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监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监事会章程。
第二条 坚持以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管理为原则,推动公办教育机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升学校办学效益。
第三条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协调的原则,努力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决策规范、激励机制健全、外部监管有力的治理结构,统筹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产生
第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作为学校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向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监事会和理事会同届设立,每届任期3年,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不少于2次。
第五条 监事会由校纪检委员、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热心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代表7-13名共同组成。其中校纪检委员有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选定,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代会推选产生;其余监事通过推选、公开招募等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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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 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监事会每届任期相同,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当选监事由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颁发聘任书。
第七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根据学校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 监事不因监事资格领取薪酬。
第九条 监事的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及学校校务委员会履职行为的知情权、监督权、处理建议权;
(三)监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学校和监事会章程,维护学校形象;
(二)认真履行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
(三)完成监事会委托的相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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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有关与自己或亲属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的议案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监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空缺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增补缺额,新任监事完成余下任期。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并经监事会表决通过,监事资格方可终止,并报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履行解聘手续。委派产生的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三条 监事推荐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监事的,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按原监事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状况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事长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2名,由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提名、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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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十六条 监事长除承担监事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监事会会议议题;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监事长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时,由监事长指定1名副监事长代行相关职责,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会议临时指定1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十 监事会设1名秘书长,具体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由监事长或监事提名,监事会确认。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通过监事会会议行使下列基本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的决策程序;
(二)监督理事会理事的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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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学校各项事务开展落实情况;
(四)监督学校校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定期召开1次及以上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由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程序:
(一)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提供给全体监事;
(三)审议会议议题;
(四)表决形成监事会决议,通报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并监督执行;
(五)形成会议纪要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可事前书面委托或现场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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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校章程和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监事、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事由;
(二)会议时间、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监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监事会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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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对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负责,接受其监督指导。
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通过委派或推荐监事、提名监事长行使举办方的权利;举办方不干预学校监事会和校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决策和运行的事项。
监事会不直接参与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日常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 监事会及监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导致学校决策失误,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及监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向监事、学校及社会公开重大决策、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报新都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予明确的事项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监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出修订必须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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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3日第一届学校监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监事会。
成都市新都区北星小学
201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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