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和《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及本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回购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市区路号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住房回购事宜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回购保障性住房的基本状况
1.由甲方承建的住房位于市区路号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2.甲方已取得该项目下列开发建设手续: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2)《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3.乙方回购的住房位于该项目中号楼单元层,建筑总面积m,计套(以保障办复核的套型面积为准)。
第二条 回购价格 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以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加上市财政部门指定部门评审确认的房屋装修费用为准。该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
元,价格批复未出前,暂按去年经济房平均价格元。商品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回购价格以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中约定的回购基准价格加上市财政部门指定部门评审确认的房屋装修费用为准。该商品房中配建的公租房约定的回购价格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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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付款方式
1.乙方根据住房施工进度分期支付房屋回购款: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四证,且基础施工后,首次支付回购款的30%;达到预售条件且出具相关要件后,再次支付回购款的30% ;工程主体结顶且出具相关要件后,第三次支付回购款的30%;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且符合交付条件时,第四次支付回购款的5%;房屋交付使用满一年后,无质量等重大问题和相关投诉时,将剩余5%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相关要件见附件)
2、房屋装修费用在工程主体封顶且提供相关的装修协议后,可按执行装修老标准100元/平方米、执行新标准200元/平方米预拨付全额装修款,保障性住房经市财政局评审后,依据其出具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结算。
3.乙方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4.保障性住房办理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等手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回购的其他事宜
1.甲方承建的住房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甲方承诺该项目所取得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甲方承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将严格按照乙方或由乙方委托的相关部门审核备案的建设图纸以及市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3)甲方承诺上述保障性住房在房屋销售合同备案完成前,不得存在抵押、租赁、司法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情形。
(4)甲方承诺上述保障性住房于年月日前完成竣工验收,
年月日前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并具备本协议书约定的各项交付使用条件。 (5)甲方建设的住房保障性住房应符合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08〕62号)有关要求,经竣工验收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6)甲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交付前应按照《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和《市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导则》等规定进行简单装修。 2.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并据此进行最终财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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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属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住房,不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进行销售。
4.双方在签订回购协议后,中途如乙方因资金不能按时支付回购款的,经乙方认可后,原协议中不能回购的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出售。
5. 本协议书中对保障性住房交易、产权登记等事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叁份。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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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第一、注意用词严谨
例如合同中常见的约定:“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只签字没有盖章,在对方就可能会提出由于合同只签字没有盖章,因此合同还未生效的主张。因此此处应当约定:“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二、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三、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四、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或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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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增加赔偿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
第六、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确定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直接约定有难度,也可以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各自经营所在地提起诉讼。”
第八、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包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分包行为无效。因此一定要注意原合同的约定,应当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分包给我方。
第九、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实践中如把定金写成订金,因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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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仲cai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合同中也可以约定由仲裁委处理双方的争议,仲cai裁的优点是速度快、效率较高,费用也比为节省。约定仲cai裁机构应当明确。仲cai裁为一裁终审制,不再允许向法yuan院提起诉su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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