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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汇编(课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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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汇编(课堂用)

第二章 《保险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1、某甲有一建筑物,几年前出租给某乙,租约有效期20年,并约定将来按照此建筑物原有租入时的完好状态还给甲,租定后,为了适应业务需要,某乙花费数十万元加以改造.请分析双方对此建筑物所具有的可保利益。

2、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3、王某,2岁时因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3岁时上幼儿园,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4岁时,王某的父亲再婚,王某便与其父亲和继母在B城生活,并从A城幼儿园转至B城幼儿园。在王某离开A城时,她的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王某到B城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死亡。事发后,王某的外公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王某的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双方遂引起争议并导致诉讼。

(二)最大诚信原则

4、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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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5、1998年,江苏省某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线路发生故障起火燃烧,造成车身大部损毁。保险公司在处理这起车辆损失险赔案时,以车辆“自燃”属免责条款而拒赔。车主以“保险公司签单时并没有解释‘自燃’含义”为由上诉到。(自然的定义采用列举式,包括以下四项: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自然范畴。)

6、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半年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某随即向寿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其理由是高某虽患有心肌梗,但其病症确实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指标,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三项医学指标”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高某则认为,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该项免责条款作出说明,自己不知道三项指标的医学含义,因此该项条款应属无效条款。高某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三)近因原则

7、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能从繁杂的工作中抽身出来轻松一下,员工们心情都特别舒畅。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人货车(后经交警裁定:人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 张强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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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3、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4、核定王成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请分析此案中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否正确?

(四)补偿原则

8、房东和承租人以各自对房屋所拥有的保险利益分别向甲、乙保险公司投保,在承租期内发生火灾,是不是两人都应得到赔付呢?

9、张群为某机械厂的职工,2000年5月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五万元同年7月其单位在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为其全体员工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二万元;在保险期间内,张群因车祸被撞死亡,且肇事司机被判定负全责。张群的家人准备向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公司公司各索赔二万元和五万元,同时又根据车祸肇事者应负的民事责任向司机(责任人)进行追偿, 请问可以吗?为什么?

10、1998年3月2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到8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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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11、某公司以其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物品,分别向甲、乙、丙三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三家保险公司承保的金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为80万元。请按照重复保险的三种分摊方式分别计算三家保险公司各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主客体

受益人条款

12、1996年1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每位员工保额为1万元,受益人栏空白。1998年5月1日晚上8时,该公司的徐女士因小事与丈夫争吵、打骂,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才五天,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向自首。现已结案,定性为“激发性故意杀人罪”。(徐女士的受益人该不该领取保险金?)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保险金如何分配?

13、1997年,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人身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小虎为受益人。前不久,刘先生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决定全额赔付20万元保险金。消息传出,刘先生的债权人上门讨债,欲将这笔保险金用以偿还刘先生生前的债务。刘先生的妻子丁女士咨询,这笔保险金是否应像刘先生的遗产那样,必须先用来还债?

14、1996年3月,王某之母以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某终身寿险(含人身意外伤害致死责任),王某及其母亲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填写“法定”二字。1997年王某与赵女士结婚,后来生一男孩。1998年6月王某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应付10万元身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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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但王母与赵女士为保险金发生争执,对簿公堂。原告赵女士认为配偶是法定受益人,应有保险金分割权。被告王母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王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是王的父母。一审认为变更受益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从未出具变更通知,因而判决受益人是王的父母。赵女士不服,上诉中级人民。中级人民法庭认为核心问题是法定受益人在时间的界定上是指投保时,还是指王某婚后。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征求保险公司意见。

15、1998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1999年7月,王某与丈夫的感情破裂离婚,经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成立了新的家庭。2000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6、张强和刘英为一对恋人,2000年5月份时刘英为自己购买了一份10年期的定期寿险,并将受益人填为张强。2001年9月份的一天张强驾驶自备车和刘英一起外出,结果在村口的小桥上不慎翻入桥下的河中,刘英的父亲得知消息后赶来,先拉出女儿并送往医院抢救,但刘英还是在途中死亡。之后人们借来吊车拉出自备车后救出张强,但当时张强已经死亡。两人死后,由于难以确定二人的死亡顺序,双方的父母为了保险金一事而发生纠纷,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

17、1999年4月28日,某汽车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由保险公司承保一辆尼桑牌大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保险期限自1999年5月5日至2000年5月4日止。汽车运输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129元。1999年6月18日,该投保车辆在载客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在理赔中,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对赔偿数额意见不一,遂起诉至人民。一审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权利义务对等,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汽车运输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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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98年3月17日,曾某在寿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不需赔付。那么,此案例到底该不该赔呢?

19、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委托客运公司代办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承保手续,以持票乘车的旅客为被保险人,保险费按票价的2%计收,含在票价之内,由客运公司售票时收取,车票即为保险凭证。客运公司应于每月5日以前,按上月售票收入2%向保险公司结转保险费,保险公司按所收保险费的5%向客运公司支付代办手续费。某月20日,保险公司有关人员催促客运公司结转保险费,但客运公司负责人恳请延缓几日,保险公司没有提出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意见。不久,客运公司一辆客车载45名乘客在一山地行驶,与一迎面驶来的货车交会时,由于客车司机打方向盘过猛,致使客车冲出公路翻落山谷,造成9人死亡,22人重伤,14人轻伤。车上伤亡人员家属持车票(车票上印有\"票价中含保险费2%\"字样)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客运公司未按协议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责任?

第五章 《财产保险》

20、××年5月24日,某鞋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一年。该鞋业公司在投保单上注明投保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厂房800万元;机器设备400万元;存货400万元;投保方式为估价投保。另附有一份投保明细表注明估价投保的存货为原材料250万元,产成品150万元,合计400万元。保险公司经核保后同意承保,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出具了保险单。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的疏忽,保险单上,承保标的项目为:厂房保险金额800万元;机器设备保险金额400万元;存货保险金额400万元;在存货一栏中未按投保明纫表中的原材料256万元,产成品150万元进行细分;而且保险单未注明附投保明细表;交给鞋业公司的保险单背面也未附投保明细表并加盖骑缝章。当年12月23日,该鞋业公司制鞋车问发生火灾并殃及相邻成品鞋仓库,烧毁财产价值150万元;其中厂房4万元,设备11万元,成品鞋肋万元,车间在制品75万元。事故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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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业公司以保险单为依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150万元。保险公司对损失的厂房,设备及成品鞋的赔 偿没有异议,但对制鞋车间在制品的损失赔偿与鞋业公司发生了分歧。

21、张某为其新购买私车投保车辆损失险4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投保时新车购置价为50万元。保险期间的某一天发生车祸,车上装的价值20万元的精密仪器遭受损坏,私车发生部分损失5万元,施救费用0.6万元,出险时新车购置价为80万元。试问此时保险公司赔多少?

22、吴某驾驶的东风牌单轴挂车价值人民币60万元,在保险公司A投保了财产损失险30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有一天,吴某从家门口倒车上路,与超速行驶的蒋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蒋某的摩托车在另一家保险公司B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0.2万元。蒋某要求赔偿40万元。吴某的汽车电瓶损坏,要求蒋某赔偿其修复费用0.2万元,交通部门认定吴某应负主要责任,蒋某应负次要责任。请问两家保险该如何赔偿?

23、××年6月,张某自筹资金建造货舱一艘,7月13日经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南京检验处检验,领取适航证书(船检证书),核定载重2000吨,定名“深水机116”。同年7月15日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9月,由保险公司承保船舶保险,保险价值400万元,保险金额280万元。同年12月24日23时许,“深水机l16”在南京新秦淮河口装沙作业时沉没,船主即分别向南京港航监督处和保险人报案,并委托镇江市江河打涝工程处打捞,支付前期打捞费24000元,因未能支付后续费用,打捞作业中止。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打捞费用,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保险人以船舶不适航为由拒赔:(1)装沙作业配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2)没按职务配备船员;(3)沙滩造船质量不合格,没有建造图纸。请问该不该赔偿?

24、1997年5月,被保险人某生物医学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其所投保的产品责任保险的人工股骨出险。该人工股骨在植入病人高某体内两年后断裂在体内,现高某请求医学工程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另要求依生物医学工程公司与保险公司的责任险合同赔偿10万元人民币。高某委托代理人向某人民起诉,受理了此案。保险公司协助医学工程公司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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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参加了本诉讼。

第六章 《海上保险》

25、1999年1月,江西某公司将184吨价值100万元的棉浆杷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综合险,运输工具为“赣南昌货0236”轮,航线注明为上海至利物浦,交保险费1177.06元。1月13日,该货轮航行至106航标灯附近,为避免与他船相撞,驾驶员采取倒行,右满舵等紧急僻让措施,致使船舶打横,帮扎货物的绳索绷断,引起装载于舱面的54.7吨棉浆杷掉入江中飘失,价值350080元,货主索赔后,保险人通过调查得知这54.7吨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驾驶员的行为是为了避免碰撞采取的紧急措施并非施救行为,且当时的气象状况良好,所以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偿,你认为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正确?

26、某市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三五牌香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保险金额l00万元。运输途中船舶碰到恶劣气候,持续数日,通风设备无法打开,导致货舱内湿度很高而且出现了舱汗,从而使这批进口香烟发霉变质,全部受损。该进出口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第七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约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27、1993年10月,美国的戴维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4年4月他偶然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十年期人寿保险,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戴维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他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1997年9月4日,戴维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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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是不符合人寿保险的投保条件。戴维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且其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戴维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而戴维之子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争条款。对此案,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分歧颇大。请分析本案应如何赔付?

(二)年龄误告条款

28、被保险人34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1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8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32岁,故每年实收保费80元,10年后被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四)自杀条款

29、1997年5月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5年期的10万元定期寿险,保费为年缴,1998年5月时王某因突然公司破产而交不出保费,保单进入宽限期,6月10日王某补齐所欠保费而使保单复效。若李某于2000年2月自杀,能否得到身故保险金?若李某的保单中间没有失效过,在同样情况下能否得到身故保险金?

(三)宽限期和复效条款

30、1997年9月1日赵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5年期的10万元定期寿险,保费为年缴,1998年9月1日时赵某因公司破产而交不出保费,保单进入宽限期,10月10日赵某外出时不幸被一汽车撞死,请问赵某的家人能否得到赵某的身故保险金?如果赵某的死亡日期为12月10日情况又该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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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992年3月,张先生被江某驾驶的运货大卡车撞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司机江某负全部责任。经协商,江某赔偿了张先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兼、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在事故发生前,张先生已向其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此,张先生咨询,他获得了江某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1万元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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