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十篇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硬母线、软母线、绝缘子、金具、穿墙套管等母线装置的安装质量,促进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500kV及以下母线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母线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设备和器材的运输和保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第1.0.5条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要求,其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需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第1.0.6条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7条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检查: 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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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按村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第1.0.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对重要工序,尚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0.9条与母线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母线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计及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二、母线装置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构架符合电气设备的设计要求; 2.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有渗漏;
3.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抹平标高;
4.基础、构架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杆接构件的质量符合要求;高层构架的走道板、拦杆、平台齐全牢固;
5.有可能损坏已安装母线或安装后不能再进行的修饰工程全部结束; 6.门窗齐全,施工用道路畅通。
7.母线装置的预留孔、预时铁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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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母线装置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完成下列工作: 1.预埋件补遗、开孔、扩孔等的修饰工程完毕;
2.保护性网门、拦杆以及所有与受电部分隔绝的设施齐全; 3.受电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运行安全的工作施工完毕; 4.施工设施的拆除和场地的清理干净。
第1.0.10条母线装置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镀锌制品。户外使用的紧固件应用热镀锌制品。
第1.0.11条绝缘子及套管的瓷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和有关电瓷产品的规定。
第1.0.12条母线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母线安装 第一节母线安装
第2.1.1条母线装置所使用的设备及器材,在运输与保管中应妥善包装,以防腐蚀性气体的侵蚀及机械损伤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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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条铜、铝母线,铝合金管母线当无出厂合格证件或资料不全时,以及对材质有怀疑时,应按表2.1.2要求进行检验: 表2.1.2母线的机械性能和电阻率
最小抗拉强母线名称 母线型号 度 (N/mm) 铜母线 铝母线 铝合金管母线 TMY LMY 255 115 最小伸长率 (%) 6 3 20℃时最大电阻率 (Ω.mm2/m) 0.01777 0.0290 LF21Y 137 - 0.0373 第2.1.3条母线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裂纹、折皱、夹杂物及变形和扭曲现象。 第2.1.4条成套供应的封闭母线、插接母线槽的各分段应标志清晰,附件齐全,外壳无变形,内部无损伤。
螺栓固定的母线搭接面应平整,其镀银层不应有麻面、起皮及未覆盖部分。 第2.1.5条各种金属构件的安装螺孔不应采用气割孔或电焊吹孔。 第2.1.6条金属构件及母线的防腐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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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属构件除锈应彻底,防腐油应涂刷均匀,粘合牢固,不应有除锈不净和油漆起层、皱皮等缺陷;
二、母线涂漆应均匀,无起层、皱皮等缺陷;
三、在有盐雾、空气相对湿度接近100%及含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室外金属构件宜采用热镀锌。
四、在有盐雾及含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母线应涂防腐涂料。
第2.1.7条支柱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罩(网)等不带电的金属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接地。接地线应排列整齐,配置方向一致。
第2.1.母线与母线、母线与分支线及电器端子搭接连接时,其搭接面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铜-铜室外、高温且潮湿的或对母线有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必须搪锡;在干燥的室内可直接连接。 二、铝-铝直接连接;
三、钢-钢必须搪锡或镀锌,不得直接连接;
四、铜-铝在干燥室内,铜导体应搪锡,室外或空气相对湿度接近100%的室内,应使用铜铝过渡段板,铜端应搪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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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钢-铜或铝,钢搭接面必须搪锡; 六、封闭母线螺栓搭接面应镀银。
第2.1.9条母线的相序排列,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下布置的交流母线,由上到下排列为A、B、C相,直流母线正极在上、负极在下;
二、水平布置的交流母线,由盘后向盘面排列为A、B、C相,直流母线正极在后、负极在前;
三、引下线的交流母线由左至右排列为A、B、C相,直流母线正极在左、负极在右。 第2.1.10条母线涂漆的颜色应按下列规定: 一、三相交流母线:A相椈粕?/P>
二、直流母线:正极为赭色,负极为蓝色。
三、直流均衡汇流母线及交流中性汇流母线:不接地者椬仙四、封闭母线:母线外表面及外壳内表面椢薰庠蠛谏第2.1.11条母线刷相色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软母线、封闭母线应在两端和中间适当部位涂相色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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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拥卣邨紫色带黑色条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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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片母线的所面及多片、槽形、管形母线的所有可见面均应涂相色漆; 三、钢母线的所有表面应涂防腐相色漆;
四、刷漆应均匀,无起层、皱皮等缺陷,并应整齐一致。 第2.1.12条母线在下列各处不应涂刷相色油漆:
一、母线的螺栓连接及支持连接处、母线与电器的连接处以及距所有连接处10毫米以内的地方;
二、供携带型接地线连接用的接触面上,不刷色部分的长度应为母线的宽度或直径,但不应小于50毫米,并应以宽度为10毫米的黑色带与母线相色部分隔开。
第2.1.13条母线安装时,应符合室内、外配电装置安全净距应符合表2.1.13-1、表2.1.13-2的规定。当电压值超过本级电压,其安全净距应采和高一级电压的安全净距规定值。
表2.1.13-1室内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mm)
符号 适用范围 图号 0.4 A1 1. 1-3 75 6 100 10 125 15 150 20 180 35 300 60 350 带电部分2.1.13-1 20 页脚内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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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接地部分之间 2.网状和板状遮栏向上延伸线距地2.3m处与遮栏上方带电部分之间 A2 1. 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 2.1.12-1 20 75 100 125 150 180 300 550 2. 断路器和隔离页脚内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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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关的断口两侧带电部分之间 B1 1. 栅状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 2.1.13-1 800 2.1.13-2 825 850 875 900 930 1050 1300 2. 交叉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页脚内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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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电部分之间 B2 网状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 C 无遮栏裸导体至地(楼)面之间 D 平行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 E 通向室外的出线套管至室外通道的路2.1.13-1 100 2.1.13-2 175 200 225 250 280 400 650 2.1.13-1 2300 2375 2400 2425 2450 2480 2600 2850 2.1.13-1 1875 1875 1900 1925 1950 1980 2100 2350 2.1.13-1 365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500 页脚内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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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注:①110J、220J系指中性点直接接地电网;
②网状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当为板状遮栏时,其B值可取A1+30毫米;
③通向室外的出线套管至室外通道的路面,当出线套外侧为室外配电装置时,其至室外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表2.1.13-2中所列室外部分之以值; ④海拔超过1000米时,A值应按图2.1.13.6修正; ⑤本表所列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生产的成套配电装置。
室外配电装置的最小安全净距(mm)表2.1.13-2
符号 适用范围 图号 0.4 A1 1带电部分2.1.13-3 75 至接地部分之间 2.网状和板状遮栏2.1.13-5 2.1.13-4 1-10 15-20 35 200 300 400 60 650 110J 110 900 220J 1000 1800 页脚内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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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延伸线距地2.3m处与遮栏上方带电部分之间 A2 1.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 2.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断口两侧带电部分之间 B1 1. 2.1.13-3 75 200 300 400 650 1000 1100 2000 设备运输时,其外廓至2.1.13-3 825 2.1.13-4 2.1.13-5 950 1050 1150 1400 1650 1750 2550 页脚内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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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 2. 交叉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 3栅状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 1. 交叉的不页脚内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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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 B2 网状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 C 1. 2.1.13-4 175 300 400 500 750 1000 1100 1900 无遮栏裸导体至地面之间 2.1.13-4 2500 2700 2800 2.1.13-5 2900 3100 3400 3500 4300 2. 无遮栏裸页脚内容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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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体至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分之间 D 1. 平行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 2.1.13-3 2000 2200 2300 2.1.13-4 2400 2600 2900 3000 3800 2. 带电部分页脚内容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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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边沿部分之间 注:1.110J、154J、220J、330J系指中性点直接接地电网。
2.栅栏遮栏至2绝缘体和带电部分之间,对于220KV及以上电压,可按绝缘体电位的实际分布,采用相应的B值检验,此时允许栅状遮栏与绝缘体的距离小于B1值.当无给;定的分布电位时,可按线性分布计算.500KV相间通道的安全净距,亦可用此原则; 3.带电作业时的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之间(110J-500J),带电作业时,不同相或交叉的不同回路带电部分之间,其B1值可取A1+750毫米;
4.500千伏的A1值,双软导线至接地部分之间可取350毫米; 5.海拔超过1000米时,A值应按图2.1.13-6进行修正; 6.本表所列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生产的成套配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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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13-2室外配电装置最小安全净距的校验图
`L(a)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的净距; (b)带电部分至围栏的净距;
(c)带电部分和绝缘子最低绝缘部位对地面的净距; (d)设备运输时,其外廓至无遮栏裸导体的净距;
(e)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交叉净距; (f)带电部分至建筑物和围墙顶部的净距。
第二节硬母线加工
第2.2.1条母线应矫正平直,切断面应平整。
第2.2.2条矩形母线搭接连接时,应符合表2.2.2的规定进行;当母线与设备接线端子连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变压器、高压电器和套管的接线端子>的要求。 矩形母线搭接要求表2.2.2 R续表2.2.2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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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条相同布置的主母线、分支母线、引下线及设备连接线应对称一致,横平竖直,整齐美观。
第2.2.4条矩形母线宜进行冷弯,不得进行热弯。 第2.2.5条母线弯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如图2.2.5):
图2.2.5硬母线的立弯与平弯 (a)椓⑼淠赶撸唬╞)椘酵淠赶?/P>
一、母线开始弯曲处距最近绝缘子的母线支持夹板边缘不应大于0.25L,但不得小于50毫米;
二、母线开始弯曲处距母线连接位置不应小于50毫米;
三、矩形母线应减少直角弯曲,弯曲处不得有裂纹及显著的折皱,母线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2.2.5的规定。
四、多片母线的弯曲程度应一致。
母线最小允许弯曲半径R表2.2.5
a---母线厚度;b――母线宽度;L――母线两支持点间的距离
母线种弯曲方母线断面尺寸 最小弯曲半径(mm) 页脚内容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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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矩形 母线 式 平弯 (mm) 50×5及其以下 125×10及其以下 立弯 50×5及其以下 125×10及其以下 棒形 母线 直径为16及其以下 直径为30及其以下 150 150 150 1b 1.5b 1.5b 0.5b 2b 1b 铜 2a 2a 铝 2a 2.5a 钢 2a 2a 第2.2.6条矩形母线采用螺栓搭接时,连接处距支柱绝缘子的支持夹板边绝应不应小于50毫米,上片母线端头与其下片母线平弯开始处的距离应不小于25毫米(如图2.2.6所示):
图2.2.6矩形母线搭接 L椖赶吡街С值阒
涞木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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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条母线扭转90℃时,其扭转部分的长度为母线宽度的2.5-5倍,如图2.2.7所示。
图2.2.7母线扭转90°
第2.2.母线接头螺孔的直径宜大于螺栓直径1毫米;钻孔应垂直,不歪斜,螺孔间中心距离的误差应为±0.5毫米。
第2.2.9条母线的接触面加工应平整,无氧化膜,经加工后,其截面减少值:铜母线应不超过原截面的3%,铝母线应不超过原截面5%。 具有镀银层的母线搭接面,不得任意锉磨。
第2.2.10条铝合金管母线的加工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切断的管口应平整,且与轴线垂直。
二、管子的坡口应用机械加工,坡口应光滑、均匀、无毛刺。 三、母线对接焊口距母线支持器夹板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
四、按制造长度供应的铝合金管,其弯曲度不应超过表2.2.10的规定。
表2.2.10铝合金管允许弯曲度值
管子规格(mm) 单位长度(m) 全长(L)内 页脚内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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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弯度(mm) 直径为150以下冷拔管 直径为150以下热挤压管 直径为150-250热挤压管 <2.0 <3.0 <4.0 的弯度(mm) <2.0×L <3.0×L <4.0×L 注:L为管子的制造长度(m)。
第三节硬母线安装
第2.3.1条硬母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贯穿螺栓搭接或用夹板及夹持螺栓搭接;管形和棒型母线,应用专用线夹连接,严禁用内螺纹管连接或锡焊连接。
第2.3.2条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的螺栓搭接面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线接触面加工后保持洁净,并涂以电力复合脂;
母线连接用的紧固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镀锌螺栓、螺母和垫圈;
二、母线平置时,贯穿螺栓应由下向上穿,在其余情况下,螺母应置于维护侧;螺栓长度宜露出螺母2~3扣;
三、贯穿螺栓连接的母线的两外侧,均应有平垫圈。相邻螺栓的垫圈间应有3毫米以上的净距;螺母侧应装有弹簧垫圈或锁紧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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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螺栓受力均匀,不应使电器接线端子受到额外应力;
五、母线接触面应连接应紧密,连接螺栓应用力矩板手紧固,其紧固力矩值应符合表2.3.2的规定。
螺栓规格(mm) 力矩值(N.M) 螺栓规格(mm) 力矩值(N.M) M8 M10 M12 M14 8.8—10.8 17.7—22.6 31.4—39.2 51.0—60.8 M16 M18 M20 M24 78.6—98.1 98.0—127.4 156.9—196.2 274.6—343.2 第2.3.3条母线与螺杆型接线端子连接时,母线的孔径不应大于螺杆型接线端子直径1毫米。丝扣(mm)的氧化膜必须刷净,螺母接触面必须平整,螺母与母线间应加铜质搪锡平垫圈,并应用锁紧螺母,但不得加弹簧垫。 第2.3.4条母线在支柱绝缘子上固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线固定金具与支柱绝缘子间的固定应平整牢固,不应使其所支持的母线受到额外应力;
二、交流母线的固定金具或其他支持金具不应成闭合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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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母线平置时,母线支持夹板的上部压板应与母线保持1~1.5毫米的间隙;当母线立置时,上部压板应与母线保持1.5~2毫米的间隙;
四、母线在支柱绝缘子上的固定死点,每一段应设置一个并宜位于全长或两个母线伸缩节中点;
五、管形母线安装在滑动式支持器上时,支持器的轴座与管母线之间应有1-2毫米的间隙。
六、母线固定装置应无棱角和毛刺。
第2.3.5条多片矩形母线间应保持不小与母线厚度的间隙;相邻的间隔垫边缘间距应大于5毫米。
第2.3.6条母线伸缩节不得有裂纹、断股和折皱现象,其总截面不应小于母线截面的1.2倍。
第2.3.7条终端或中间采用拉紧装置的车间低压母线的安装,当设计无规定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终端或中间拉紧固定支架宜装有调节螺栓的拉线,拉线的固定点应能承受拉线张力; 二、同一档距内,母线的各相弛度高大偏差应小于10%。
第2.3.母线长度超过300~400米而需换位时,换位应不少于一个循环。槽形母线换位段处可用矩形母线连接,换位段内各相母线的弯曲程度应对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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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条插接母线槽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悬挂式的母线槽的吊钩应有调整螺栓,固定点间距离不得大于3米; 二、母线槽的端头应装封闭罩,引出线孔的盖子应完整;
三、各段母线槽的外壳的连接应是可拆的,外壳之间应有跨接线,并应接地可靠。 第2.3.10条重型母线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线与设备连接处宜采用软连接,连接线的截面不应小于母线的截面;
二、母线的坚固螺栓:铝母线宜用铝合金螺栓,铜母线用铜螺栓,坚固螺栓时应用力矩板手。
三、在运行温度高的场所,母线不应有铜铝过渡接头。
四、母线在固定点的活动滚杆应无卡阻,部件的机械强度及绝缘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3.11条封闭母线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座必须安装牢固。母线应按分段图、相序、编号、方向和标记正确放置,每相外壳的纵向间隙应分配均匀;
二、母线与外壳间应同心,其误差不超过5毫米;段与段连接时,两相邻段母线及外壳应对准,连接后,不应使母线及外壳受到机械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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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封闭母线不得用裸钢丝绳起吊和绑扎,母线不得任意堆放和在地面上拖拉,外壳上不是进行其它作业,外壳内和绝缘纸必须擦试干净,外壳内不得有遗留物;
四、橡胶伸缩套的连接头、穿墙处的连接法兰、外壳与底座之间、外壳及各连接部位的螺栓应采用力矩板手坚固,各结合面应密封良好;
五、外壳的相间短路板应位置正确,连接良好;相间支撑板应安装牢固;分段绝缘的外壳应作好绝缘措施。
六、母线焊接应在封闭母线各段全部就位,并调整误差合格,绝缘纸、盘型绝缘纸和电流互感器经试验合格后进行。
七、呈微正压的封闭母线,在安装完毕后,检查密封性应良好。 第2.3.12条铝合金管形母线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形母线应采用多点吊装,不得伤及母线。
二、母线终端应有防晕装置,其表面应光滑、无毛刺或凹凸不平。 三、同相管段轴线应处于一个垂直面上,三相母线管段轴线应互相平行。
第四节硬母线焊接
第2.4.1条母线焊接所用的焊条、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其表面应无氧化膜、水分和油污等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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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条铝及铝合金的管形母线、槽形母线、封闭母线及重型母线应采用氩弧焊。 第2.4.3条焊接前应将母线坡口两侧表面各50毫米范围内清刷干净,不得有氧化膜、水分和油垢;坡口加工面应无毛刺和飞边。
第2.4.4条焊接前对口应平直,其弯折偏移不应大于0.2%;中心线偏移不得大于0.5毫米(如图2.4.4-1,2.4.5-2所示)。
图2.4.4-1对口允许弯折偏移 图2.4.4-2对口中心线允许偏移
第2.4.5条每个焊缝应一次焊完,除瞬间断弧外不准停焊;母线焊完未冷却前,不得移动或受力。
第2.4.6条母线对接焊缝的上部应有2~4毫米的加强高度;330KV及以上电压的硬母线焊缝应呈圆弧形,不应有毛刺、凹凸不平之处;引下母线采用搭接焊时,焊缝的长度应小于母线的厚度的两倍;角焊缝的加强高度为4毫米。 封闭母线及其外壳的焊接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2.4.7条铝及铝合金硬母线对焊时,焊口尺寸应符合表的规定;管形母线的补强衬管的纵向轴线应位于焊口,衬管与母线的间隙应小于0.5毫米。 第2.4.母线对接焊缝的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离支持绝缘子母线夹板边缘不小于5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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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母线宜减少对接焊缝;
三、同相母线不同片上的对接焊缝,其错开位置应不小于50毫米。 第2.4.9条母线施焊前,焊工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考试用试样的焊接材料、接头型式、焊接位置、工艺等应与实际施工相同; 二、在其所焊试样中,管形母线取二件,其它母线取一件,按下列项目进行检验,当其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取样重复试验,如仍不合格时,则认为考试不合格。 1.表面及断口检查:焊缝表面不应有凹陷、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缺陷; 2.焊缝应采用X光无损探伤,其质量检查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
3.焊缝抗拉强度试验:铝及铝合金母线,其焊接接头的平均最小拉强度不得低于原材料的75%。
4.直流电阻测定:焊缝直流电阻应不大于同截面、同长度的原金属的电阻值; 第2.4.10条母线焊接后的检验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焊接接头的对口、焊缝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焊接接头表面应无肉眼可见的裂缝、凹陷、缺肉、未焊透、气孔及夹渣等缺陷; 二、咬边深度不得超过母线厚度(管形母线为壁厚)的10%,且其总长度不得超过焊缝长度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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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软母线架设
第2.5.1条软母线不得有扭结、松股、断股、其他明显的损伤或严重腐蚀等缺陷;扩导线不得有明显凹陷和变形。
第2.5.2条采用的金具除应有质量合格证外,尚应进行下查: 一、规格应相符,零件配套齐全;
二、表面应光滑,无裂纹、伤痕、砂眼、锈蚀、滑扣等缺陷,层不应有剥落; 三、线夹船形压板与导线接触面应光滑平整,悬垂线夹的转动部分应灵活。 四、330KV及以下电压级用的金属表面必须光洁、无毛刺和凸凹不平之外。 第2.5.3条软母线与金具的规格和间隙必须匹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第2.5.4条软母线与线夹连接应采用液压压接或螺栓连接。
第2.5.5条软母线和组合导线在档距内不得有连接头,必要时应用专用线夹在跳线上连接;软母线经螺栓耐张夹引至设备时不得切断,而应成一整体。
第2.5.6条放线过程中,导线不得与地面磨擦,并应对导线严格检查。当导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使用:
一、导线有扭结、断股和明显松股者;
二、同一截面处损伤面积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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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条新型导线应经试放,确定安装方法和制订措施后,方可全面施工。 第2.5.切断导线时,端头应加绑线,断面应整齐,无毛刺,并与线股轴线垂直。压接导线前需要切割钢芯铝线的铝线时,严禁伤及钢芯。
第2.5.9条当软母线采用钢制各种螺栓型耐张线夹或悬垂线夹连接时,必须缠绕铝包带,其包绕方向应与外层铝股旋向一致,两端露出线夹口不应超过10毫米,且其端口应回到线夹内压住。
第2.5.10条用软母线采用压接型线夹连接时,导线的端头伸入耐张管或设备线夹的长度应达到规定的长度。
第2.5.11条软导线和各种连接线夹连接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导线及线夹接触面均匀清除氧化膜;并用汽油或丙酮清洗,清洗长度应不少于连接长度的1.2倍;导电接触面应涂应电力复合脂。
二、软导线线夹与电器接线端子或硬母线连接时,应按本规范第2.2.2条和第2.3.2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5.12条液压压接前应先进行试压,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压接。试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耐张线夹,每种导线取试件两件。
二、设备线夹、T型线夹、跳线线夹每种导线取试件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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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压结果应符合规定。
第2.5.13条采用液压压接导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压接用的钢模必须与被压导线配套,液压钳应与钢模匹配;
二、扩径导线与耐张线夹压接时,应用相应的衬料交扩径导线中心的空隙填满; 三、压接时必须保持线夹的正确位置,不得歪斜,相邻两模间重迭不应小于5毫米; 四、接续管压接后,其弯曲度不宜大于接续管全长的2%;
五、压接后应使接续管口附近导线有隆起和松股,接续管表面应光滑、无裂纹,330KV及以上电压的接续管应倒棱、去毛刺;
六、外露钢管的表面以及压接管口应刷防锈漆。
七、压接后六角形对边尺寸应为0.866D,当有任何一个对边尺寸超过0.866D+0.2mm时应更换钢模(D为接续管外径)。
八、液压压接工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2.5.14条螺栓连接线夹应用力矩板手坚固。
第2.5.15条使用滑轮放线或紧线时,滑轮的直径不应小于导线直径的16倍,滑轮应转动灵活;轮槽尺寸应与导线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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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6条母线的弛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误差为+5%、-2.5%;同一档距内三相母线的弛度应一致,相同布置的分支线,宜有同样的弯度和弛度。 第2.5.17条扩径空心导线的弯曲度,不应小于导线外径的30倍。
第2.5.1线夹螺栓必须均匀拧紧,紧固U型螺丝时应使两端均衡,不得歪斜;螺栓长度除可调金具外,宜露出螺母2~3扣。
第2.5.19条母线跨接线和引下线安装后,应呈似悬链状自然下垂,其与构架及线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规范表2.1.13-2的规定。
第2.5.20条软母线与电器端子连接时,不应使电器端子受到超过允许的外加应力。 第2.5.21条具有可调金具的母线,在导线安装调整完毕之后,必须将可调金具的调节螺母锁紧。
第2.5.25条安装组合导线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组合导线的圆环、固定用线夹以及所使用的各种金具必须齐全;圆环及固定线夹在导线上的固定位置应符合设计,其距离误差不得超过±3%;安装应牢固,并与导线垂直; 二、载流导线与承重钢索组合后,其弛度应一致;导线与终端固定金具的连接应符合本章第三节中有关规定。
第三章绝缘子与穿墙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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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条绝缘子与穿墙套管安装前应进行检查,瓷件、法兰应完整无裂纹、胶合处填料完整,结合牢固。
第3.0.2条绝缘子及套管在安装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试验合格。
第3.0.3条安装在同一平面或垂直面上的支柱绝缘子或穿墙套管的顶面,应位于同一平面上;其中心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母线直线段的支柱绝缘子的安装中心线应在同一直线上。
第3.0.4条支柱绝缘子和穿墙套管安装时,其底座或法兰盘不得埋入混凝土或抹灰层内。
支柱绝缘子叠装时,中心线应一致,固定应牢固;紧固件应齐全。
第3.0.5条三角锥形组合支柱绝缘子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外,并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第3.0.6条无底座和顶帽的内胶装式低压支柱绝缘子与金属固定件接触面之间应垫以厚度不小于1.5毫米的橡胶或石棉纸等缓冲垫圈。 第3.0.7条悬式绝缘子串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设计原因外,悬式绝缘子串应与地面垂直,当受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有不超过5°的倾斜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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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串绝缘子并联时,每串所受的张力应均匀;
三、绝缘子串组合时,联结金具的螺栓、销钉及紧锁销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且应完整,其穿向应一致,耐张绝缘子串的碗口应向上,绝缘子串的球头挂环、碗头挂板及锁紧销等应互相匹配;
四、弹簧销应有足够弹性,闭口销必须分开,并不得有折断或裂纹,禁止用线材代替; 五、均压环、屏蔽环等保护金具应安装牢固,位置应正确; 六、绝缘子串吊装前应清擦干净。
第3.0.7条穿墙套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套管的孔径应比嵌入部分至少大5毫米以上,混凝土安装板的最大厚度不得超过50毫米;
二、额定电流在1500安及以上的穿墙套管直接固定在钢板上时,套管周围不应成闭合磁路;
三、穿墙套管垂直安装时,法兰应在上,水平安装时,法兰应在外;
四、600安及以上母线穿墙套管端部的金属夹板(紧固件除外)应采用非磁性材料,其与母线之间应有金属相连,接触应稳固;金属夹板厚度不应小于3毫米,当母线为两片及以上时,母线本身间应予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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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充油套管水平安装时,其储油柜及取油样管路应无渗漏,油位指示清晰,注油和取样阀位置应装设于巡回监视侧,注入套管内的必须合格; 六套管接地端子及不用的电压抽取端子应可靠接地。
第四章工程交接验收
第4.0.1条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金属构件的加工、配制、螺栓连接、焊接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所有螺栓、垫圈、闭口销、锁紧销、弹簧垫圈、锁紧螺线线应齐全、可靠; 三、母线配制及安装架设应符合设计规定,且连接正确,螺栓紧固、接触可靠;相间及对地电气距离符合要求:
四、瓷件应完整、清洁;铁件和瓷件胶合处均应完整无损,充油套管应无渗油,油位应正常;
五、油漆应完整,相色正确,接地良好。 第4.0.2条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设计变更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二、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
三、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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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装技术记录; 五、电气试验记录; 六、备品备件清单。
附录一本规范要求严格程度用词的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1.正面词采用“必须”; 2.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1.正面词采用“应”;
2.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1.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2.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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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文中规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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