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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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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设备租赁费用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租赁费用,对闲置设备加强管理,特制定租赁费考核管理办法。

一、 机电科将各种设备租赁费收取标准下发到各使用单位。月末按闲置设备租金对使用单位进行考核,设备的租金计算方法、收取起止时间和界定按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二、 工作面交接时,闲置设备以交接单为准收取使用单位设备租赁费。

三、 井下超时备用的各类设备,按闲置设备收取租赁费(备用设备规定:同一使用地点的设备根据不同型号只分别允许备用一台电机,重要排水地点允许备用一套水泵,特殊情况由使用单位申请,机电矿长、采掘矿长、机电科批准,否则一律视为超备用,每台扣使用单位0.5分。同时加收设备租赁费10%。

四、 长期闲置或更换下来的各类设备,不按规定时间升井的加倍收取租赁费(闲置的界定:超备用的设备,撤换设备3天内未升井),超过3天按月计算,每台扣0.1分。

五、 各使用单位的备用设备必须明确责任人,挂牌管理,摆放整齐,否则按闲置处理,每台加收租赁费的10%。

六、 被水淹、打密闭或冒顶货埋的设备,按设备收取租赁费,对使用单位考核每台扣1分,对段长罚款200元。

七、 违反以上规定的除按本管理办法收取使用单位闲置设备租金外,并对主要段队

领导按100元/台、区科主管领导20元/台进行罚款。

八、 机电科月末对各单位闲置设备收取的租赁费,由使用单位成本列支,财务科按机电科提供的票据直接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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