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上诉状(2)
故意杀人上诉状范文两篇
范文二:
上诉人:罗XX,男,1971年X月X日生于重庆市XX区,身份证号: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家住重庆市XXX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9年12月9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现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原判;
二、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 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XX在与陈红兵发生口角、抓打中,持刀向陈胸腹部连续猛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1.未明确事件的起因。本案系因死者陈XX的无理纠缠、主动挑衅和率先实施伤害行为而引起;
2.“口角、抓打”表明了当事人纠纷的双向性,但事实是,陈XX下车后即辱骂罗纪忠,罗甚至并未回骂;陈主动追打罗纪忠,后者则边挡边退。上述事实,业已经在场5位证人的一致证实;
3.未明确刀的原始持有者;
4.“持刀向陈胸腹部连续猛刺”的表述无证据支持,片面强调了上诉人的行为恶性。
(二)本案事实
2001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陈XX反复纠缠前女友王X(上诉人罗XX之现女友),被王拒绝,王随即与上诉人罗XX等四人乘车离开,并计划中途下车到同车友人家停留以躲避。然而,受害人陈XX不依不饶,要求同伴蒋XX驾车追赶,在XX广场追上罗XX等人乘坐车辆,甚至撞上罗等人所乘车辆的尾部。陈XX下车即辱骂罗:“老子忍了你好久了!”并冲上去对罗实施殴打。对陈XX的攻击,罗XX一直处于被动防卫的状态,陈追打罗,罗边挡边退。此情节,有被告人本人供述,案发当时在场证人证言的一致证实。上诉人于慌乱中夺取受害人陈XX的水果刀,对其实施本能的、被动的防卫。陈受伤
后,还欲追打上诉人,此情节亦有证人证言证实。经由上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本人供述,可知:
1.上诉人之行为系属正当防卫
上诉人与受害人陈XX的纠纷,系因陈的无理纠缠、驾车追赶、辱骂挑衅、率先伤害而引起;在整个过程中,上诉人一直处于回避与被动防卫状态。陈XX的主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与上诉人的被动防卫行为存在一致性、连贯性;上诉人罗纪忠的行为,是在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防卫意图下而依法实施的`防卫行为。
2.水果刀的原始持有人
本案中,水果刀的原始持有者对于上诉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确定至关重要。一审判决回避了对水果刀原始持有人的认定,并认为上诉人“罗XX所持水果刀系从陈XX手中夺得的辩解无证据支持”,此种认定有违本案事实、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一般逻辑。
(1)有违本案事实
上诉人罗XX夺刀时手部被刺伤,此情节有罗本人供述、以及两位证人证言证实。
(2)有违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根据刑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证明谁是水果刀的原始持有者是控方责任,
而非辩方义务;庭审中,公诉机关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水果刀的原始持有者为上诉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刑事证据基本规则,法庭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水果刀的原始持有者为陈红兵。
(3)有违一般逻辑
本案中,主动挑衅、实施伤害的是陈XX。陈有实施伤害的故意;也有实施伤害的行为。
水果刀的原始持有者为陈XX,上诉人罗XX的行为属无限防卫,并无过当。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上诉人还恳请二审在判断防卫限度时,考虑案发当晚的实际情况:陈XX疯狂扑打,上诉人在其冲扑上来实施伤害时,进行本能地、完全被动地防卫;且当时事态紧急、现场黑暗、对方身形快速变化,导致上诉人无法准确把握防卫限度、也不可能对实施防卫的对方身体部位进行选择、判断。
二、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判决上诉人故意杀人罪成立。上诉人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自己对陈红兵的死亡并不存在主观故意,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对陈XX的伤亡不存在直接故意
本案因陈XX的无理纠缠、主动挑衅、率先实施伤害行为而引起,陈又系凶器的原始持有人。上诉人罗XX无论从事前的乘车离开、欲到友人处躲避、还是事发当时的被动退却与防卫,均可反映出罗并无伤害、杀害陈XX的直接故意。以上,有在场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证实。
(二)上诉人对陈XX的伤亡仅存在过失
即使贵院根据现有或将来之证据认定上诉人存在防卫过当,上诉人对陈的死亡也仅存在过失,不存在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原理,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下,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本案中,上诉人在案发前曾大量饮酒,处于醉酒状态,意识认知存在严重阻碍,不可能明知自己的行为后果;而且,受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严重违背了上诉人本人意志。正如上诉人多次供述的那样,“我伤害了陈XX,我没想到他会死,我只是本能地用刀还击了他。”
上诉人对陈XX的伤亡存在过失。上诉人在实施防卫时,在醉酒、天黑、紧迫、恐慌的客观情况下,未能就可能导致的伤害进行预见,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
三、 量刑过重
上诉人认为,一审作出的无期徒刑判决过重,没有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上诉人良好
的认罪态度,以及积极进行超额赔偿等因素。
(一) 受害人过错
上诉人与受害人陈XX的纠纷,系因陈的无理纠缠、驾车追赶、辱骂挑衅、率先伤害而引起,被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二) 认罪态度
案发后,上诉人度过了长达8年颠沛流离的逃亡生涯,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在抓捕过程中,上诉人无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到案后,虽经机关、检察机关多次讯问,上诉人均能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坦白交代自身罪行,认罪态度良好;
(三) 超额赔偿
上诉人及其家庭积极、主动、超额赔偿受害人家属6万元(依法律规定应赔偿的最高限额为52728.5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0、183、184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撤销
原判,依法改判!
此 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罗XX(签名捺印)
xx年 xx月 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