2020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推理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涵义
所谓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原由的过程。也许说,是人们在相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原由解决问题的过程。法律推理是讲道理,以理服人。这里的“理”指法律原由,包括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律推理是一种追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中心主若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可否正确或稳定供应正当原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可否拥有权益、可否应有义务、可否应付法律责任等问题。
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拘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能够成为法律推理的原由。在我国,、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状况下,法律原则、、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在法律推理中,人们总是追求尽量减少被视为独断和非理性的意志的搅乱。法学家的任务就是运用法律推理的方法,依照法律制度努力促进的价值,使法律精神与文字协调一致。
(三)法律推理的分类
1、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系指前提与结论之间有蕴涵关系的推理方法。所谓“蕴涵”是形式逻辑中的一个常用见解。我们说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
式p蕴涵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q,也即指,当p为真时,q也必然为真。从这个意义上,也可将演绎推理定义为前提与结论之间有
必然联系的推理。详尽到法律逻辑上,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涵摄模式中的司法三段论。即以裁判规范为大前提,以裁判事实为小前提,推演出的最后的判决结论。演绎推理在法律发现中的直接适用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在大多数状况下必定先行借助其他逻辑方法对案件事实与相关规范进行加工办理后方可运用演绎法得出最后结论。以下试举两例以说明演绎法在法律推理中的适用状况。
事例:北京市石景山区小学学生季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吵嘴而记恨在心,遂乘王某午睡时盗走其手机、随身听转卖他人。案发后王某家长报案,经侦探系季某所为。季某也供认不讳。在此案件中,
因当事人季某年仅11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相关规定即可直接确认季某不负刑事责任。在此案件中,可直接依
据演绎法的公式得出结论,而不用借助其他逻辑方法。其推理过程
大前提: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岁者完好不负刑事责任。
小前提:季某年仅11岁,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任何法定责任年龄,处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结论:本案中季某不负刑事责任。
2、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其他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宽泛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列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这三种方法都拥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经过关于大量但其实不是所有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拥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别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与演绎法不相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常常会打破前提所供应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其实不用定包括于前提之中的结论。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能够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想方式之一。但也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其实不用定包括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其实不
可靠。但无论归纳法自己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无望,不能够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认识能力。运用归纳法
(也只能依赖归纳法)关于经验世界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观察、比较、综合、总结而产生出的一般性知识是人类所有知识的最后基础!
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定遵守以下规则:除了所举事例拥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事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概率就越高。
3、类推法
类推法是指由两个或两类事物在好多属性上都相同,便由此推出
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的推理方法。比方,已知甲事物拥有a、b、c、d、e等属性,且已知乙事物拥有a、b、c、d等属性,所以得出
结论乙事物也拥有e这种属性。在类推中,拟加以认识的事物,其实不是在它之中也许凑近它(在其本质中)加以认识的,而是在该事物
与另一些与它有某些相似点的比它更加众所周知的事物的关系(关系)中加以认识的。因为类推的结论所判断的内容超出了前提所判断的
范围,其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拥有极强的或然性。故在传统形式逻辑中有时会被列为归纳逻辑的一个特别形式。而不被视为的逻辑形式。在类推中关于归纳法运用愈勤则类推结论的说服力愈强,逼迫性愈大。对照较归纳而言,类推表现出更明显的不牢固性及或然性,是一种更加英勇而富饶风险的思想活动。类推程序的有效性主要依赖于两个因素。第一、为了扩展比较的基础,人们必定尽可能地出示好多特例;法律人也很全力这样做,但大多数人没心去重申类推。第二、类推的有效性相当根本的取决于比较点的选择,而且取决于确定被比较者的特点。比较点的确定主要不是依照一个理性的认识,而是很大程度的依照决断,所以取决于权益的运用,而这绝大多数都未被反思过。这两个因素曾在很大程度上了类推的方上的作用。特别是第二个因素构成了各国刑法“严格禁止类推”的最重要的法理基础。
类推在法律上的运用不相同于其他几种逻辑方法。特别是在刑法中,
“严格禁止类推”更成为各国刑法所公奉的基根源则。但另一方面
我们又会常常发现类推在好多经典的成律推理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
4、设证法
设证法其实不属于传统逻辑的范围,而是由美国人Ch·S·皮尔士所创立的一种独到的逻辑方法。该方法系从一个已知的一般规律加
上各种已知的特别中,推断出未知的特别。皮尔士在研究逻辑推理时发现,我们常常都会面对某种很奇怪的状况,只有假设它是某个宽泛规则的实例,这种状况才能获取说明,于是我们便会自觉地采纳这个假设。这种思想过程就是设证法,皮尔士曾举出几个例子来说明设证法是如何运用的。第一个例子是有名的白豆事例:由已知:
所有从这个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结论:这些菜豆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第二个例子是关于鱼化
石的推理:由已知:1.所有的大海鱼类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块内陆发现了大海鱼类化石;由此可得出结论:这片从前是大海。第三个例子则于皮尔士的亲身经历。有一次他去土耳其,在从码头到
目的地路上,他碰到一个男人骑在马上,4个马夫为他撑着遮阳篷。他想到只有当地才有这样排场,于是推论那个骑马的男人就是
。这是设证法在平常生活中的一个详尽运用。
设证法作为一种逻辑方法拥有太强的假设性,而其结论甚至比归纳和类推所得出的结论还要不能靠得多。这是因为归纳法是由诸多相似的个性推导出一个未知的共性,而类推则是由很多个性特点的相似性推导出另一些较少的未知特点的相似性。两者都是有很多的已知凭据推导出较少的未知结论,而设证则是不过从个别特点的相似性就推导出另一个未知的特点的相似性。其结论必然是极不能靠的。对照较而言,设证作为一种逻辑方法忧如已经违犯了传统逻辑关于确定性的执着追求。其在方法上的起着供应假说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产生拥有说服力的结论。
设证法在一般法律活动中主要运用于刑事侦探。而详尽到法律推理中设证法规主要运用于从已知特别由规则推论到未知特别,从案件(结论)经由规则推论到案件。它带有从结论发现法律的味道。
设证法是一种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逻辑,其自己不能够像归纳与演绎相同总结出固定的逻辑推论形式,且设证法的运用碰到非逻辑因素的影响太深(个人知识水平、主观偏向、经验程度致使外力的干预都
会对设证法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所以设证法的有效性是很难保证的,但它关于法律发现的意义又格外重要。所认为设证法创立若干保证
其有效性的基本准则便拥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法律推理在审问活动中的运用
法律推理是审问活动中的思想活动,同时也是碰到法律拘束和调整的法律活动,必定依照必然的规则。
在审问活动中进行法律推理时必定碰到现行法律的拘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法律推理的条件。但是,我们在审问活动中运用法律推理时,一方面要遵守纪律规则,另一方面也在进行价值判断。
在审问活动中,为了使法律推理正当,法官需要秉承司法责任的信念,即法官有责任保律,判决应当吻合法治的要求,不得依照与法律不一致的个人见解来判决,培养法律感觉,明确认识法律价值的内容和法律价值系统的结构,依照作为技术使用的法律见解和逻辑,对每一个价值判断进行合理化作业,使每个判决都既拥有创立性——解决本案的特别问题,又拥有宽泛性——吻合法律目的,与其他判决相一致。
1.在审问活动中运用法律推理时,同时需要经过必然的制度与规则,来防范法律推理中的司法主观主义和独断:其一,遵守推理的逻辑规则;其二,在法律制度中明确推理所依照的种类以及它们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也就是把合理性和原由的序列作必然程度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