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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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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单位食品安全要求规范

1、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应公开展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证照。设立并公布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12315)。完成时间:2019年3月30日前。

2、特殊食品经营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场所是其合法经营场所,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只能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经营活动,在经营场所以外的地方销售特殊食品,均属于“无证经营”,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3、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退货制度。在特殊食品成交前,应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在特殊食品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或含有退货制度,网点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的信贷凭证。完成时间:2019年3月30日前。

4、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在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报备监管部门特殊食品价格一致,其从业人员必须按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完成时间:2019年3月30日前。

5、特殊食品单位在企业注册时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该特殊食品产品质量合格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6、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产品信息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公示内容应当与标签、

说明书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完成时间:2019年3月30日前。

7、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特殊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特殊食品广告其内容不得超出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8、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广告宣传、价格标签等不正当销售行为)。

9、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以集中销售、促销、会销的方式进行销售的,不允许有以下行为:不得利用讲座、义诊、免费体验、体检,低价旅游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同时以集中销售、促销、会销的方式进行销售的,须到监管部门报告并且备案(备案内容:活动方案、主持词、特殊食品产品质量合格报告以及广告内容),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备案情况现场监督销售行为。

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特殊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二)要求特殊食品经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特殊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特殊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经营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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