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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小型水库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小型水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册小型水库。
第三条 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对象是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小型水库管理责任承担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重点考核小型水库的工程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 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与结果的抽查审核,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工作的验收和公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的初步考核和申报。
第五条 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分管理单位自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考核、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三个阶段。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考核达到规范化管理单位标准的,可向市级水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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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申报验收。
第六条 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结果达90分及以上(单项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江苏省小型水库规范化管理单位。
第七条 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日常管理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每年年底前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考核达90分及以上的,可申请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小型水库,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验收结果报省水利厅批准,省水利厅发文授予江苏省小型水库规范化管理单位称号,并颁发标牌。省水利厅将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审核,对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江苏省小型水库规范化管理单位的称号。管理单位应按考核和验收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 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的管理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水库有经批准设立的管理单位或水库主管部门已明确管理责任承担单位。
2、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要求鉴定为一类坝,或新建水库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或除险加固水库完成竣工验收后运行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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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三年内未发生工程安全责任事故。
4、近三年内小型水库大坝及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占用现象。 第九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工作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被验收单位所在县(市、区)或单位的专家不参加验收专家组。
第十条 对已获得小型水库规范化管理单位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复核。经复核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规范化管理单位等级,收回标牌、证书。
第十一条 对获得小型水库规范化管理单位称号的,省水利厅在安排省级维修养护经费时给予倾斜支持,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另行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原《江苏省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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