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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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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各职能部门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 监控员

1、 有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 提前汇报监控中心计划停电情况并做好记录,待瓦斯超限时再汇报监控中心瓦斯超限情况并做好记录。

2、 其它原因瓦斯超限:立急汇报监控中心、矿调度室并做好记录。 3、 注意事项:

1) 汇报、记录时必须准确到几时几分几秒; 2) 汇报、记录时瓦斯超限地点必须要详细

3) 当瓦斯超限短时间未解决时必须再次汇报瓦斯超限处理的进展情况

4) 任何时候不得离岗,特别是瓦斯超限时间。 二、 调度员

1、 接到监控员的汇报后必须作好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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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即通知超限头面瓦检员负责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并做好记录; 3、 汇报监控中心、矿值班领导并做好记录; 4、 注意事项:接、汇报和下达指令必须记录清楚;

三、 瓦斯检查员

1、 若井下因故瓦斯超限,且瓦斯检查员在现场知道原由,因立即汇报矿调度室;

2、 接到调度室通知后若知道瓦斯超限原因,应立即汇报瓦斯超限原因

3、 接到调度室通知后若不知道瓦斯超限原因,应立即赶赴瓦斯超限地点核实现场瓦斯是否超限等基本情况,并将查明结果汇报矿调度室。

4、 采取措施解决瓦斯超限,当自己解决不了或一时解决不了时:一应按现场情况采取相应(如停工、断电、撤人、设栅栏等)措施,二应派人通知现场跟班矿长到现场;三应汇报矿调度室通知矿值班领导; 5、 瓦斯超限期间瓦斯检查员不得离开现场,并应组织现场工作人员及时按规定处理。 四、 带班矿长、安全员

1、 当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应立即赶赴瓦斯超限现场,查明瓦斯超限原因,组织井下职工按规定处理瓦斯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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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即时向矿调室汇报瓦斯超限基本情况及处理瓦斯超限处理进展;

五、 值班矿领导

1、 立即查明井下瓦斯超限原因,并反馈到监控中心和行管部门; 2、 跟踪矿内安排处理及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撤人、停电等处理过程的工作落实;

3、 若瓦斯超限处理涉及到机电应及时通知机电矿长和机电队长到矿调度室待命;

4、 处理结束后恢复正常后,汇报监控中心行管部门; 5、 填写瓦斯超限记录中的处理流程;

6、 通知矿技术负责人和该次瓦斯超限相关人员召开瓦斯超限分析处理会。 六、技术负责人

1、 制定瓦斯超限处理措施;

2、 组织本次瓦斯超限相关人员召开瓦斯超限分析处理会;

3、 填写瓦斯超限记录中的分析处理、采取的补救措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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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一、坚持“先抽后采(掘)、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综合防治”的十六字方针,坚决做到不预抽瓦斯不采煤不掘进,监测监控措施不落实不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严禁突出生产。

1.加强瓦斯管理,落实瓦斯治理措施;坚决做到瓦斯超限不作业。

2.各采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写瓦斯管理的安全措施。

3.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员,做好瓦斯巡回检查和“一炮三检”。

4.掘进工作面供电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实行“双风机、双电源”供风,且能自动切换。

5.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局扇要有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严禁随意停开风机。

6.排放瓦斯必须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门排放措施,并按措施排放瓦斯。

7.加强回采工作面上落山角等处的瓦斯管理,消灭局部瓦斯积聚。

8.加强防突管理,现场必须落实好防突措施,防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9.各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装好瓦斯监测装置,通风科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瓦斯监控仪瓦斯超限能准确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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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杜绝井下火源 (1)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2)各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突出空峒、垮顶冒落巷道要加强防火措施,防止煤炭自燃发火。

(3)加强火区管理,对高温密闭及火区启封要制定安全措施。 (4)井下进行电、氧焊工作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报矿总经理审批执行。

(5)加强火工管理。炸药雷管不能混装。

(6)加强井下放炮管理。按《作业规程》要求装药封孔、消灭母线明接头。

(7)加强电气管理,确保电气完好。消灭电气失爆。 ①确保各种保护能起作用。

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

③井下的电气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

④确保局扇运转正常,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 (8)确保下井的矿灯完好,井下严禁敲打、拆卸矿灯。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加强我矿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矿现阶段的管理,特制订本本制度,各有关班组人员严格管理,遵照执行。

1.采掘作业工程必须按照,所属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的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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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验收,煤矿监查员每班必须对当班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质量标准。做到不软手、不留情、赏罚分明。

2.每月必须进行一次技术大检查,重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对班、井长进行安全质量评比活动,根据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奖优惩劣。

3.按季度、年度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对实际与作业规程规定有不符的,应相应做修改。

4.安全资金应当用于“一通三防”,补充、完善、更新安全系统或单项安全工程的设施构筑和设备订购及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等方面。

5.矿长负责安全资金的立项审查,对安全资金计划实施进行管理。

6.总工程师负责安全资金及项目年度计划的汇总编制,经矿委会审、审批后的计划的实施和完成时间进行监督检查。

7.生产技术、机电、安全等负责业务范围内年度安全资金使用详细计划的编制。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各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所分管地区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总工程师负责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对所有生产地区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

2.施工单位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负责编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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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3.矿井新采区设计和审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调度、技术、机电、运输、安通、供应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采区生产系统、通风系统、供电、排水系统的设计方案。具体由技术室依据“采区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区设计,生产矿长负责审核,总工程师和总经理进行批示,并报上级机关审批备案。

4.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和审批:由技术室、地测组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以《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积极采用新技术和先进施工工艺,作业规程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调度、技术、安全、机电、运输、通风、施工队等有关单位和分管负责人,对作业规程进行会审,并签字生效,并下发到有关单位,施工队组织学习贯彻(学习后进行签字)。

5.采掘工作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批:由技术、地测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施工方案,并组织生产调度、技术、安全、通风等进行审批签字,最后由总工程师签署审批,并下发有关单位。

6.工程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将作业规程及措施存档。严禁采掘作业规程,措施及设计丢失。

7.机电运输方面的措施需经机电运输副矿长审查批示,总工程师签字后方生效。

8.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措施,需经安全副矿长审查,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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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签批后生效。

9.专项施工措施中涉及到各个专业的安全问题,必须由分管副矿长和职能部室签批。

瓦斯检查及监督管理制度

1.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范围和瓦斯检查制度进行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的检查,通风队每月都要按照生产安排明确规定瓦检员的责任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地点。 1) 巡回瓦检员管理制度

① 负责总回风、变电所、以及采掘工作面之外无人作业地点瓦斯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控室汇报。

② 协助重点头面瓦检员抓好瓦斯管理和通风管理。

③ 负责全矿井通风系统检查与管理,发现设施损坏或者系统风量发生变化及时汇报工作,由通风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

④ 负责防尘、监测、隔爆等设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监控室,以便及时处理。

⑤ 负责当班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并向监控室汇报。 ⑥ 主扇停电停风时应立即向矿监控室汇报,并按矿监控室安排组织撤人,站岗等工作。

⑦ 负责全矿井停风后恢复通风后变电所、水泵房等地点瓦斯检查并及时向矿监控室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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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跟班瓦检员管理制度

① 负责本作业地点及其相关(指定)范围内通风、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及其它安全设施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否则视情节追究责任。

② 负责放炮执行并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 ③ 检查瓦斯时同时检查该地点监控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并记录在瓦检手册上,在向监控室汇报瓦斯时一并汇报。

④ 必须在现场交,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⑤ 发现主扇停电停风时应立即向监控室汇报,并按监控室安排组织撤人、站岗和临时撤人地点瓦斯检查等工作。

⑥ 矿井采掘工作面以及利用局扇通风的巷道修复或巷道回收工作面,都必须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瓦检员安排必须做到一人一头、一人一面,如发现缺岗漏检或代岗情况,必须追究通风队当班值班负责人的责任。

⑦ 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按“三违”进行追查处理。 ⑧ 瓦斯检查次数规定:采掘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的巷道修复或巷道回收工作面、排放瓦斯尾巷、有电器设备的地点、临时停工但未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变化较大的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增加检查次数,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峒室、有人工作的全风压风流巷道、密闭墙前栅栏处、总回风道,每班都要安排巡回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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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

⑨ 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范围是:工作面、溜头溜尾、上隅角、机轨巷及其局部漏顶处。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范围是:工作面迎头、掘进巷道全长风流中及其局部漏顶处、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前后10米范围内。

⑩ 瓦斯检查员每次认真检查各自范围内的通风、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以及”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查完瓦斯浓度之后,必须将检查时间和瓦斯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记录手册和记录牌上,并按规定向监控室汇报。凡有人作业的地方,必须将检查结果告知现场作业人员。做到手册、牌板、台帐“三对口”,并严格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有特殊情况必须随时汇报。

11 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必须在测风站内进行。对高冒顶、采煤面未垮落的老塘、密闭墙前和无支架区域内的瓦斯检查,人员应站在安全地点,用小木棍将长胶管送至应测地点进行测定。 3)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管理规定:

① 采区进风巷、采掘工作面进风巷及其它进风巷道中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时,采区、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作业地点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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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停止用煤电钻打眼;爆破附近2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③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综采工作面,经采取措施后,其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仍不能降到1%以下时,可按小于1.5%进行管理,但必须制定切实可行、安全可靠的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④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包括局扇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监控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若工作面为局扇供风的巷道,撤出人员之后,还必须在巷道出口处设上栅栏。

⑤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浓度可根据煤炭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可按小于1.5%进行管理。

⑥ 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超过2%时,必须采取措施将其排出,或立即予以充填封闭。

⑦ 矿井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并有专人检查、维护、调校,保证准确,制控灵敏。采掘工作面瓦检员检查瓦斯时,必须同时检查该地点监测断电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并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在向监控室汇报瓦斯的同时一并汇报监测断电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向监控室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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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治理规定:

①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应采用挂风幛、打挡墙或埋放瓦斯抽放管抽放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得采用负压引排和机械压风吹散的方法进行处理。

②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用挂风幛处理瓦斯时,瓦检员必须根据现场情况调整风幛长度和角度,以保证上隅角瓦斯浓度降到最低值为宜。风幛挂好后,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调整。若有冒顶矸石或其他物体意外压死风幛时,采煤工区现场施工人员有责任配合瓦检员进行处理,严禁人为损坏风幛。

③ 采用打挡墙方法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施工挡墙由采煤工区自行负责。挡墙质量由安检员和瓦检员现场监督。

④ 采用埋管抽放方法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其抽放泵不得随意停泵。特殊情况需停泵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通知通风队相关负责人、矿监控室等相关单位。

⑤ 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检员必须同时检查放炮员是否按规程要求装药放炮,以及附近通风设施是否完好,否则,瓦检员有权停止该工作面作业。

⑥ 加强掘进巷道的设计管理和施工管理,避免出现报废巷道而产生盲巷,避免冒顶,若有盲巷,通风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若有冒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冒顶孔洞充填接实。

⑦ 因局扇停电停风等原因造成工作面的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按排放瓦斯管理规定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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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瓦检员入井前,要对自己的瓦检器进行必须对气路系统、光路系统及外观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瓦检器不得入井,另行换一台合格的瓦检器。若在井下发现瓦检员使用不合格的瓦检器,必须追究瓦检员的责任。瓦检员还必须带长度不小于1.2m的胶管,以便检查高顶瓦斯。

⑨ 瓦检员必须在工作地点交,其具体办法为: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两道离工作面50m范围内,掘进工作面为该掘进头开偏口以里,其它地点在其责任范围的巷道内,交接时,必须将其责任范围内的通风、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情况、“一通三防”设施安全使用情况等交接清楚。

⑩ 通风部门的负责人下井,必须携带瓦检器对所经线路各点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同时还必须检查瓦检员的工作执行情况和”一通三防”设施完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帮助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监控室后,方可离开现场。

11 凡发现井下风流有变化,必须立即检查瓦斯,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汇报监控室。

12 井下发现瓦斯积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排除积聚瓦斯或立即予以封闭,在未处理前,附近20m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13 通风部门每日必须将瓦斯日报和通风重点调度日报送总工程师审阅。•总工程师对日报反映出的重大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矿监控室负责将总工程师的批示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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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14 凡发现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虚报瓦斯等,一律给予开除工作的处分。

15 矿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例会,研究布署加强管理、防治瓦斯的措施。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我矿的炸药,雷管由煤矿派专人统一运,由炸药库管理人员直接运送到炸药库,电阻测定工作按上级规定执行。

2.放炮员、炸药库管理员、采掘队背药工进行培训持证上岗,炸药、雷管、水袋等材料费用归采掘队。

3.炸药由采掘队背药工领取,雷管由放炮员领取,领取炸药雷管时,库工必须开具“炸药雷管使用领退表”,内容填写齐全,表物对位,领取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装入专用箱内并上锁。

4.炸药雷管背运过程中不得与上下班人同行,不得用刮板、胶带机转送,不得在中途时逗留,直接送到工作地点。到达工作地点后,将炸药雷管存放到放炮地点附近,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等安全地带,并由人看管。

5.每次放炮必须将炸药,雷管箱移动到警戒线以外放炮地点。 6.工作面放完炮后,班组长、放炮员、背药工认真清点炸药、雷管数量,无误后,班组长将实耗数分别填写在放炮员、背药工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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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领退表内。并签名,然后放炮员和背药工互签字。将剩下的分别交炸药库,并办理清退手续。

7.升井后,背药工将“领退表”交审批部门审查,放炮员将领退表交安全室审查。

8.炸药库与生产部门领退表对照,每月对一次帐。

9.矿每月组织一次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从严处理。

10.放炮器由安全室统一管理、建挡,负责发放、检修,保证安全可靠。

二、处罚办法

1.不执行领退制度的对负责人罚款100元/次,并负责找到追回。

2.每丢失一次雷管对放炮员罚款300元,每丢失一节炸药,对采掘队罚款500元。

3.炸药库库工必须按照主管部门审批的料单发放,不得私自外借,否则发现一次对库工、放炮员各罚300元。

4.出库的电雷管必须打号清楚,发出的雷管不打号或号不清楚,对库工、放炮员各罚50元/发。

5.对装有药的炮眼乱挖、乱刨或损坏雷管脚线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6.放炮期间,采掘队长、放炮员不清楚炮眼个数、已放炮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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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个数的,各罚100元。

7.放炮员对工作面放炮情况记录不清楚地对放炮员罚款50元, 8.采煤工作面发现由炸药、雷管被溜子拉走要及时向监控室汇报,由监控室通知沿路各运输线,检查防范,对见到的炸药雷管要及时交给炸药库。见到不上交的,发现一次每发罚款200元,并追究刑事责任。

9.丢失的雷管因号码不清落实不到人的对炸药库罚款50元每发。

10.雷管不对号发放的,对库工罚款50元/发,对携带错号雷管的放炮员罚款50元/发。

11.装药前,提前将药卷散发在炮眼处的,对采掘队班组长罚款50原/卷。

12.凡盗窃炸药雷管的不分数量多少,均交上级门追究刑事责任 。

13.放炮员不正确使用放炮器,每次罚款100元。造成损害照价赔偿。

放炮器由于检修不及时,造成不能正确使用,影响安全生产,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瓦斯排放制度

排放瓦斯是一项慎重细致的工作,必须采限有效的预防措施,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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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瓦斯的有关人员要在瓦斯排放前学习和掌握瓦斯排放的专门措施。

1、主扇排放矿井瓦斯

(1)、全矿有计划停电、停风,事先要制定详细的排放瓦斯措施,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通风科、机电科、做好瓦斯排放准备工作,通风科按照排放要求,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

(2)、矿井因故障停电,造成主扇停止运转,开启主扇排放瓦斯前,应将防爆门、人行小风门或观察小风门打开,采用短路渗新的办法进行瓦斯排放。

(3)、当主扇排出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2%(必须保证最远采煤工作面的风流中瓦斯排出以后)逐渐关闭风门。

(4)、通风系统正常后,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含1%)时,瓦斯检查人员方可进入风道检查瓦斯情况,瓦斯浓度降到0.7%以下(含0.7%)且稳定30分钟后,主扇排放瓦斯方可结束。 2、局扇排放巷道内瓦斯

(1)、局扇排放巷道瓦斯按照瓦斯积存程度要分级管理。 (1.1)、临时性停风,经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由现场瓦斯检查员直接启动风机进行瓦斯排放。

(1.2)、临时性停风,经检查证实停风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1-3%时,由通风科和现场瓦检员按照瓦斯排放措施的要求进行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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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排放,安全员、电工进行协助。

(1.3)、停风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3%-5% 时,通风科要制定专门的瓦斯排放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科安排专人根据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并由科队领导现场跟班具体组织指挥瓦斯排放工作。

(1.4)、当停风区域瓦斯或二氧化面料浓度超过5%时,必须由通风科制定具体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电传主管局总工程师审批,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排瓦斯排放工作。

(1.5)、排放密闭内、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主管局总工程师批准。然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指挥由矿山救护队员协助进行。

(2)、瓦斯排放措施中应明确排放瓦斯路线,风流方向,风量控制设施位置,警戒设置位置,断电范围,各种电器设备、通讯电话、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内容,做到图文齐全。

(3)、瓦斯排放要明确停电撤人的范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巷道、峒室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与排放瓦斯相连通的巷道口应设专人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控制排出瓦斯量,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式。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排放过程中严禁产生一切火花。

(5)、在矿井主要进风道开口或采煤面进风顺槽开口,共排放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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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风流必须串入新鲜风流时,排放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全负压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进行控制。

(6)、排放串联通风巷道瓦斯时,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扇所负担的区域瓦斯排放结束后,第二台局扇才能按照有关规定送电排放瓦斯,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段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7)、排放临时停工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扒开局扇消音器前第一节风筒或预先安设三通,控制进风量的方法控制排出的瓦斯量来排放瓦斯,严禁采用断续停开局扇的办法控制瓦斯浓度。

(8)、排放密闭内,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巷道内无风筒)的瓦斯时,要先测量密闭墙瓦斯,当密闭墙处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方可用工具将密闭墙两帮各扒开一个小口,进行通风(密闭墙处瓦斯浓度在1.5%以上时要先用局扇排除密闭墙处瓦斯),当密闭内瓦斯浓度降到1.5%以下时,方可将密闭墙口逐淅扩大,然后由外向里逐节增加风筒进行排放。延接风筒的工作应由矿山救护员佩戴氧气呼吸器来完成。

(9)、所有排放瓦斯人员不准进入风筒出口3m以外的区域。风筒出口处3m以内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

(10)、排放瓦斯的风筒不得有死弯,不得受挤压,风筒必须接牢,杜绝风筒断开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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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排放瓦斯过程中,应使用光学瓦斯检查仪检查瓦斯浓度,在风筒出风口新鲜风流中读取数据。

(12)、排放瓦斯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13)、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巷道内瓦斯浓度稳定在1%以下。二氧化碳稳定在1.5%以下。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无局部积存且稳定30分钟后,方可人工复电,排放工作方能结束。

(14)、排放瓦斯结束后,排放负责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15)、排放停风时间较长的巷道或密闭的巷道、连通采空区的巷道的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器。 3、全风压排放瓦斯

(1)、利用全风压排放采煤工作面瓦斯时,必须采用短路渗新办法控制瓦斯排出量,保证排出风流与渗新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得超过1%.

(2)、利用全风压排放连通采空区巷道的瓦斯或利用全风压排放系统复杂,系统角联的巷道瓦斯时,必须由矿制定出详细的安全措施,并报请主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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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技术、安检、通风干部现场跟班指挥、进行贯通。

a) 与已采区(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必须先采用钻探或其它方法确定贯通距离,并编写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

b) 矿地质测量部门要随时掌握贯通巷道掘进进度,当两掘进巷道相距20m(综掘巷道50m)时,地测部门必须向总工程师报告,同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透通知书,通风部门在接到贯透通知书时,要提前做好调风准备工作,巷道一旦贯通,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c) 贯通巷道相距只有20m(综掘5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掘通,不得对掘,被贯通的巷道必须停电、撤人、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若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d) 贯通巷道必须安设直通电话,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与被贯通巷道的瓦检员取得联系(若无专职瓦检员,由掘进工作面放炮员与瓦检员共同到被贯通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等情况),只有贯通巷道和被贯通巷道内通风正常、且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e) 每次放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并指定专人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负压通风的地点设置警戒。

f) 回采工作面若遇地质构造带等需打绕巷与回采工作面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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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做到:

(1)贯通前,必须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制定贯通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2)绕巷掘进与工作面相距20m以内时,掘进放炮或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置附近20m内放炮时,掘进和回采工作面都必须同时撤人,并切断掘进巷道内的电源。

(3)若绕巷掘进按计划不与回采工作面贯通,而是用回采工作面与绕巷贯通时,在相距20m时,必须停止绕巷掘进,保持正常通风、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瓦检员每班对绕巷迎头和回风流瓦斯浓度检查不少于三次。

(4)由通风干部现场指挥落实措施,进行贯通。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回采工作面和绕巷正常通风。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编制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通风方式、风量计算、局扇和风筒选型、风筒的连接及吊挂位置、局扇安装的位置,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等。风量计算必须按照瓦斯涌出量、施工人数、一次起爆最大炸药消耗量(铵炸药)、风速等确定。

2、施工单位依据批准的局部通风设计,负责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铺设与回收。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按安装要求进行(见附件局扇安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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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第12规定。不得发生循环风并符合最低风速要求。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电源。

4、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且顶板完好、无淋水,方便检修行人的位置,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通风机如放在局部通风机架上,距底板高度要大于0.3米,如吊在巷道顶部,距底板高度要大于2米。供给局部通风机的全负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5、煤巷和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完善以下安全装备:上齐双局部通风机(不得将对旋局部通风机的两极作为双局部通风机使用)、双电源(其中一路为“三专”电源)、自动倒台,实现“三专”两闭锁,瓦斯监测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上齐防尘消防供水管路、水炮泥、湿式煤电钻、净化水幕、煤电钻综合保护等。动力线为阻燃电缆,照明、通讯、信号使用标准电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使用水胶炸药,毫秒电雷管,并按要求使用专用发爆器爆破。有专用电话,所有职工必须佩带自救器,高瓦斯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所有电气设备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岩巷掘进工作面参照煤巷和半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有关要求进行装备。

7、局部通风机要求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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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有衬垫(不漏风),坚持使用高效、低耗、低噪音的局部通风机,5.5KW以上局部通风机必须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局部通风机除外)。

8、局部通风机供风量应满足工作面排出炮烟、稀释瓦斯、保证温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和有害气体及矿尘的需要,且保证风筒出风口风量不小于设计风量,风筒出口距工作面最大距离煤巷不大于5M,岩巷及半煤岩巷不大于7M,采用抽出式除尘局部通风机作业的工作面除尘风筒不大于3M,压入式风筒不大于20M,若除尘局部通风机未使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风筒无除尘局部通风机时的要求执行。

9、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板的内容为:地点、型号、安装时间、风筒长度、倒台试验、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字迹要清晰。局部通风机前还要悬挂停风警示牌。

10、局部通风机除瓦检员、监测工、看局部通风机人员、维修人员试验局部通风机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准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每天试验一次;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试验每周进行一次。

11、计划内停电、检风修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需提前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撤人措施;恢复通风前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是否超过0.5%,巷道内的瓦斯浓度是否超过1%,只有两处都不超限的情况下,才能送电送风。如果巷道内超过1%必须立即制定瓦斯排放措施进行处理。

12、无计划停电、停风或其他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施工人员都必须报告本单位和矿调度室、通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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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等科室。安检科要把此事当作未遂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严肃处理。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格按规定组织排放,无计划停风、停电通风队做好记录,以存备查。

13、风筒的阻燃、抗静电性能符合有关规定;风筒必须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一般风筒吊挂高度距巷道底板不小于1.5M,风筒无破口(末端20米除外),接头严密不漏风,无反接头;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折深不超过100mm,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插接、倒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使用单位要提高风筒的安装质量,加强风筒的日常管理。扒渣机后成巷段拉吊挂钢丝,每10米一个吊挂点。各单位通风工负责风筒、吊挂、调整和回收,破口的粘补及通风质量的监督检查,使用好反压边,发现破口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达到平、直、稳、紧、逢环必挂,缺环必补,风筒末端必须有风筒钢圈,并用铁丝吊挂牢固,通风工要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加强维护。

14、施工单位要做好风筒的日常保护工作,做到无磨损、拖地、车挂、挤压、脱节、炸坏等现象,要及时向工作面延接,并有保护末端风筒防崩坏的措施。

15、风筒实行编号管理,编号位置设在风筒接头处,红底(圆形)白字,字体为10厘米,编号要紧跟耙碴机或综掘机,不得滞后。每个掘进头必须备有不少于2节的备用风筒,风筒必须放在专用风筒架上,并挂牌管理。回撤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损坏风筒吊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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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回收上井入库。

16、回采工作面需要装设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并报通风队、安检科、机电科、调度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措施安装。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各矿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采用抽出式通风方式。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措施,把漏风率降到规定指标以下。

2、主通风机运转平稳,无异声,无喘振现象。能力足够,运转工况的排风量应大于等于矿井需要风量加内部漏风量加外部漏风量之和。 3、主要通风机运转工况的装置效率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风机η=0.69以上。该效率应占主要通风机服务年限的80%以上。 4、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主要通风机及其供电系统的日常管理和月检查由机电部门负责,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工作由机电副矿长负责。

5、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根据矿井生产实际,更换或改造主要通风机前,必须报矿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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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7、装有主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反风设施由矿井机电部门管理,由机电副矿长责成矿井机电部门在每月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检查时,同时检查反风设施,并有记录可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8、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同型号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每月倒开一次。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9、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并绘制特性曲线,以便和生产厂家给定的曲线相比较和指导矿井的通风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及时对主要通风机的特性曲线进行修正。

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由矿总工程师和机电副矿长共同负责。测定整理的技术资料除矿井通风,机电部门保留外,还必须报总公司通风室备案和存入矿技术档案长期保存。

主要通风机性能测试,要先写出测试方案报告,内容包括:测试时间。测试指挥及参加人员,应由机电、通风人员组成若干工作组。测试方法,包括测压位置,风量测定方法、位置,工矿调节位置及方法。机电参数、转数测定方法及位置。数据记录,通信联系等。使用仪器仪表及校验情况。绘制测量示意图。采取的安全措施。报总公司备案。

测定时,通风机应在低负荷工况下启动,随时注意电机的负荷及各轴承的温升,尤其是轴流风机在驼峰点附近,如发现超负荷等异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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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关闭电动机,停止测量,进行处理。同一工况的各参数应同时测定。应处理好主要通风机与井下通风的关系,避免发生瓦斯及其它事故。

新主要通风机系统设计时,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考虑为主要通风机性能测试提供合理空间。

10、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恢复主要通风机通风时,必须关闭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

11、矿井应制定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可假设事故地点)时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状态。主要通风机可保持运转、停风、反风以利救灾。多通风系统应考虑主要通风机之间的关系及相互影响。并写入矿井灾害处理计划。

12、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如果可行应立即起动备用主要通风机,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矿调度室要立即通知矿长和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矿调度室要将主要通风机停风的时间、原因及恢复的时间报告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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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室、安监局和生产部通风室。 事故后,要由矿组织分析,结果报局。

13、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规定的行动原则,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14、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口,应安装防爆门。应符合下述要求。 (1)防爆门应布置在出风井同一轴线上,其断面积应不小于出风井的断面积。

(2)出风井与风硐的交点到防爆门的距离,比该点到主要通风机吸风口的距离至少要短十米。

(3)防爆门应靠主通风机的复压保持关闭状态,并安设平衡重物或其他措施,以便于防爆门易于开启。

(4)防爆门的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并有防腐和防抛出的措施。 (5)防爆门应严密封闭不漏风,如果采用液体做密封材料时,在冬季应选用不燃的防冻液。

(6)装有摩擦论提升设备井楼的立井,防爆门可不设于出风井同一轴线上,于井楼合适的位置,在两侧设卸压防爆门。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时爆炸的冲击波可以冲开防爆门卸压。

15、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主要通风机每个班次必须安排2名专职司机同时值班。值班司机必须由业务好和责任心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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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担任。值班司机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值班司机必须熟悉风机的性能、控制系统和反风系统,并能熟练操作。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行为,杜绝特大电气事故,消灭重大电气事故,避免一般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及其防爆检查。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设备完好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对本单位设备包机到组,落实到人,定期检查检修,确保检修质量,并认真做好各种检修记录。

第四条: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防爆性能测试,并做好记录。没有安规检查,并且做记录给予200元罚款。

第五条:机电动力科成立防爆检查小组,全面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的防爆检查工作,防爆检验员要认真把好电气设备的“三大关”,即:入井关、安装关、交接验收关。

第六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包括煤电钻、五小电器等)在入井前,必须经有资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验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井,负责按失爆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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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气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 要求进行管理。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电气失爆: 一般规定:

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

2、矿井使用的防爆磁力开关;

3、 电气设备未经检验贴防爆合格证下井,或防爆合格证超期的; 二、外壳

1 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为失瀑。(注)严重变形指变形长度超过50㎜,同时深度凸凹深度超过5㎜者。

2 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发证的工厂所生产的防爆部件(指受压传爆关键件)小件为失爆。

3 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为失爆。 4 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为失爆。

5 隔爆室的观察窗口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为失爆。 6 隔爆设备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为失爆。

7 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形状,造成电器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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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为失爆。

三、防爆面: 隔爆结合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需有防锈措施,如电镀,磷化,涂防锈油等。

1隔爆结合面参数要符合下述规定,否则为失爆。

(1) 平面,圆筒隔爆机构 A 电器设备 静止部分隔爆结合面操纵杆与杆孔隔爆接合面以及隔爆接合面最大间隙或直径差W和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L;螺栓通孔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L1轴与轴孔隔爆接合面最大直径差W和最小有效长度L须分别符合表一的规定,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L须不小于25㎜ 表一 外壳容积V(升) 接合面型式 L(㎜) L1(㎜) W(㎜) V≤0。1 0。1∠V 平面 直口圆筒 6。0 6。0 0。3 - 12.5 8。0 0。4 0。4 25.0 9。0 0。5 0。5 40.0 15。0 - 0。60 滚动轴承的圆筒 6。0 - 0。4 0。40 12.5 - 0。5 0。50 25 - 0。6 0。60 40 - - 0。8。 B 操纵杆 操纵杆直径d与隔爆结合面长度L之间要符合表二的规定 操纵杆直径d (㎜) 隔爆结合面长度L(㎜) d≤6。0 L≥6。0 6.0∠d≤25。0 L≥d 25.0∠d L≥25 C 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 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不得高于6。3 操纵杆的粗糙度不得高于3。2 (2) 防爆电动机 A 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结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采用圆筒隔爆结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K须不小于0。075㎜。 B 滚动轴承,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M须不大于表一规定的W值的三分之一。 C 电动机接线盒盖上反者为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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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螺纹隔爆结构 A 螺纹精度须不低于3级,螺距须不小于0。7㎜。 B 螺纹的最小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须符合表三的规定: 表三; 外壳净容积V(升) 最小拧入深度(㎜) 最小啮合扣数 V≤0。1 5。0 6 0.1∠V≤20 9。0 6 2.0∠V 12。5 6 2 隔爆面上,在规定长度L及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的最短有效长度L1范围内,如发现以一缺陷,不算失爆。

(1) 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毫米,深度不大于2毫米的砂眼;在40,25,15毫米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得超过5个,10毫米的隔爆面不超过2个。

(2) 偶然产生的机械伤痕,其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毫米,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三分之二,但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的凸起部分必须磨平。 无伤隔爆面的有效长度可以几段相加,

3 隔爆面上不准涂油漆,无意造成油漆痕机,当场擦掉,不为失爆。 4 隔爆面有锈机,用棉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而只留云影,隔爆面锈蚀是否为失爆参照本规定2-(1)(2)条中的规定判别。 5 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 缺螺栓或弹簧垫圈者(或备帽) (2) 弹簧垫圈未压平或螺丝松动。

(3) 螺栓或螺孔滑扣者,但换同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 6 弹簧垫的规格须与螺栓相适应,偶而出现个别弹簧垫断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不超限,更换合格弹簧垫圈后不为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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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影响完好。

7 隔爆接合面法兰厚度小于原设计的85﹪为失爆。

8 同一部伴螺栓,螺母等规格应一致,螺母必须上满扣,否则为失爆。钢性紧固螺栓伸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该螺栓直径的尺寸,铸铁,钢,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如螺栓深度不够。则必须上满孔,否则为失爆。 四、电缆引入装置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 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过1㎜;

(2) 进线嘴内径D0与密封圈外径D的差D0-D超出表四规定值的。 表四: D(毫米) D0-D D≤20 1。0 20∠D≤60 1。5 60∠D 2。0 (3) 密封圈尺寸不符合下列规定的: d=电缆公称外径±1㎜ 厚度A≥0。7d(不小于10㎜) 宽度B≥0。3d(不小于4㎜) 多个密封圈: D=导线公称外径±1。0㎜ D1=N个фd孔1外节圆直径 A≥0。7D1(不小于10㎜,不大于35㎜) B≥d/2(不小4㎜) C≥d/2(不小4㎜) (4)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 (5)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

(6)密封圈硬度不满足邵尔氏硬度45-55度。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有效间隙尺寸配合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7)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的 (8)密封圈与电缆护套之间有其它包扎物者; (9)一个进线嘴内有多个密封圈的

(10)不用的接线嘴缺密封圈或档板,金属垫圈,档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2㎜以上的;档板绝对厚度小于1。82㎜(冶金部标准YB-17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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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称厚度为2㎜,允许偏差0。18㎜);

(11)档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压盘式进线嘴或螺母式进线嘴金属圈放在档板与密封圈之间的;

(12)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松动的; 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没上紧的;

(13)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的三个以上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

(14)使用的压盘式和压紧式进线嘴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 (15)备用的高压接线合缺档板或档板不合格的; 五、接线

1 电缆不合格接头: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破口称之为不合格接头,是电气安全隐患点,与电气失爆同样对待。

(1)鸡爪子:凡井下36-1140伏所有电缆芯线用高压或低压胶布包住使用者叫鸡爪子。

A 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者。 B 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电缆)不采用接线盒的接头。 C 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或不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漏出芯线的接头。

(2)羊尾巴:电缆的未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者;电器设备接线嘴2M以内的不合格接头或明显破口者均为羊尾巴。

(3)明接头: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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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头。

(4)破口

A 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者为失爆。 B 橡套电缆护套损伤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围长三分之一以上者为失爆。

2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有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有负荷侧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启动器的小喇叭嘴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为失爆。

3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抽拉电缆以不窜动为合格。线嘴压紧应有余量,线嘴与密封圈之间应加金属垫圈。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后的压扁量不超过电缆直径的10%。(注:电缆紧固程度合格与否判别方法:顺着电缆方向以用手不能将电缆推进接线室为合格。)否则为失爆。

4 密封圈内经与电缆外径差应小于1mm,密封圈外径与接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表四的规定;密封圈宽度大于电缆外径的0.7倍,但必须大于10mm;厚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3倍,但必须大于4mm(70mm的橡皮套电缆除外)。否则为失爆。

5 低压隔爆开关引入铠装电缆时,密封圈应全部套在电缆铅皮上。否则为失爆。

6 电缆护套(铅皮)穿入进线嘴长度一般为5-15mm。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穿入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分不得锉细)否则为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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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低压隔爆开关空闲的接线嘴应用密封圈及厚度不小于2mm的钢板,金属垫圈封堵压紧。其紧固程度:螺旋线嘴用手拧不动为合格,压叠式线嘴用手晃不动为合格。钢板应至于密封圈外面,金属垫圈应放在挡板的外面,其直径与进线装置内经差应符合表四的规定。高压隔爆开关空闲的接线嘴应用与线嘴法兰厚度、直径相符的钢垫板封堵压紧,其隔爆结合面的间隙应符合表一的规定。否则为失爆。

8 高压铠装电缆终端接线盒没有灌绝缘胶;绝缘胶没有灌到三岔口以上;绝缘胶裂纹而能相对活动的为失爆。

六、隔爆型插接装置

1 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接插销,如接反、闭锁丢失者为失爆。

2 隔爆插接装置不符合下列规定即为失爆:

(1) 电源电压低于1140伏的(不含1140伏的),缺少防止突然拔脱的徐动装置的;电压不低于1140伏的插接装置缺电器联锁装置的

(2) 插销在触头断开的断电瞬间,外壳隔爆结合面的最大直径差W和最小有效长度L不符合表五规定值的。表五:

外壳净容积V(升) L(㎜) W(㎜) V≤0.5 15 0.5 V<0.5. 25 0.6 七、 照明灯具

1 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压口改为螺口为失爆,不能提前断电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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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2 隔爆型灯具设的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联锁装置失灵为失爆. 八、矿灯: 1、灯头壳破裂的; 2、灯头闭锁螺丝不起作用的,或缺少螺丝的; 3、灯盒闭锁螺丝不起作用的; 4、灯头线圈松动密封不良的,或缺少密封的; 5、灯头玻璃破裂的,或用普通玻璃代替的; 6、灯线窜动的;灯线绝缘有破裂的,灯线出线无护套,灯头进线无密封圈的; 第十一条:机电设备防爆检查要点

一 严重失爆

1 机电设备在安装验收时,必须按照规定和防爆细则要求,严格检查其防爆性能,保证其完好合格.

2 继电器的整定,保险丝的选择必须合格,不允许甩掉任何电器保护装置,严禁用铜,铁,铝丝代替保险丝. 3 井下供电要做到三专两闭锁和风机自动倒台,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4 井下供电严禁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5 无档板,无密封圈. 6 螺丝全部松动,或盖会移动. 二 失爆

⑪ 防爆壳有变形.裂纹,开焊. ⑫ 便用不合格的部件 ⑬ 防爆外壳有锈皮脱落

⑭ 闭锁装置不灵,起不到闭锁作用. ⑮ 去掉防爆电机接线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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⑯ 透明件松动,破裂,使用普通玻璃 ⑰ 电动机接线盒盖上反.

⑱ 改变原设计空气间隙,爬电距离不符合要求. ⑲ 各种防爆设备参数不符合要求 ⑳ 防爆结合面有油漆,伤痕超过规定. ⑴ 缺一个螺丝或弹簧垫. ⑵ 弹簧垫没压平或螺丝松动 ⑶ 弹簧垫与螺丝不适应

⑷ 档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2㎜以上,档板厚度小于2㎜ ⑸ 档板放在密封圈里边或金属圈放在档板与密封圈之间 ⑹ 密封圈硬度老化,失去弹性且变形. ⑺ 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不压紧密封圈 ⑻ 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过1㎜ ⑼ 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 ⑽ 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 (21) 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

22 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或沿围长三分之一以上

23 电缆在进线嘴处可轻易将其来回抽动 24 螺旋式进线嘴拧进不到六扣

25 螺旋式进线嘴压不紧,用手能拧进半扣以上 26 防爆插销电源负荷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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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防爆灯具将压口改为螺口. 28 整定值或保险丝选择不正确. 29 接地缺少或不符合规定 30 电机综保不使用.

瓦斯抽采考核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矿主要领导和分管技术、生产、安全领导必须按能投集团瓦斯治理五十条及相关规定要求抓好瓦斯抽采的技术方案制定、现场落实和监督管理;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和通风部门负责矿井瓦斯抽采具体业务的落实与监督管理(具体按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要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矿井瓦斯抽采,必须坚持综合抽采原则,做到“掘抽、采抽、钻抽”平衡。

(三)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应包括瓦斯抽采设计,新井、新采区、新工作面,在投产验收的同时要对瓦斯抽采工程及系统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四)矿将瓦斯抽采计划列入质量标准化管理进行考核,对抽采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抽采计划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 二、矿井瓦斯抽采技术规范

(一)实施条带预抽、网格预抽、煤巷掘进本层预抽、回采本层预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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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层回采时对被保护层卸压抽采及采空区抽采等综合抽采。具有突出危险的薄煤层掘进前6个月形成掘进条带预抽,无条带预抽条件的采取本层预抽;具有突出危险的薄煤层回采时必须采取本层预抽,并超前于采面不少于300m,预抽时间不少于4个月;保护层工作面开采时,必须对被保护层瓦斯进行抽采,并超前于保护层采面不少于100m。 (二)钻孔施工

1.必须根据采掘部署及施工条件及时安排施工。

2.突出煤层穿层预抽钻孔必须穿透煤层进入顶板不少于1m,石门进入顶板不少于2m;K4煤层不少于0.5m(燧石灰岩);有喷孔的穿层钻孔要诱导喷孔穿透煤层。

3.钻孔施工用钻割(扩)一体化钻头,在保护层或喷孔严重煤层使用水力割缝技术增加煤层透气性。但必须严格控制割(扩)排除煤粉量,并在专门措施中明确规定。

4.在瓦斯喷孔严重地段施工时,钻孔施工前段,必须扩孔不少于1m,孔径100mm,便于安装导流管。

5.抽采钻孔穿煤层前必须安装上导流管,接上瓦斯抽采管,用于钻孔施工过程中瓦斯喷出时抽采瓦斯。

6.钻孔施工期间,必须有防突员或管理人员现场跟班,如实收集填报钻孔施工资料。 (三)钻孔验收

1.由各矿总工组织,安全、通风、打钻、地质等部门参加, 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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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参加人员必须签字确认。 2.每次钻孔验收不超过20个。

3.钻孔验收标准:钻孔方位角误差不超过±3°, 倾角误差不超过±2°,终孔层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终孔钻头不小于φ75mm 。 4.及时对穿层钻孔的竣工资料进行分析,凡是发现与设计要求不符,要分析是否有地质构造,及时修改钻孔设计参数弥补施工偏差。与分析资料不符的钻孔重点查,防止打假钻影响抽采效果。

5.钻孔施工完毕,形成钻孔竣工验收资料,报打钻、通风部门、各矿总工会签、公司总工审批,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四)抽采钻孔必须采用机械封孔,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封孔深度:见下表 不同钻孔条件下封孔深度表 封孔材料 茅口巷穿层地质构造带煤层顺备 注 孔(m) 或煤系岩巷层孔(m) 穿层孔(m) 水泥砂浆或≥6 水泥石膏浆 马丽散或≥4 AB胶 ≥6 ≥8 ≥8 ≥10 破碎地段封孔深度应超过钻孔松动范围或裂隙影响区。 2.封孔基本要求:每次封孔施工前,必须编制封孔施工技术安全措施,包括封孔施工参数、技术要领、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负责人、封孔施工验收、封孔施工复查、封孔时间要求等内容。达到封孔深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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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漏气。并形成封孔验收、复查记录。 2.常规封孔方法:

(1)水泥砂浆(水泥石膏浆)封孔方法:上向钻孔,倾角大于45°时,可用0.6-1.0m长的注浆管进行灌浆,当有水从钻孔抽采管流出来时停止灌浆;水平钻孔及倾角小于45度的上向钻孔,必须在下端头上挡板(棉纱团),注浆管长度达到挡板处(棉纱团),并对挡板处的抽采管钻筛孔;下向抽采钻孔,必须在下端头上挡板(棉纱团),当钻孔未变形,注浆管长度可为0.6-1.0m,若钻孔变形,注浆管长度应为封孔长度,当浆液封满钻孔后再对孔口进行封堵。

(2)马丽散或AB胶封孔方法:上(下)端头设挡板(棉纱团),抽采管不小于封孔长度,注浆管长度可为0.6-1.0m,控制注入双液,双液量为需封堵体积的0.3~0.5倍。

(3)其它封孔新技术、新工艺或特殊封孔要求按具体封孔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执行。

3.注浆管抽采钻孔封孔段前方,抽采管必须留有2m长度,防止跨矸堵塞。

4.封孔必须由通风队专门的抽采工施工,保证封孔质量。 (五)接管抽采

1.实行卸压抽采的封孔管直径不小于φ50mm,抽采钻场汇流管直径不小于φ150mm。

2.钻场(钻孔)施工完以后,3 天之内应接管抽采。

3.钻场抽采管连接,必须采用并联;钻孔抽采管与汇流管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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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白色塑料管。

4.要求抽采管连接不漏气,由建设项目部落实人员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备查。

(六)抽采参数检测和调整

1.每个钻场必须设置抽采负压调节装置和测流点(有条件时应检测单孔抽采参数),每旬检测抽采钻场抽采浓度、抽采负压、抽采温度、抽采流量,并建立抽采台帐。

2.根据检测结果,由通风队抽采检测工对各钻场进行调整。对漏气的钻孔及时进行堵漏,无瓦斯抽出(瓦斯浓度在0.5%以下)的关闭闸门停抽。

3.进行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空区瓦斯抽采时,必须设置负压调节装置和测流点,每旬检测CO 浓度和抽采参数。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上报矿总工程师,以便采取防灭火措施。

4.各检测点悬挂检测管理牌,包括检测时间、检测地点、抽采浓度、抽采负压、抽采温度、抽采流量、一氧化碳浓度(采空区)。 (七)管道安装

1.抽采管道要敷设平直,高度不小于700mm,以便安设放水器。管道安装质量符合专门设计技术要求,并由建设项目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2. 抽采干、支管安装必须有利于放水,抽采干、支管在龙门架前、后方或低矮处、钻场汇流管、温度变化处以及斜坡下坡口必须设自动放水器和除渣器,凡抽采钻孔(钻场)高于抽采干、支管和涌水量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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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抽采钻场必须安设自动放水器。新安装管道凡可能有积水的为不合格品,必须重新安装。 3.新安装管道接头扣件必须齐全。 4.抽采管道应在钻孔施工前3天接到位。 5.抽采主、干管道滞后掘进工作面不大于300m。 (八)抽采动态图

1.抽采动态图要真实及时反映现场抽采动态,每月必须进行更新,由通风部门完成。

2.抽采动态图内容有:以采掘巷道平面图为底图,采掘工作面位置、未保护边界线、钻场、钻孔编号、钻孔长度、接抽时间、抽采参数测点及参数、抽采管道尺寸及长度、阀门位置及规格、放水器及出渣器位置等。

3.抽采动态图每月经通风部门、防突部门、矿总工程师会审,报生产、安全、通风部门、矿总工程师(纸质件)和公司生产、通风、安全部门、公司总工程师(电子图件)。 (九)瓦斯抽采泵站

1.瓦斯抽采泵工必须由专门的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瓦斯抽采泵至少有两台,至少一台备用。基建期若一台抽采泵,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瓦斯抽采泵站必须有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装置,有防雷、防火设置,有直通矿调度室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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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瓦斯抽采泵站所有电气设备、设施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5.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屋顶3m。

6.瓦斯泵工必须每小时检测一次抽采参数,巡视抽采泵运行情况,作好运行记录备查。

7.瓦斯抽采泵必须由电钳工每周检查一次电控、机械部位,作好检查检修记录备查。

8.瓦斯抽采泵站必须有完善的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瓦斯监控维修人员每周检查校核一次,作好记录备查。

9.完善抽采泵站管理制度,必须在醒目处悬挂抽采泵司机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操作流程图、交制度、抽采泵站管理制度、防火制度、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等,作好抽采泵运行记录、交记录、领导上岗检查记录、外来人员登记薄等。

10.抽采瓦斯泵停止运行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向矿总工程师或值班领导汇报和采取措施处理。 (十)井下临时抽采泵

1.临时抽采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采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泵站按地面泵站要求建立各种制度和记录,规范管理。

2.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采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的管路。 3.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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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4.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 三、抽采瓦斯计量管理规定

(一)抽采瓦斯计量必须由培训考试合格的专职测流人员负责测定、计算填表等工作。

(二)抽采瓦斯主干管计量原则上用涡街流量计等自动化监控与存贮、打印系统,并每旬用皮托管测试方法校对一次;钻场抽采瓦斯计量每旬用皮托管检测。

(三)各矿必须按规定配齐3套以上抽采瓦斯计量检测仪表及工具。 (四)抽采瓦斯计量结果和上报资料必须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五)各瓦斯抽采系统总抽采量以泵站进气端测点测定值为准。由泵站司机每小时测定记录一次该测点负压、浓度、压差或速压,每旬末由专职测流人员测定一次,同时对泵站记录数据进行校核,并据此计算总抽采瓦斯量。

(六)抽采主、干、支管和工作面采场对应的“前三后五”钻场(本层预抽为采场“前五”),正常时每旬测定一次负压、浓度、压差或速压,测定大气压、管内温度,并据此计算瓦斯抽采量,填写现场记录牌和报表,所有钻孔每旬测定一次单孔浓度。各工作面、揭煤点必须设点测流。

(七)抽采瓦斯旬报表次旬三天内报公司通风工作部。各抽采点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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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一次抽采动态图。 四、抽采瓦斯管理

(一)钻孔方位、倾角误差超过2°、钻孔未穿透设计层位、终孔孔径小于设计要求 ,该孔不计算进尺,且应重新补打。

(二)预抽孔终孔时必须有防突工或抽采工现场验收,否则不予计算进尺,验收表存于矿技术档案室备查;抽采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抽采钻孔进行抽查,要求预抽和卸压抽采孔抽查率不低于30 % ,其它孔不低于20%。

(三)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抽采系统管路检查与放水管理制度、抽采人员操作规程、抽采孔验收制度、抽采人员责任制等制度。

(四)钻场施工完后,必须及时封堵、接抽,对抽采队每月按实际接抽的钻孔计算有效抽采钻尺,以此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

(五)抽采主、干、支管出现积水,按“三违”进行处罚,放水器、除渣器每月至少除渣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六)井下钻场管理牌和放水器管理牌必须齐全,且必须填写清楚。 (七)测流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测流,严禁弄虚作假。 (八)随意关闭井下抽采闸门,按“三违”进行处罚。 (九)泵站司机按规定进行抽采参数测定、记录。 (十)通风科应每旬组织抽采系统检查。

(十一)抽采队应建立验孔台帐、管道敷设台帐、抽采系统旬检台帐、钻机管理台帐,并按时填绘。

(十二)对验孔、查孔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虚报、假报钻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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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者,一律按严重“三违”进行追查处理。

(十三)瓦斯泵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瓦斯泵房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瓦斯泵司机的操作规程、操作流程图、岗位责任制、交制度及瓦斯泵的开停制度等制度。

安全装备检测检验管理制度

为加强在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保证在用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验收:

严格按照我矿《机电设备验收质量标准》进行逐项验收,新设备必需有“两证一标”(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防爆电气设备)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铭牌),特殊设备和大型设备要有生产许可证。有关证件过期,由器材供应站负责及时催要,保证各类检查证件齐备,旧设备丢失铭牌的补充,由机电制修总厂及时提出详细计划,经分管领导签同意后,由器材供应站负责采购,并在下井前予以配置。 (一) 专用资金设备的到货验收

(1)专用资金设备主要包括维简、生产安全费用、折旧、大修和矿特批等资金设备。

(2)专用资金设备购置前必须由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签定协议书,明确注明有关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签定合同前必须检查所有证件是否齐全,由经营部审核和负责保存。。

(3) 设备到矿后由器材供应站(签合同经办人)及时通知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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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技术员(签署协议书的人员也必须参加)对照协议共同进行验收(2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及特种设备,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大型设备(如罐笼等)、尺寸要求严格和价值较高的设备,我矿目前无检测设备或出现问题在我矿无法现场整改,需在签署协议时单独注明去厂家验收,由器材供应站联系组织相关人员去厂家进行现场联合验收,发现问题现场落实整改。 (4)验收时器材供应站提供合同、技术协议及有关设备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件和资料,特别是井下设备必须有煤安标志和防爆合格证,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审查和保管存档,合格的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出具验收单,所有验收人员现场签字,不合格的由器材供应站负责退货,影响正常生产供应则进行责任追究。

(5)特殊设备不能地面拆检和进行带负荷试运转验收的需待井下安装完毕后联合验收。 (二)矿内部修复设备的验收

(1)内部设备修复完毕,由承修单位质检小组先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告知设备管理租赁中心。

(2)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和使用单位主管或技术人员以及承修单位负责人或分管和技术主管和质检组成员联合进行验收。

(3) 根据验收情况由设备租赁中心业务人员根据验收情况,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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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设备修复验收记录》(注明该设备修复过程中材料投入明细,维修人、验收人和质检员姓名,保质期等内容),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下井使用,验收不合格的,由承修单位限期整改,设备租赁中心和使用单位进行复验,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承修单位按两倍的修复劳务费赔付损失,并对承修单位三大员、分管负责人、质检员、维修小组负责人及维修人进行相应扣罚,影响生产进行责任追究。 (三)外委修复设备的验收

(1)经矿招议标外委确定的外委修复设备到矿时,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委托书签定经办人)、器材供应站(合同签定经办人)、经营管理部、纪监、审计、使用单位和专业部门、设备库管理员对照修复合同或协议和委托修复内容进行逐项联合验收(参加招议标人员必须参加)。

(2)修复厂家提供修复设备的检验合格报告和合格证。合格的设备入库(不合格的设备返回,由修复厂家免费修理并赔偿损失,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填写验收单(内容包括设备型号、数量、保质日期、修复主要内容等),并在验收入库单上联合签字。(一联存根,二联器材供应站,三联经营管理部,四联承修单位),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建帐跟踪管理。 二:检查

(1)实行入井许可制度,即下井的设备发放入井许可证。

(2)设备的领用和许可证的办理:使用单位在领取设备(专用工具)和办理入井许可证时(包括从器材供应站直接领取),需持有效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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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和设备需求现场布置图(领用单须有单位公章、主管、设备管理员、机电工长及经办人签字),到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办理设备领用单,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开据的领用单应有审批专用章(同时注明设备完好和铭牌齐全),新设备必须有设备管理租赁中心主任或分管领导签字,然后由具体业务人员进行审核(对照修复验收情况)后加盖“入井许可证专用章“,方可正式领用。

(3)器材供应站或设备库见合格领用单后方可发放,否则一律不准发放。一般情况下设备库一律不予借料,因生产急需确实需要借料时,必须由矿调度值班领导、专业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于次日把手续补办齐全。

(4)设备领用下井前,首先由领用单位自行查看验收,有问题或缺少铭牌和“煤安”标志的一律不准领取。

(5)井口扒钩工严格审核把关,无“入井许可证”的设备一律不准放行下井(特殊情况如生产急需、证件正在审办等需经分管领导签字),并随后及时补办齐相关手续。

(6)井口扒钩工检查时应认真对照领用单内容和实物查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外观状态、铭牌和“煤安”标志等,发现不相符、存在问题或缺少铭牌和“煤安”标志的一律不予放行。 三:考核

(1)井下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自行排查,缺少铭牌和“煤安”标志的形成书面报表报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然后由机电制修总厂和器材供应站负责落实,一月内配齐。(上次配齐后丢失的每个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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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1年以前的设备由于国家未强制要求必须使用有关证件暂不需要配制,但后期国家强制要求补充的必须配置(如主、副井大型运转或运输设备等),由器材供应站负责解决。

(3)无“入井许可证”私自放行下井的,每台(件)罚扒钩工100元,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4)凡井下检查发现无“入井许可证”和缺少铭牌和“煤安”标志的每台(件)项次罚款100元,责任单位分管和主管领导承担罚款额的20-50% 。

(5)中途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或丢失铭牌和“煤安”标志,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倍处罚。

(6)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由责任单位双倍承担罚款额,并层层进行责任追究。

(7)出现质量问题的,从修复或购置的源头到验收、领用、下井、使用进行层层责任追究。

(8)其它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关于设备、专用工具的管理办法》和《关于设备、配件、材料修复加工的管理规定》执行。

通风安全设施管理及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和矿井通风设施建筑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得使用木杠、木板墙、档风帘。

2、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由施工设计,由通风技术区长(技术主管)审查,其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规格、施工顺序、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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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性设施和装置,并绘制设施位置和周边巷道的局部关系平面世意图,设施的主视图、侧视图。(设计重点要考虑防灭火及防治瓦斯)。

3、矿要成立通风工程质量验收组,对通风设施质量进行逐级验收把关。通风区负责进行施工设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有关部门对施工设计进行审定,通风区负责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组负责对掏槽、用料、墙体砌筑、充填砂浆或黄土、里墙封口前后的内外抹面和外墙封口后的墙体抹面及包边等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考核。工程竣工后由通风副总和安全副矿长组织矿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不符合施工设计要求的工程坚决推倒重建,验收合格的工程要填写验收记录,存档管理。没有验收记录的工程视为不合格。矿井通风设施分盘区(区域)进行统一编号。

4、矿井主要进、回风巷的横峒、采空区密闭必须建筑防火密闭,盘区进、回风巷的横峒、顺槽之间联络横峒,必须建筑永久密闭,密闭建在进风巷一侧,回风侧设置栅栏;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矿井与小窑贯通的地点必须构筑隔爆密闭;废弃的溜煤眼、风眼必须对上下口进行封闭,刀柱采煤工作面必须对采后刀间口进行临时封闭,对防火密闭巷口超过6米的要在巷口增设临时密闭并江观测孔引出墙外。

5、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办理申请单,经通风部门,通风副总同意后方可执行,拆除时必须有通风干部在现场统一指挥。对私自拆除、破坏设施的责任人一定要严肃查处。

6、矿通风区每月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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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设施检查记录,并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7、井下通风设施的增加、减少必须在24小时内反映在通风系统图上。

8、回采工作面结束开采前一个月,由技术科填写停采通知单,经通风、安监、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和矿领导批准后实施。停采的划定位置要求能满足采空区封闭要求,封闭有发火危险的采空区,必须留有足够的距离砌筑气室密闭,矿通风区(队)每月对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填写通风设施检查记录,并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9、井下建筑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所需用的片石不准用井下矸石或煤块代替。

10、永久(防火、防爆)密闭两侧必须抹面(封口里除外),且不少于两次,墙面平整。有条件的可对密闭四周进行喷浆,以减少漏风。

11、压入式通风矿井中的大巷风门、斜井底的行车风门必须用铁板制作,铁板厚度不小于3毫米。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进出物料。可在两道风门安装闭锁装置。对于重要地点的风门,要设专人看管。

12、各矿通风队伍必须稳定,人数要充足,确保通风设施构筑及时,质量符合标准。对出现亏欠的、不符合标准的通风设施,要严肃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13、矿材料部门供给的通风物料费用计划要和合理、质量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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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根据国能煤炭(2011)41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一、建立机构,明确责任

成立瓦斯防治效果评价领导小组: 组 长:王俊 副组长:徐学军

成 员: 刘德 赵春光 韩小宁 张贺臣 陈大助 史亚魁 王旭东 马中民 袁鸿宇

领导小组下设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赵春光任办公室主任。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审查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灾害安全评价情况;核实各采掘地点是否存瓦斯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对瓦斯防治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通报瓦斯防治综合评价结果;指定重点监控项目,并将监控项目落实到人;定期督促检查瓦斯灾害隐患处理情况。

二、预测评价范围

所有采、掘工作面,一律实行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先评价后施工。 三、预测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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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防治规划执行效果,瓦斯防治方案执行效果,各采、掘工作面区域性防突效果,各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

四、预测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一)矿井瓦斯防治安全评价分矿井自评、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二个阶段。

1.每月26日前,根据公司下月生产计划安排,各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防治安全评价,评价结果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报技术负责人审核。

2.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小组每月28日前对各采掘作业点报送的瓦斯防治效果评价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评审意见返回各采掘作业点落实执行。

(二)矿井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业务部门分工如下:

1.生产技术

① 负责采掘工作面的施工进度及瓦斯防治工程质量管理。 ② 负责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地质预测预报、瓦斯防治工程设计和措施编制提供技术支持或进行指导。

③ 负责瓦斯防治方案、措施的编制,瓦斯防治工程施工时对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并对瓦斯防治工程效果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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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电对负责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工作中的供电、排水设施(电缆、水泵、管路)的选型和管理工作。

3.安全科负责对瓦斯防治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调度室负责对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的通讯、信息调度进行管理。

(三)矿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收集采掘工作面和自己部门业务有关的瓦斯防治信息,并填写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初评表,报生产技术科汇总。评价表包括以下内容:

1.预测判断可能揭露的断层、褶曲、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并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价。

2.对抽采钻孔分布及抽放时间对抽采量做出分析。

3.预测判断掘进工作面前方60米及两侧20米范围内是否存在抽放空白带,并对抽放后煤体瓦斯含量及煤层瓦斯压力作出分析判断和危害评价。

4.结合回采工作面预抽抽放钻孔布置及抽放时间,对回采区域抽放量及抽放率做出分析,对突出可能性进行分析和危害评价。

5.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瓦斯灾害的位置,并作出危害评价。 6.根据预测可能发生瓦斯灾害的位置,对安全设施进行排查,评价安全设施是否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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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针对采掘工作面可能发生的瓦斯灾害因素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瓦斯防治措施。

(四)每月26日前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各生产业务部门参加,对当月评价效果进行总结分析,对下月评价进行会审。

1.根据下月的采掘计划对各采、掘工作面逐头逐面进行瓦斯防治效果预测安全评价。为了使预测评价范围较好的衔接,采工作面预测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2倍;掘工作面预测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2倍;采掘计划调整,按调整后采掘计划及时补充瓦斯防治预测安全评价。查出瓦斯灾害隐患和监控重点,制定防范措施,落实责任人。(五)技术负责人每月28日前对各采掘作业点报送的瓦斯防治安全评价项目进行严格审核。于每月30日前将评价意见转达给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防治预测评价结果并认真落实;严格执行。

五、预测评价的监督和考核

要把瓦斯防治预测评价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要抓细、抓实、抓好,彻底解决矿井瓦斯地质资料不清,瓦斯防治措施不力,技术管理弱化,冒险蛮干的问题。瓦斯防治管理人员,要把瓦斯防治预测评价作为日常工作中的重点去做,多深入现场,搜集第一手材料,认真分析,刻苦钻研,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技术手段,把各采掘地点瓦斯情况分析透彻,预测准确,防范到位,措施得力,有效防止各类瓦斯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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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能煤炭(2011)414号文件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坚决做到先预测评价后施工,不预测评价不施工。要对预测评价的操作流程、责任分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等都要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保证预测评价工作能够顺利有效地开展下去。

(一)技术负责人负责瓦斯防治效果预测安全评价工作,评价出隐患必须制定措施并落实到人。凡没有参与评价或未通过评价的掘进工作面,生产部门不准发放施工通知单。没有参与评价或未通过评价的采煤工作面不准进行回采作业。生产过程中发现因地质条件变化造成瓦斯防治措施未落实到位的,必须立即组织修订瓦斯防治方案措施,重新进行评价和审核并及时调整瓦斯防治监控重点。

(二)安全科对采掘工作面的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和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落实,发现没有评价或评价未通过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采掘工作面,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停止施工。

(三)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小组根据评价提出重点监控项目表,并将监控对象落实到人,及时对条件复杂、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的重点采掘工作面进行督导,对技术方案及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隐患或条件变化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定期召开瓦斯灾害隐患处理会议,督促落实进展情况。

(四安全科对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结果及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执行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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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瓦斯防治效果评价要实行谁评价(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责任奖惩制度。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落实国能煤炭(2011)414号文件的文件精神,筑牢“瓦斯检查、监测监控”监督机制,强化监督体系,坚决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瓦斯超限事故界定 (一)瓦斯管理责任事故 1、未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

(1)采煤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一名工作面专职瓦检员。 (2)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一名工作面专职瓦检员。

(3)井下所有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安排专人进行瓦斯检查。

2、未每月制定完善矿井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采掘区域地点发生变化未随时修改补充的。

3、未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

4、同一地点同一班内的瓦斯检查间隔时间超过2.5小时,前后误差超过20分钟的。 (二)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

1、未按规定检查各点瓦斯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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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3次。

2)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地点,有专人随时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3)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5)采后密闭墙外和盲巷栅栏外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6)挡风墙外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7)机电硐室、水仓等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8)井下抽放钻场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9)地面瓦斯泵房瓦斯浓度每小时至少检查一次,井下钻孔施工地点瓦斯浓度每小时至少检查一次。

10) 通知的其他临时增减点及检查次数。

2、未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公布牌上的。

3、检查记录手册、井下牌板、瓦斯检查调度台帐数据不“三对口”的。

4、井下记录牌板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未签字的。

5、瓦斯检查记录报表瓦斯员、瓦斯队长、通风科长、通风区长、总工程师、矿长未审阅的。

6、瓦斯检查牌板填写、悬挂不规范的。

7、瓦斯检查员未在指定地点交,未在班报手册上签字交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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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瓦检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组织处理、未向调度室、跟班领导汇报的。

9、出现瓦斯问题,相关科队及管理人员未积极组织处理的。 10、班中临时停风的地点,相关队组未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的。

11、停风时间达到或超过24小时,未在24小时封闭完毕。 12、当班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未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的。

1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的。 1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的。

1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的。

16、放炮时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未在一炮三检表上签字确认的。

17、瓦斯检查时未对瓦斯传感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照,及时填定对照表和牌板。

18、跟班领导当班时,未对采掘作业面等重点区域的瓦斯传感器检查对照一次以上的。

19、采掘瓦斯检查员、巡回瓦斯检查员、跟班矿长未及时将瓦斯传感器编号、对照时间、瓦斯深度等记入表格、未及时报监控室,出井后未用现场对照表和监控室对照表核对后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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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瓦斯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 21、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 (三)重大瓦斯超限责任事故

1、瓦斯超限致使出现死亡以上的事故。

2、瓦斯超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至50万元。 3、瓦斯超限造成停产4小时以上。 4、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的。 5、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20分钟以上。 6、瓦斯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7、微风、无风、循环风作业的。 8、发现瓦斯超限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二、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1、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后,现场管理人员、班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如实地向调度室及当班值班领导、跟班干部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2、接到瓦斯超限事故报告后调度室要按事故分类及业务技术负责人的分工及时向生产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事故调查。

3、事故调查由安全科长、事故区域班长、现场管理人员共同参加,安全科负责事故调查和事故的分析、认定、追查等。

4、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科、通风科等部门进行追查,并将结果备案。

6、发生2%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矿长组织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

门进行追查,并将结果备案。

7、调查结束后,安全生产科负责按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客观的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材料,以及处理意见报矿长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三、事故处理

1、本管理责任范围发生一次重大瓦斯责任事故,免去责任科、班长职务,并罚款500—1000元。

2、重大瓦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除罚款500—1000元,并立即除名处理。

3、本区域范围内发生一超瓦斯超限责任事故,对责任科、班长处以200—500元罚款。

4、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立即除名。

5、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处理,擅离职守的除按照上述规定罚款外,立即除名。

6、因瓦斯超限后不积极组织处理,造成事态扩大,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报废,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瓦斯超限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承担全部责任。 四、事故处理后的相关规定

1、事故处理报告要以文件形式报送县煤炭局和发至各有关科室,存档备查。

2、事故直接责任科、班组在事故处理后要吸取教训,将事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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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报告通报至所有作业人员,使所有人员都要按受到教训,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保证不再发生瓦斯直接责任事故。 3、对于瓦斯超限事故,因安全风科监督不力,检查不到位的,要按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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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各职能部门瓦斯防治责任制 ............................................................ 1

一、 监控员 .............................................................................. 1 1、 有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 提前汇报监控中心计划停电情况并做好记录,待瓦斯超限时再汇报监控中心瓦斯超限情况并做好记录。 ............................................................ 1 二、 调度员 .............................................................................. 1 三、 瓦斯检查员 ...................................................................... 2 四、 带班矿长、安全员 .......................................................... 2 五、 值班矿领导 ...................................................................... 3 六、 技术负责人 ...................................................................... 3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 4

一、 坚持“先抽后采(掘)、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综合防治”的十六字方针,坚决做到不预抽瓦斯不采煤不掘进,监测监控措施不落实不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严禁突出生产。 ........................................................................................ 4 二、 杜绝井下火源 .................................................................. 5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 5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 6

瓦斯检查及监督管理制度 ................................................................ 8

1) 巡回瓦检员管理制度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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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跟班瓦检员管理制度 ........................................................... 9 3)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管理规定: ......................................... 10 4)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治理规定: ................................. 12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 14

一、 一般规定 ........................................................................ 14 二、 处罚办法 ........................................................................ 15 瓦斯排放制度 .................................................................................. 16

1、主扇排放矿井瓦斯 ............................................................ 17 2、局扇排放巷道内瓦斯 ........................................................ 17 3、全风压排放瓦斯 ................................................................ 20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 20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 22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 26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 30 瓦斯抽采考核管理制度 .................................................................. 40 安全装备检测检验管理制度 .......................................................... 49 通风安全设施管理及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 53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 56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 61

68

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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