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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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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5.1.1条 商店的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商店的性质、卫生设备完善程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商店用水量标准 表5.1.1

用水项目 饮用水 生活用水 用水量 2~4l/人〃d 20~30l/人〃d 注:①生活用水包括洗刷、冲洗厕所用水。

②商店加工生产和空调冷却用水量可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5.1.2条 给水应尽量利用自来水压力,当自来水压力不足时,应设内部贮水箱,其贮备量按日用水量确定。

第5.1.3条 空调设备的冷却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冷却水系统应根据水量大小、气象条件、空调方式等情况而定。一般采用冷却循环用水。 第5.1.4条 给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等设施; 营业厅内的各种给、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

第5.1.5条 设置屋项贮水箱和敷设管道,在冬季不采暖而又有可能冰冻的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5.1.6条 副食品商店、菜市场等建筑内应设洒水栓和排水设施。 第5.1.7条 厕所内应设置有冲洗水箱或自闭阀冲洗的便器。

第5.1. 排出的污废水,应根据排水要求进行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沟或自然水体。

第5.1.9条 商店的营业和仓储部分建筑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5.2.1条 位于采暖地区的商店建筑,当室内经常有人逗留时,宜设置集中采暖。 注:采暖面积不大于1000㎡的一般商店建筑,当无集中采暖热源或距热网较远时,可采用分散采暖(如火炉、火墙等),但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第5.2.2条 商店营业厅开启频繁的主要大门可设置风幕。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大中型商店营业厅,当不可能设置门斗或前室时,可设热风幕; 二、寒冷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设热风幕; 三、设有空气调节时,大中型商店应设空气幕,小型商店可设空气幕。 第5.2.3条 商店营业厅应根据其规模大小设计通风或空调:

一、小型商店营业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二、大中型百货商店营业厅空气温度不应高于32℃,当采用一般通风降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三、专业商店应视供应对象、商品储存时间和要求,可设置空调。

第5.2.4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采暖通风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宜按下列情况采用: 一、冬季采暖计算温度宜采用16~18℃,平均风速不应大于0.3m/s; 二、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按表5.2.4确定; 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 表5.2.4 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 ≤22 ≤32 第三节 电气

第5.3.1条 商店建筑电气负荷,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应为一级负荷,自动扶梯和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

二、高层民用建筑附设商店的电气负荷等级应与其相应的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三、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应为三级负荷;

四、凡不属于本条一至三款的其它商店建筑的电气负荷可为三级负荷;

五、在商店建筑中,当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其附属的锅炉房、空调机房等的电力及照明可为二级负荷;

六、商店建筑中如设电话总机房,其交流电源负荷等级应与其电气设备之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七、商店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相应防火规范的规定。

23 24 25 32 26 27 28 第5.3.2条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为达到显示商品特点、吸引顾客和美化室内环境等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统一考虑;

二、对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间均宜配置恰当,使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能有机组合;

三、为表达不同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的特定光色气氛和商品的真实性或强调性显色、立体感和质感,应合理选择光色间对比度、不同色温和照度要求。

第5.3.3条 各类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在距地面0.80m参考水平工作面处的推荐照度值可参照表5.3.3的规定。

一般照明推荐照度 表5.3.3

房间或场所名称 百货自选商场(超级市场)的营业厅 百货商店、商场、文物字画商店、中西药店等的营业厅及选购用房 书店、服装店、钟表眼镜店、鞋帽店等的营业厅及选购用房 百货商店、商场的大门厅、广播室、电视监控室、美工室和试衣间 粮油店、副食店等的营业厅 值班室、换班室和一般工作室 一般商品库及主要的楼梯间、走道、卫生间 供内部使用的楼梯间、走道、卫生间、更衣室 注:①表中推荐照度适合任一种光源。

②设在地下层(室)内建筑物深处的商店营业厅,如无天然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表中推荐照度提高一级。

③当采用荧光灯等气体放电光源时,其推荐照度不宜低于30lx。

第5.3.4条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宜设重点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按需要)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4倍,货架柜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

第5.3.5条 商店、商场营业厅照明,除满足一般垂直照度外,柜台区的照度宜为一般垂直照度2~3倍(近街处取低值,厅内深处取高值)。

第5.3.6条 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0.6; 二、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0.9;

推荐照度(lx) 150~300 100~200 75~150 75~150 50~100 30~75 20~50 10~20 三、墙面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5~0.8; 四、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五、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宜为3∶1;

六、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地方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

第5.3.7条 按不同商品类别来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商店建筑主要光源的色温,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二、按需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来确定显色指数ra,一般商品ra可取60~80,需高保真反映颜色的商品ra宜大于80;

三、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混光的复合色; 四、各类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特征及用途可参照表5.3.7的规定。 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特征及用途 表5.3.7

第5.3. 对防止变、退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如丝绸、文物、字画等)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第5.3.9条 一般商店营业厅在无具体工艺设计情况下有使用灵活性,除其基本的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可在适当位置预留插座,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架为100~200w及橱窗为200~300w计算。

第5.3.10条 商店建筑应装设各类事故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含高层民用建筑附设的这类商店营业厅)应装设供继续营业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推荐照度的10%;

二、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如由两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宜按一款处理;如由一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应装设供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lx,并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供电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供电干线自低压配电柜或母干线上分开;

三、其它商店的营业厅,可按实际需要,装设供人员疏散的临时应急照明灯; 四、事故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时,必需采用能瞬时点燃的光源,其电源应为自动投入;如事故照明作为正常照明一部分使用时,其电源可不需自动投入,应将两者的配线及开关分开装设;

五、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事故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5.3.11条 商店建筑宜采用铝芯导线;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电梯、自动扶梯、事故照明、易燃品库等则宜采用铜芯导线。

第5.3.12条 商店、商场的电脑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电话电声系统以及防火防盗系统等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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