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试卷(含答案)
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 考试类型:(闭卷)考试 考试时间: 90 分钟 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1、单项选择题(5分,每题1分)
1. 马某购买了幸福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为了修建高铁需要将该幸福小区予以拆迁,区依法及时给予马某补偿金,这体现了哪项基本原则?( )[2019年法考真题] A. 权责一致 B. 程序正当 C. 诚实守信 D. 高效便民 答案:C
解析: 项,诚实守信原则包括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其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本题中,区颁发许可证后,因为公共利益(修建高铁)需要将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回,小区予以拆迁,给马某所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这体现的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项,高效便民原则包括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 项,程序正当主要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和回避。
项,权责一致要求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2. 李某起诉吉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A市B区判决驳回,李某上诉,在上诉状提交后第三天,李某车祸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9年法考真题]
A. B区应裁定诉讼中止,通知李某继承人参与诉讼 B. A市中级应裁定诉讼终结
C. A市中级应裁定诉讼中止,通知李某继承人参与诉讼 D. B区应裁定诉讼终结 答案:C
解析:本案当事人提交上诉状,一审判决未生效,本案尚在诉讼中,故本案属于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故应当裁定诉讼中止,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既然本案当事人已经提出上诉,故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应当由二审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中止的目的是等待继承
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即是等待二审是否继续进行,故应当由二审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
3. 张某涉嫌诈骗罪被甲县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3日内讯问了张某两次,但只在第二次讯问时才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亲友等人担任辩护人。张某遂委托了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律师向甲县提出了会见张某以及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8年法考真题]
A. 若甲县以妨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王律师本案的有关情况,则侵犯了王律师的诉讼权利
B. 甲县在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C. 甲县告知张某有权委托亲友担任辩护人,充分保障了张某的辩护权
D. 对于王律师的会见请求,甲县批准其会见张某并派员在场,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表现 答案:A
解析: 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
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因此,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本案只是普通的诈骗案,辩护律师三证齐全即可要求会见,无须批准。
项,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而不得委托非律师的人员担任辩护人。因而,张某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亲友担任辩护人。
项,《刑事诉讼法》第3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因此,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享有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侦查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案件有关情况。
4. 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法考真题] A. 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
B. 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 C. 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D. 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
答案:A
解析: 项,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两项,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严重冲击了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因此受到了奴隶主贵族的反对。
项,孔子对“铸刑鼎”持反对态度,认为这是亡国之举:“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5. 下列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9年法硕(法学)真题]
A.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B.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力量 C. 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城镇实行全民所有制
D. 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答案:D
解析: 《》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公有制经济在成分上不仅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经济实现的方式应该是多样的,应该根据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来确定。
项,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
项,《》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故农村的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城镇也有集体所有制经济。
2、多项选择题(4分,每题1分)
1.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法考真题]
A.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的罢免案
B. 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C. 全国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全国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团,之后由团主持选举
D. 全国和地方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开支
答案:B|C
解析: 项,《选举法》第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选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国库开支,而非财政开支。
项,特别行政区全国的选举与一般省级地方的选举不同,采用选举会议的方式进行。特别行政区全国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选举会议成员组成团。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一人。团主持选举会议。团常务主持团会议。
项,《选举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据此,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仅需110以上代表联名即可提出。
项,《选举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 甲、乙、丙、丁一家四口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客车去旅游。甲购买了全票,乙购买了优待票,丙购买了半票,丁免票。因司机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令全车旅客受伤。下列人员中,有权请求客运公司赔偿的有( )。[2020年法硕(法学、非法学)真题]
A. 甲 B. 乙 C. 丁 D. 丙
答案:A|B|C|D
解析:《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此,甲乙丙丁四人均有权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甲、乙系夫妻,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甲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能得到支持的理由有( )。[2016年法硕(非法学)真题]
A. 乙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B. 乙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C. 乙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D. 乙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A|B|C|D
解析:《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
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四项,若乙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挥霍、隐藏、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甲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得到支持。
4. 秦某租住江某房屋,后伪造江某的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吴某。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时未发现材料有假,便向吴某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江某发现房屋被卖时秦某已去向不明。江某以登记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法考真题]
A. 应判决房屋登记部门撤销颁发给吴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B. 江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起诉 C. 吴某是善意第三人,房屋登记部门不应当撤销给吴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D. 江某提起行政诉讼最长期限是20年,自房屋登记机关作出过户登记之日起计算 答案:A|D
解析: 项,《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⑥明显不当的。本题中,秦某伪造江某的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并未发现材料有假,属于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
项,虽然吴某属于善意,但是其是否善意不影响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其遭受的损失应当另案处理。
项,《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不属于复议前置的范围。
项,《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题中涉及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最长保护期的规定。
3、案例分析题(15分,每题5分)
1.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一年多以来,迄今还没有一起非常经典的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行政垄断的执法案例。一位反垄断法方面的知名学者说,“我对《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不是非常满意。实际上,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是非常普遍和明显的。”[中财2010年研]
请评析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并提出相应的建设性意见。 答案: (1)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消费者以《反垄断法》为武器,向石油电力价格、电信资费、火车票价格、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机场建设费等事涉垄断的定价规定发难,却屡次被以相关条件不
符合法律规定而不予受理。事到今天,《反垄断法》实施满一年多时间,还没有一起非常经典的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行政垄断的执法案例,中国消费者没有从这部法律实施中获取任何好处。 众人瞩目的《反垄断法》在出台之后却成为消费者心目中的“花瓶”角色,该部法律本身的诸多缺陷是极为重要的原因:
①《反垄断法》实体性条文多于程序规范,《反垄断法》实施缺少规范化程序和司法监督程序保障,把大量的反垄断执法程序规则和司法解释留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最高。这样客观上就造成了《反垄断法》规定的原则性,进而使反垄断执法机构获得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商业秘密和便于取证为借口进行不公开执法。
②依据《反垄断法》规定,如果充分保障举报人、消费者和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一定程度上能够监督制约反垄断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不公开等问题,但是,人民不敢受理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作为、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等反垄断执法行为,加剧了反垄断执法随意性和非公开化。
③《反垄断法》规定了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权利,但是依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人有权利提起反垄断行政诉讼。在这个大背景下,行政机关和人民消极解释为只有受到垄断经营行为损害的企业才能提起反垄断行政诉讼,却没有将诉权直接赋予消费者。 (2)针对现实中实施效果的不佳状况,应进行以下相应的改革: ①针对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较为原则,条文的可操作性较差的问题,在最为迫切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出台之
后,仍需加快制定其他实施细则的步伐。例如,垄断行业的反垄断规则、知识产权适用反垄断法的适用细则、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规则。 ②我国采取了“双层次多机构”的执法,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错位”“缺位”“越位”的现象。因此,需高度重视反垄断法第九条第四项有关反垄断委员会“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在执法机制方面,重点要理顺以下几组关系: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三个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之间的关系;管制性产业的监管机构与三个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授权的执行反垄断工作的省级的相应机构之间的关系;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反垄断司法的关系等。 ③加大对反垄断法的宣传力度,消除把反垄断法与发展规模经济对立起来的观念、把反垄断法与企业做大做强对立起来的观念、把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对立起来的观念、法外开恩的思维惯性导致的观念等错误观念。
④需加快反垄断执行能力建设步伐。 解析:空
2. 为治理风景区发生的不文明行为,某省一设区的市的常委会制定了《风景区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对乱扔垃圾不听劝阻的游客处以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2020年法硕(非法学)真题]
结合上述材料,运用学相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该市常委会是否有权制定风景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能否对破坏景区环境的行为设定行政拘留?分别简述理由。
(2)如该条例施行后,被认为与、法律相抵触,哪些国家机关有权撤销?
答案: (1)①该市常委会有权制定风景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理由如下:
根据《》的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因此本题中,该市常委会有权制定风景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②该市常委会不能对破坏景区环境的行为设定行政拘留,理由如下: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因此本题中,行政拘留是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予以规定,该市常委会无权设定行政拘留。
(2)若该条例被认为与、法律相抵触,全国常委会和省有权将其撤销。
根据《》的规定,全国常委会有权撤销制定的同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并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本题中,该地方性法规由市常
委会制定,并经省常委会批准,因此,在该条例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全国常委会和省有权将其撤销。 解析:空
3. 某行政机关在某次打黄扫非行动中公布的一张照片引起了广泛争议。“光头”抓住一“卖淫女”的头发,“卖淫女”双手护胸,一脸惶恐,而她的衣服就在一边。旁边还有嫖客一干人等。 请结合条文:
(1)公布“卖淫女”裸照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2)“光头”对“卖淫女”的行为是否违法,说明理由。[北大2010年研]
答案: (1)公布“卖淫女”裸照的行为违法,理由如下: ①行政机关公的照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以及名誉权,侵犯了公民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和相关民事权利,违反了和民法的规定。
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卖淫女尽管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是其基本的仍然受到保护。公的裸照侵犯了卖淫女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尽管我国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但是我国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先后决定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中就包含隐私权的保护,因而我国中也应包含隐私权的保护,国家机关侵犯公民隐私权是违反的,而且公布他人裸照也会侵害到人格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讲也行政机关也是违宪的。此外上述行为也属民事侵权行为。
③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
和内容进行执法,将卖淫女的裸照进行公布,显然不是法律规定的职权,因而行政机关也有违依法行政的原则。
(2)“光头”对“卖淫女”的行为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①“光头”虽然是执行公务,查处违法行为,但他侵犯了“卖淫女”的人格尊严,因而是违反的。《》第3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②人格尊严是指作为人应具有的最起码的资格,是公民个人自由发展其个性而不受干涉的权利,是人之为人所必须享有的地位、待遇或应受的尊重,集中表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在法律上体现为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贞操权、隐私权等权利。 ③本案中,“光头”在众目睽睽之下,抓住卖淫女的头发,使其裸体示人,严重侵犯了卖淫女的人格尊严。尽管卖淫女是违法者,但是人格尊严的普遍性决定了任何人包括违法和犯罪的人,其人格尊严都不受侵犯,否则违宪。 解析:空
4、概念题(60分,每题5分)
1. 视听资料[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案: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它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视听资料具有如下特点:①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②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③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④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⑤对技术要求高,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和发展。 解析:空
2. 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案: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解析:空
3.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案: (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以是否给予补偿为标准,行政征收可以分为无偿征收和有偿征收。无偿征收,即征收主体无须向被征收主体给予补偿的征收。有偿征收即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征收,征收主体必须向被征收主体给予公平的补偿。
(2)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与联系:
①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
a.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b.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c.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既包括有偿的,也包括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 解析:空 4. 法律事件
答案: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可避免,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但由于这些事件的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有可能产生,也有可能发生变更,甚至完全归于消灭。例如,由于人的出生便产生了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和监护关系;而人的死亡却又导致抚养关系、夫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等。
解析:空
5. 形成权与抗辩权[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案: (1)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理论是由德国学者Emil Secke提出的。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债权人的撤销权。形成权的类型、范围广泛,依形成权所生效力可以分为三类,即生效形成权、变更形成权和消灭形成权。
(2)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抗辩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但不限于请求权,对于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以抗辩。抗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阻止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不在于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或其他权利。 (3)二者的区别包括:
①抗辩权的特点之一是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抗辩权,当事人才能行使,当事人不能合意创设抗辩权;形成权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形成权,比如租赁合同中的六大解除权,也可以是当事人合意成立的一种权利,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于若干情况下产生解除权,完全听凭当事人意思自治。
②抗辩权是一种被动性权利,其是一种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因此必须有请求权的提出,才有抗辩权适用的余地,不过抗辩权不限于用以对抗请求权,它也可以用来对抗形成权。例如,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予以拒绝;形成权则是一项主动性的权利,其以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
就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而抗辩权仅仅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
③抗辩权的作用是延缓、抵销或吞并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而形成权的作用是仅凭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而不问是否涉及对方当事人的意思。 解析:空
6. 法律解释[中南财大2012年研]
答案: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法律解释的对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解释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创造性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法律解释通常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的。法律解释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一般方法与特殊方法。 解析:空
7. 辩护制度[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案:辩护制度是一国法律中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辩护制度以辩护权为基础,通过辩护行为最终保障辩护权的行使和实现。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解析:空
8. 法定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案: (1)法定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有:行政性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简称受委托的组织,是指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某项行政职权或从事某些行政事务管理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它只能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其行为的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3)二者的区别:
①权力来源不同。受委托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被授权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授权。
②地位不同。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它是以自己的名义地行使行政职权,并能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解析:空
9.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案: (1)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消灭的行为,其特征就是行为的直接性与效果的绝对性,处分权人处分时不必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权利直接发生变动,而其变动效果对任何人均有效。处分行为的处分权人享有追认权。追认权的行使或拒绝追认,可以使行为的效力确定为有效或无效。
(2)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称债权行为。
(3)二者的区别具体包括:
①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因其直接处分权利,因而无须再有其他行为,便可以直接发生权利的变动;而负担行为则仅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必需处分行为的配合才能实现权利变动。
②生效条件不同。处分行为因其直接发生权利变动,为保护交易秩序,必须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否则是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而负担行为因其只产生给付义务,还未实施实际交易,不需要行为人有处分权,即便因无处分权履行不能也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行为人无法实际履行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③与原因行为的关系不同。处分行为适用的无因原则,其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即便引发其产生的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处分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负担行为往往是处分行为发生的原因。 ④对公示的要求不同。处分行为一般需要有一定的外观才能发生公信力,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等;负担行
为只在当事人双方之间有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负担行为的形式。 解析:空
10. 刑事责任能力[浙商大2021年研;安徽师大2020年研;浙江财大2019年研;宁波大学2017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暨南大学2015年研;北师2012年研;武大2009年研]
答案: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解析:空
11.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2005年研]
答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又称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而并不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即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互相分离的。 解析:空
12. 冲突规范[中南财大2008年研;中财2007年研;2005年研;西北2003年研;外交学院2002年研;复旦大学1999年研]
答案:冲突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确定这种权利和义务,因而,通过这一指引使有关国家的实体法最终得到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才是完整而有效果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系属”是指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和重要组成部分。 解析:空
5、法条评析题(5分,每题5分)
1. 《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中南财大2015年研改编]
(1)该条是关于什么制度的规定,该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2)该制度的运用原理是什么?
答案: (1)该条是关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制度的规定。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财产因灭失、毁损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时,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成为担保财产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依然存在于其上,债权人有权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根据《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财产的代位物包括以下内容:
a.担保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时,担保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但根据《民法典》第432、451条规定,质权人、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或者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留置权人向出质人或者债务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不能作为担保财产的代位物。 b.保险金。担保人对担保财产投保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时,担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可以作为代位物。
c.补偿金。主要指担保财产被国家征收时,担保人从国家得到的补偿金。《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人所得的损害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在因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产生代位物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a.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担保物权人可以在代位物上实现优先受偿权。
b.担保物权人的债权还没有到期。在这种情况下,代位物虽说是特定的,但毕竟已经货币化,担保物权人对其进行控制的可能性降低,
其到期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也会降低。为保障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物权人可以提前在代位物上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担保物权人还希望保留自己的期限利益,也可以不立即在代位物上实现担保物权,而等到债权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再在代位物上优先受偿。担保人可以自己或者应担保物权人的要求向提存机构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制度的原理。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这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取得该价值而受偿债权为目的。所以,即使担保财产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该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替代物还存在,该担保物权的效力就移转到了该替代物上。这种效力不但在抵押权上存在,在质权、留置权上也存在。在担保物的实体形态改变而其价值仍然存在时,担保物权人就其变化了的价值形态受偿,仍可达到同样目的。在担保人依法或经担保物权人同意而转让或处分担保物所得之价款,亦同为原担保物的替代物时,担保权人同样有物上代位权。 解析:空
6、简答题(50分,每题5分)
1. 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中南财大2013年研] 答案: (1)规范的含义
规范又称规则,既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又与刑法规范、民法规范、诉讼法规范等并列,合称为法律规范。
规范是国家的根本性法律规范。就规定的内容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而言,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确认的主体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时所应当遵循的根本行为准则。 (2)规范的特点
①在结构中,大量的规范往往由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相结合而构成,形成了权利——义务性规范。 权利——义务性规范有两个方面运用:a.在规定公民权利义务时,经常使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b.还包括了授予国家机关职权的规范。 ②确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结合使用。
③从规范的逻辑结构看,规范具有弱制裁性的特点,表现为:
a.规范往往不具备司法上的适用性,缺乏直接的司法强制力。 b.对违宪行为大多数是用政治途径解决,法律途径相对较少。 ④规范具有纲领性的特点。 ⑤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表现为:
a.对成文来说,一般规定了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规范一经确认,往往不易变动。
b.对于不成文来说,除了有重大的历史变革,主体一般不会破坏惯例。 解析:空
2.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特征。[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案: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含义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保密规定,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特征
①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危害行为表现为下列三种形式:
a.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b.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c.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②本罪是结果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是指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包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产品大量积压、营利性服务严重受挫、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等等。如果损失不严重,可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解析:空
3. 简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含的基本精神。[中南财大2009年研]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确定的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就是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原因享有或遭到歧视,禁止将这些因素作为法律区别对待的
分类标准。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
①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②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2)我国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
①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
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防止思想和作风对干伍的侵蚀。
③它鲜明地反对法外歧视,有利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④它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又切实履行他们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维律的应有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解析:空
4. 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哪些特点?[中南财大2008年研]
答案: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对GATT有关机制的继承和发展,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建立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
(2)规定了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且内容涉及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范围、基本程序、建议和裁决的执行与监督等各个方面。 (3)对争端解决的各个程序、环节规定了明确的时间。 (4)增设了一个常设上诉机构,从而形成了独特的“两审终审制”,增强了DSB的权威性和灵活性。
(5)明确规定了裁决执行的监督机制,有助于裁决或建议的尽快执行。
(6)采用了交叉报复的制裁方式,提高了制裁的力度。 WTO成员可以就WTO各类协定(除非另有规定)和DSU管辖范围的其他问题所引发的争议启用该机制。这一机制在有效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摩擦、维护WTO法律制度顺利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解析:空
5. 简述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案: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规定实际包含了刑罚轻重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两个方面的内容:①犯多
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也应判处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②在确定罪轻罪重和刑事责任大小时,应综合分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我国刑法的诸多规定均体现了该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组成,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例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等等。 ③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犯罪人判处适当的刑罚。 解析:空
6. 简述平等原则和弱者的保护。[中南财大2011年研] 答案: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又称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为前提,以平等为归宿。平等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民法的核心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其意义在于: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该原则,民法的其他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2)平等原则对弱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莫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前,一切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③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需指出的是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和法律地位平等,不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平等。
社会上存在的分配不公、差距悬殊等问题,是行、经济
法和社会保障法解决的问题;民法可以在其功能范围内保护弱者,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 解析:空
7. 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湖南师大2018年研;中财2011年研]
相关试题:
(1)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北航2016年研] (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具备的条件?[湖南师大2010年研]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中南财大2008年研]
答案: 当事人申请再审,又称再审之诉,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和范围的。如果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则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虽已生效,但属于法定不准提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
内提出,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以利于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当事人无休止的缠讼,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这样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3)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 (4)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的,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⑧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⑪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⑫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⑬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解析:空
8. 简述资本主义的分权原则。[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案: 资产阶级在制定、建立自己的国家政权过程中,都将近代分权学说予以贯彻,从而形成权力制约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分权原则。分权原则,又称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由于各国国情的差异,分权原则在资本主义中有不同的表现,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1)以美国为代表的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分权模式。美国清晰地划分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规定了这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行使,三种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平衡。根据美国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
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及其下级。同时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以备审议,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有权通过审判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官的任命,有权审判联邦最高法官并撤销其职务,参议院对案有审判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官的权利。联邦最高首席法官担任总统案的审判庭;根据惯例,联邦、主要是联邦最高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等等。实行总统制的现代各国采取的一般都是美国式。
(2)以英国为代表的凸显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英国实行三权分立,但三种权力之间并非平衡,而是突出了议会,特别是下议院的地位。英国运用分权原则的特点在于立法权胜过行政权,下议院胜过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并建立以议会为重心的责任内阁制。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基本内容是:内阁由下议院多数党的党魁组织;内阁成员对下议院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不信任,不是内阁总辞职,就是内阁解散下议院。日本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它在运用分权原则过程中,具有英国式的特点。
(3)以法国为代表的凸显行政主导的分权模式。法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历史锤炼,变化较大,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之间由开始的议会主导向行政主导转移。法国在运用分权原则过程中,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点,也借鉴了议会制的特点,通过加强总统的权力,削弱议会的权力,从而把分权与制衡的权力重心由立法转移到行政,
并建立起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总统以仲裁人和保证人的地位行使国家权力。总统有权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其他成员;总统有权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会议所决定的法令和命令。还规定,总统在法定期限内得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其最后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总统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总统有权以命令宣布议会特别会议的召开和闭会。 解析:空
9. 对比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答案: (1)二者的不同点
①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②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③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④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
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说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⑤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二者的相同点
①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②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③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
责任。即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解析:空
10. 我国设区的市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以及相关程序。[中南财大2017年研]
答案: (1)我国设区的市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我国设区的市在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程序
①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③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解析:空
7、论述题(25分,每题5分)
1. 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南财大2015年研] 答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坚持以下几个方面: ①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但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
②坚持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因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念中最重要的环节。
③坚持选民民主选举代表。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人民代表制。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因此,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④坚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否则,人民代表大会就可能脱离人民,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而导致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改变性质。因此,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处于最为关键的环节。
(2)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①理顺各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a.各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各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来说,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一是各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也就坚持和实现了党的领导,二是同级党组织的职责是为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保障。
b.各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各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c.各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人民的关系。要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既要明确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又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目的,又保证人民、人民依法行使职权。 ②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运行看,在自身建设方面主要应该抓好以下工作。
a.组织机构建设。组织建设主要应从三方面入手:
第一,增设专门委员会。尽管专门委员会只是及其常委会辅助性的工作机关,但其任务和作用极为重要。从全国来说,目前应该增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有两个:一是委员会,二是监察委员
会。
第二,加强地区、乡、镇的机构建设。在乡、镇机构建设方面,主要应该进一步健全其常设机关,以便落实本级的决议,经常性地监督乡、镇的工作,加强与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及时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加强各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一方面应尽快实现代表结构的合理化,另一方面必须实现各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 b.制度建设。为了提高各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就必须将这方面的内容法律化、制度化。具体说来主要包括:
第一,会议制度。由于议事规则中的诸多内容尚很原则,还有不少内容尚未涉及,因而还必须制定其他有关条例。
第二,各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实践工作中的主任接见代表日制度,代表小组活动日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分片负责、深入基层走访代表制度等都是行之有效的。
第三,与选民的联系制度。从实际工作看,这主要是指双向联系的制度化,监督、罢免的制度化。代表向选民收集情况,向选民汇报工作等应该形成制度。
第四,的视察、调查制度。这既包括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视察、调查的范围、程序等,也包括为进行视察、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的学习制度。培养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应该也是工作的一部分,因此,这项工作同样应形成制度。
c.成员素质的提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细胞,
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能力。但要提高其素质,必须而且也只能分两步走:
第一,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地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
第二,对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予以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职权。 解析:空
2. 论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免除。[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案: 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行为的不法性。如果国际法主体行为的不法性已经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在国际实践中,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免除主要有如下几种:
(1)同意。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律责任。同意必须符合国际法,必须是自愿的,而且必须由正式的权力机关做出。同意只限于一般国际不当行为,任何国家不得以同意为借口侵犯别国主权、政治和领土完整。
(2)对抗措施。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这种行为即使违背原先对他方承担的国际义务,但因该行为是由加害方的国际不当行为引起的,所以对抗措施的不当性应予排除。通常对抗措施包括一般对抗措施和自卫行为。一般对抗措施是由对方的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引起的,因此受害方也只限于采取相应的
非武力措施来对抗,如经济制裁和断绝外交关系等。自卫行为则是由于受害方遭到加害方的武力攻击或侵略所采取的相应的武力反击行为。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国际法主体不符合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和无法预料的偶然事故,以致在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或不可能知悉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排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其国际责任。
(4)危难与紧急状态。危难是指代表国家行事的机关或个人在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自身的生命或受其监护之人的生命,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因而做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该行为的不当性应予排除。紧急状态是指一国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一严重紧急状态而采取的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措施,该行为的不当性也应予以排除。但是,这种危难和紧急状态规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危难和紧急状态如果是由行为国家本身造成或在它帮助下造成的,或者还有其他避险可能的情况时,则不排除该行为的不当性,行为国家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在上述特殊情况下,一国行为的不法性就被排除。既然该行为的不法性被排除,那么该国的国际法律责任也就当然被免除。 解析:空
3. 试述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中南财大2002年研] 答案: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一切用来证明行政诉讼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它包括可定案证据和其他证据。可定案证据是指能准确、充分、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由人民依法认定的证据;其他证据是
指由当事人提供或收集的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我国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 (1)书证。指用文字或图画、符号等记载的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并且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其基本特征是用记载或反映的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
(2)物证。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3)视听资料。指利用以录音、录像的方法录制的音响和图像,或者用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
(4)电子数据。指建立在计算机应用、通信技术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基础上,以一定的数字格式为表达形式,能够传递和交流信息的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具体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
(5)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依法所作出的陈述。
(6)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所作出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叙述。
(7)鉴定意见。指由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的材料,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
(8)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场所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验后作出
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为作出的书面笔录。 解析:空
4. 论述行律关系的主体。[中南财大2004年研]
答案: 行律关系主体亦称行主体或行律关系当事人,它是指行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与个人,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主体
①行政主体是行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能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a.行政主体必须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d.行政主体必须是能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主要表现为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与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②对于行政主体的范围,行学界公认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a.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在我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各部、各委员会;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等。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有:行政性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等。
(2)行政相对人
①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以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和组织。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a.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个人相对人是自然人形态的行政相对人,包括一人和多人两种。组织相对人是团体形念的行政相对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两种。
b.特定相对人与不特定相对人。特定的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可确定的对象。不特定的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广泛而不确定的对象。
c.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如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等。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
②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他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等方面来确定。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三个方面:
a.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他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履行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否则,行政主体可以对之实施行政强制或行政制裁。
b.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在现代社会,行政相对人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管理,而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积极地参与到行政管理中去,成为行政活动的共同创造者,这是现代行政民主的重要体现。
c.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③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a.行政相对人在行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列权利: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平等地受保护的权利;受益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请求救济权,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等;抵制重大或者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的权利。
b.行政相对人在行律关系中主要应履行下列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配合协助行政主体正常行使有关权力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解析:空
5.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的权威在于实施”用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谈法律实施的意义。[中南财大2020年研]
答案: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的权威在于实施”,在当代中国,即是要坚持依法治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即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它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和法
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
实现法治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条件可以从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等方面来分析:
①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以社会主义民主共和政体为政治基础,实行民主的监督与制衡。
②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机制。法治就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它不可能建立在自然经济与产品经济之上,历史已经证明,它也不可能建立在计划经济之上。市场经济形态比自然经济与产品经济形态更需要法律规则,在这种经济形态中的契约关系和契约观念是法治生成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这些观念和关系中产生的权利、自由、平等等法律原则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天然相连。社会主义法治也应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肥沃土壤之上。
③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法治需要特殊类型的文化基础(或称文化生态环境),这种类型的文化就是理性文化。就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需要来说,科学精神、思想、公民权利意识和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等理性文化要素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只有当这些文化要素成为根深叶茂的社会意识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才会变成现实,而愚昧、无知、迷信和愚忠等非
理性文化因素只会产生人治。 (2)依法治国的目标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可以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方面来理解,既可以从形式的、程序的层面来理解,也可以从实质的、价值的层面来理解。
①就形式目标而言,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
a.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它要求避免法律的矛盾,要求立法完整、科学与严谨,要求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和可操作。由于立法存在效力等级和时差,它要求对立法及时进行审查和监督等。
b.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它要求法律规则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一般性,要求适用法律时类似情况类似处理,要求法律被普遍服从和遵守,要法律在实施中发生实效而不是把效力限于纸面上,等等。 c.严格公正的执法司法制度。它要求机关守法,要求司法机关保持不偏不倚,要求司法活动有公正的程序。
d.专门化的法律职业。它要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者熟谙法律的原理与技巧,要求这些法律职业均具有严格的任职资格和考试录用制度,要求具有专职性和稳定性并使他们努力追求正义等。 ②就实质目标而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着重以下几个方面制度的建设:
a.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包括大部分政治行为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国家权力受控制,或政治主张可以指导立法但不能取代立法,可以作为适用法律的参照以补充法律遗漏,但不能直接作
为审判依据,法律确认和保障民主的、民主的权利、民主的完善与发展。
b.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包括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任何权力主体都应预设其责任,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除了由侵权和怠权所导致的消极责任外,还包括现代社会满足公民请示的积极责任和由管理带来的保证责任等。
c.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包括权力的取得合法化,法不禁止即自由,权力受权利的制约等。
d.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包括权利受平等保障,义务应法律化与合理化,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被公民、立法者与执法者加以正确的理解和执行等。 解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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