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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期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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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国际结算》期末测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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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计100分)

1、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我公司应拒绝接受B银行的要求.理由如下:

按《UCP5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即与开证行同样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保兑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因此,我公司应拒绝B银行的要求。

2、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答:A公司不能结汇。 理由:

1、根据《UCP5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展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2、 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3、1999年8月,上海立新外贸公司向伦敦ABC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皮箱一批,合同总值32,000美元。9月7日,上海立新外贸公司收到英国米兰银行9月5日开出的、以其为受益人的第8808号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中汇票条款要求,受益人开具以米兰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100%金额,即期付款的汇票。1999年9月25日,该批货物装运完毕,9月27日立新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交单议付。请根据上述资料缮制中文汇票一份。

汇票

出票时间:1999年9月25日(或26、27日) 出票人:上海立新外贸公司 付款人:英国米兰银行

收款人:上海立新外贸公司或凭其指定 (中国银行或凭其指定) 付款时间:即期付款或见票即付

金额:(小写)32,000美元 (大写)叁万贰仟美元整

出票条款:英国米兰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第8808号,开证日期1999年9月5日

4.中方某公司同时向某国出口货物,采用三种不同的托收方式:如下:假定该公司跟单汇票开立日为3月5日,寄单邮程共15天,请填写下表:

托 收 条 件 D/P at sight 托收日 3月5日 承兑日 付款日 交单日 3月203月20日 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 3月5日 日 3月20日 4月194月19日 日 D/A at 30 days after sight 3月5日 3月20日 4月193月20日 日 D/P at 30 days after date 3月5日 3月20日 4月44月4日 日 D/A at 30 days after date 3月5日 3月20日 4月43月20日 日

5、假设A为美国出口商,B为国内某进口公司。 B向A采购一批电子仪器,离岸价为100000美元,双方约定货于90年12月31日交清,B提出两种付款条件,由A选择(B由于预算问题,90年12月31日以前只能付清一半,另一半只有到91年8月31日才能付清):

(1)信用证于90年8月31日前开出,金额为50000美元, 另凭信用证支付余额50000美元,以清洁单据在91年8月31日前支付;

(2)信用证于90年8月31日前开出,信用证金额50000美元,余额50000美元货款,以承兑交单240天支付。 问:

(1) 对出口商、进口商各有什么潜在问题?(2)站在出口商立场,那一种较为有利?为

什么?(3)站在进口商立场,采用那一种付款方式有利?为什么?有何利益?

答:

(1)①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对进口商来说,提货风险大,资金占用时间长,结算速度慢、费用高。对出口上来说,存在收款风险:1、开证行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2、出口商履行合同后,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使得单据不符导致开证行拒付。

②采取承兑交单时,出口方面临以下风险:1、进口方付款人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2、进口地货款价格下跌或产生不利于货物的其他情形,进口方付款人借口拒付或承兑,甚至承兑到期后仍拒绝付款。3、出口方收款人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时间等不符合买卖合同规定,进口方付款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要求降低价格,甚至要求索赔。4、在外汇管制国家,进口方付款人未能及时申请到外汇,不能按时付款取货。5、进口方付款人在承兑交单方式下,凭承兑汇票取得单据后,到期拒付,出口方打官司费钱费时费力。

进口商面临以下风险:1、在按合同规定对出口方收款人通过银行提示的单据付款或承兑后,凭但提取的货物与合同不符。2、在远期付款交单项下,承兑了汇票后,到期不能从代收行处取得单据,而自己却承担了到期付款的责任。 (2)站在出口商立场,第一种付款方式有利。 1、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小,保证了安全收款 2、进口商可以控制出口商的履约情况

3、融资较方便

(3)、站在进口商立场,采取第二种方式有利。

1改善谈判地位---------开立进口信用证相当于进口商为出口商提供了商业信用以外的有条件付款承诺,对

进口商有信用增强的作用,进口商可据此争取到比较合理的货物价位;

货物有所保证----------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银行的介入可能使贸易本身更有保证,通过单据和条款,有效控制货权、装期以及货物质量;

减少资金占压-----------对于使用授信开证的进口商来讲,在开证后到付款前可减少自有资金的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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