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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规划局文件

来源:叨叨游戏网
XTCR-2009-28001

湘潭市规划局文件

潭规字[2009 ]22号

关于启用城乡规划行政程序的通知

局系统所属三院一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本行政程序自公布后3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

1、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审)流程 2、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审)流程 3、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流程 4、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程序 5、核定城乡建设出让用地规划条件流程图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流程图

7、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流程图

8、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土地、房屋使用性质审批流程图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流程图

10、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流程图 11、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流程图 12、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流程图 13、违法建设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流程 14、违法建设经处罚后补办手续流程图

15、园区、工业项目绿色通道(特殊程序)流程图(工程部分)

抄:市法制办,市政务中心 发:局机关各科室,分局,执法队

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二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审)流程

组织编制单位:湘潭市 市向建设部申请,经批准后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并明确规划条件。 委托 托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纲要和成果)。 调查 组织现场调查、分析、收集有关基础数据。 评估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论证、征求意见 组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报告 汇总征求意见,提出评估报告,向本级常委会报告。 汇编 汇编阶段性成果(规划草案)。 公示 在湘潭规划信息港公告城乡规划草案,公告时间30天,同时收集公众意见。 论证、征求意见 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 审议 报本级常委会审议。 修改 根据本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公众、专家意见,进行修改。经修建后报市常委会议审查。 审批 汇编纲要和成果并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报省批准,省批准后报审批。 公示 规划公示:经批准后20天内,在湘潭规划信息港(或其它媒体)长期公示,并报市常委会和省备案。 - 3 -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审)流程

组织编制单位:湘潭市规划局 委托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要求,明确规划设计条 件,需招标确定设计单位的,按招标程序办理。 委托 受委托单位组织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调查 组织现场调查、分析、收集整理有关数据。 评估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上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论证、征求意见 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编制草案 汇总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和理由,汇编阶段性成果(城乡规划草案)。 公示 湘潭规划信息港公告城乡规划草案,公告时间30天,同时收集公众意见。 论证、征求意见 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方式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 修改 根据公众和专家意见,进行修改,附具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审批 报市审批。 公示、备案 经批准后20天内,在湘潭规划信息港(或其它媒体)长期公示,并报市常委会和省备案。 - 4 -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流程

依 据 1、控制性详细规划;2、经依法审定的城乡规划条件;3、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 内 容 1、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2、竖向设计;3、环境及园林绿化设计;4、市政公用设施布置;5、建(构)物三维和日照分析。 委托编制 项目业主申请城乡规划条件,取得城乡规划条件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现场调查 收集整理有关数据。 征求意见 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 规划草案 汇编规划草案,并整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情况,说明是否采纳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公示 在湘潭规划信息港公告规划方案草案,进一步征集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论证 采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 汇编成果 根据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并附具对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并说明事实、依据和理由。 技术复核、初审 规划成果送规划信息中心进行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技术规范复核和日照模拟分析,信息中心出具技术复核报告,主办科室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局例会决定。 决定 城乡规划审批例会决定,重要地段的报市城乡规划审批例会决定。 公告 经批准后20日内在湘潭规划信息港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公告至项目竣工验收。 - 5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程序

报告 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要修改的,向原批准机关专题报告,经批准后组织修改。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先修改总体规划。 论证 主办科室组织进行对城乡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明确修改城乡规划条件。 征求意见 主办科室组织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会)。 编制修改方案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修改。 审批、公示、备案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批准修改方案后,报市常委会和省备案。经批准后20日内在湘潭规划信息港公布。 审批、公示、备案 县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级批准修改方案后,报县常委会和上一级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批准,经批准的修改方案应当在20日内公布,报同级常委会或上一级备案。 说明:

1、修改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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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城乡建设出让用地规划条件流程图

受理 报建中心受理出让用地规

划条件申请。 申请条件:国土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一次性告知(报建中心)

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报建资料不真实的予以退回。 现场查勘 报建中心组织主办科室现场勘查,报建资料真实,符合 法定条件和形式的,造册并组

织现场查勘。符合出让条件的,报建中心送达受理告知书。 中断计叶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的规定,主办科室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中断计时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编制控规以及需中断计时的期限。 初审 主办科室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拟定城乡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和开发强度,经论证后报局例会审 查决定。 已编制控规 未编 控规 控规编制 转控规编制程序办理。 决定 局规划审查例会审定规划条件。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定城乡规划条件,主办科室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核定城乡规划条件决定书》说明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诉权。 核发 主办科室根据例会决定,核定用地位置、界限、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交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让土地。 - 7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流程图

受理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查勘 报建中心组织现场查勘。 初审 主办科室组织初步审查, 初审包括: 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提出

规划条件和是否准予选址意见报局例会决定

决定 选址意见经例会审定后, 由主办科室报分管负责人审定 后,签发。5000万元以上 规模的,报省建设厅批准。 发证 核发选址意见书。 - 8 -

中断计时 主办科室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中断计时告 知书,告知申请人需听证的事实、依据、理由和需中断计时的期限。 听证 由主办科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的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次性告知(报建中心) 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资料不真实的予以退回。

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流程图

申请 申请人书面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许可。 申请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城乡规划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 2、建设项目报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用地红线; 4、申请报告。 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报建资料不真实的予以退回。

受理 报建中心受理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未编 控规 中断计时 主办科室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中断计时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编制控规的事实、依据、理由和需中断计时的期限。 已编制控规 控规编制 转控规编制程序办理。 审查 主办科室审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符合《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第39条规定的,应当准予发证。 发证 符合《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第39条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城乡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不予核发,主办科室告知申请人不予核发的事实、依据、理由,告知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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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土地、房屋使用性质审批流程图

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报建资料不真实的予以退回。 受 理 由申请人向报建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现场勘查 报建中心组织现场勘查,报建资料真实,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造册提交局例会。 中断计时

初 审 主办科室审查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资料、图纸,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局例会审查决定。 中断计时 根据市的规定,主办科室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中断计时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须报市规划审查的事实、依据、理由和需中断计时的期限。 46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 条的规定,主办科室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中断计时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听证的事实、依据、理由和需中断计时的期限。 决定 局规划审查例会决定是否准予改变土地、房屋使用性。 听证 主办科室组织召开听证会。 市规划审查例会审查是否准予改变土地、房屋使用性质。 发证 经例会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颁发许可证(1个工作日);不符合法律法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规及各项技术规范要求的不予许可,主办科室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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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流程图

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资料不真实的予以退回。 受理 申请人向报建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填报《建设工程规划定点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已批准 总平图 未批准总平图 中断计时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主办科室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中断计时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编制修规的事实、依据、理由,以及规划条件和需中断计时的期限。 申请人提供电子版地形图。 建筑红线图 主办科室依修规划定红线图。 中断计时 审签建筑红线图 主办科室负责人审查、分管负责人审定,签发,并告知申请人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的规划要求。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5条和《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主办科室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需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的事实、依据、理由以及规划条件和需中断计时的期限。 修规编制 转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申请人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招标。 恢复 计时 方案图审核 主办科室审查设计方案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例会决定。(2个工作日) 决定 局例会审查决定设计方案,需修改方案的, 中断计时,退回申请人修改。 中断计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5条的规定,主办科室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需进行容积率等经济技术指标复核的事实、依据、理由和需中断计时的期限。 方案图会签 科室负责人审查、分管负责人审定,签发 技术复核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5条的规定,主办科室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需进行建设工程现场定位等检测的事实、依据、理由和需中断计时的期限。 中断计时 恢复 计时 由信息中心组织对方案图等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复核。 放线 建设业主委托市勘测院现场放线。 恢复计时 验线 法规科会同所在地分局根据批准文件核准建设工程的位置、界址,并签署意见。 发证 验线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批后管理 按属地管理原则,进入所在地分局批后管理程序。 - 11 -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流程图

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资料不真实的予以退回。 受 理 由申请人向报建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场所勘查 主办科室组织对场所人员、设备、内部管理等勘查;对申请人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等进行核实。(2个工作日)

初 审 主办科室对申请人提 不符合法法定条件、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 标准的,不予认定,并说性、真实性审查对是否符 明事实、依据和理由,告合资质认定条件进行审 知诉权。 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报局例会决定。

决定 局例会决定是否符合发证条件,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2日内报省建设厅。 - 12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流程图

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正的内容;当场可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报建资料不真实的予以退回。 受 理 由申请人向报建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现场勘查 报建中心组织现场勘查。 中断计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6条的规定,广告科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中断计时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组织听证的事实、依据、理由和需中断计时的期限。 中断计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5条的规定,主办科室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中断计时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进行招标、拍卖的事实、依据、理由和需中断计时的期限。 招标拍卖 利用城乡公共资源设 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要求进 置户外广告的,由户外广 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灯饰亮告经营公司按规划要求招

化设计,制作效果图报审,中断拍挂。 计时,主办科室向申请人发出中 断计时告知书,方案经广告科审 查合格后报局例会审查。 中断计时

根据市的规定,广告科

计时 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恢复 中断计时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市人 民规划审查例会决定的事实、依 决定 据、理由和需中断计时的期限。 局例会决定户外广告 设置的位置、规模及设置 期限,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决定 市规划审查 计时 例会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许 中断 可。 准予许可 广告定位 根据例会决定,进行初 审 广告科审查户外广告设置项目有关批准文件、资料、图纸,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明确规划条件并告知申请人应当进行方案设计。 听证 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广告科组织利害关系人召开听证会。 利害关系人不同意且不能满足规划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告知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诉权。 中断计时 广告科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中断计时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事实、依据、理由和需中断计时的期限。 放线、定位。 不予许可 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各项技术规范要求的不予许可,并说明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告知诉权。 计时 恢复 不予许可 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各项技术规范要求的不予许可,说明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告知诉权。 验 线 由法规科组织所在地分局进行现场检查。 发 证 颁发广告设置许可决定书。 - 13 -

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 正的内容,可以当场更正的允 许当场更正。资料不真实的予 以退回。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流程图

受理 申请人向法规科提出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筑物定位红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放线验线成果资料,竣工测量资料,批后管理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提供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资料齐全、真实的,法规科送达受理告知 书。 现场勘查 法规科或分局组织现场勘查,逐项查验并登记。 初审 法规科或各分局审查建设项目验收资料有关批准文件、资料、图纸,结合现场查验情况以提出审查意见。 法规科或分局将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中断计时 存在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法规科室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中断计时告知书。转整改或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决定 对符合规划条件的,由法规科综合后,参与人逐项逐级签署意见,报分管审定,签发。 发证 报建中心根据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准予发证的,给予申请人核发《城乡规划条件核实证书》。 - 14 -

违法建设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流程

案件来源 批后管理 群众举报 上级批转 初步核实 由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地分局(执法队)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2个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案件来源到现场核实,应当提起立案调查的,填写立案登记表,报法规科审批。 立 案 法规科根据分局(执法队)的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是否准予立案调查。 调 查 批准立案调查的,由违法建设项目所在地分局(执法队)组织调查,调查终结后,整理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法规科审理。 案件审理 法规科根据分局(执法队)的意见,依法进行审理,须进行容积率复查的,委托市规划信息中心进行复核,市规划信息中心应当出具复核报告。审理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报法规例会决定。 决 定 法规例会决定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告知(听证) 法规科根据法规例会决定制作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执 行 法规科组织负责对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所在地分局(执法队)以及相关科室配合。 结 案 法规监督科负责案件结案、归档,形成案件卷宗。 - 15 -

违法建设经处罚后补办手续流程图

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 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充的 内容;当场可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受理 经行政处罚并补缴出让金后,可补办行政许可手续的,由法规科出具补办手续通知书,报建中心按报建要求受理申请人的补办报建申请。 审查 根据法规例会决定,由主办科室具体划定红线图、审批建设工程方案。

审签 科室负责人审查、分管副审定,签发。 核实规划条件 转城乡规划条件核实程序办理。 - 16 -

园区、工业项目绿色通道(特殊程序)流程图(工程部分)

申请资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可以当场补 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资料不 真实的予以退回。

申请 资料要求:1、国有土地土地权证或出让合同;2、申请报告以及园区准入意见;3、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4、电子版地形图1份,地形图3套。 现场查勘 报建中心组织有关科室(分局)参加。(3个工作日)

规划条件 主办科室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拟定规划条件,报局例会审定。(2个工作日) 决定 局例会审查决定规划条件。 计时中断 未编制修规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主办科室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中断计时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编制修规的依据、理由和需中断计时的期限。 申请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转修建性详规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恢复计时 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其程序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审批程序办理)。 主办科室(分局)依据已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建 筑物定位红线,并告知申请人进行方案设计的规划要求(1个工作 日) 计时中断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5条的规定,主办科室报经分管 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中断计时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进 行施工现场定位、放线的依据、理由和需中断计时的期限。 申请人委托市勘测设计院现场定位放线。 恢复计时 按属地管理原则进入所在地分局 批后管理程序。 法规科汇同所在地分局现场检查、验线。(2个工作日) 计时中断 方案设计 《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主办科室报经分管领申请人委托建设 导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中断计时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工程方案设计。 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的依据、理由和需中断计时的期限。 技术指标复核 审签 信息中心对项目进行主办科室、分管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指标复核。 (2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供电子版地形图。 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和现场定位放线图申请验线。 重要节点、主干道以上级临街建设工程方案报局例会审定。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申请人按规划要求组织修改。

发证 签发验线合格文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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