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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道施工合同(北票市)

来源:叨叨游戏网
 通 信 管 道 施 工 合 同

甲方: 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市行政区域内28个乡镇弱电线路地下管道工程施工项目,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同意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内容:

按照规划实施弱电线路地下管道工程,暂定工程量为100公里 施工包干单价:200000元/公里(每公里5孔以内,含5孔),每公里5孔以上每增加1孔单价为10000元/孔公里。(不含赔偿费用及特殊路段处理费用)

1.3 施工地点:北票市行政区域内28个乡镇 1.4 其他要求:乙方实行包工包料(包括辅助材料)、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包赔偿及特殊路段处理(此费用以现场代表及设计、

监理签字确认后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包恢复等的全包方式。

第二条 建设工期

2.1 本工程开工日期是2017年5月15日,工程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

第三条 甲方责任

3.1 提供本工程的设计文件。 3.2 办理规划及报建手续。

3.3 协助乙方协调施工中与其它管线单位的关系。 3.4 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工程实施监理。

3.5 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安排乙方的半年施工计划。 3.6 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3.7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乙方责任

4.1 严格按照《电信网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和甲方提供的施工规范中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4.2 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半年施工计划进行施工。

4.3 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预防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4.4 接受和听取甲方及甲方委派的监理公司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服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以及提出的合理建议。

4.5 遵守地方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自行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如造成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4.6 对已完工部分的项目,在项目移交前应负责维护,并清理好场地。

4.7 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也不得将工程分包。如甲方同意分包,则乙方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对甲方而言,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对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甲方均视为乙方的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4.8 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因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引起的一

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押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向乙方追究损失。

第五条 现场代表

5.1 甲方指派 为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 5.2 乙方指派 为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 5.3 上述现场代表负责协调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相互工作联系。 第六条 材料的采购

6.1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管材甲方代购的方式进行施工。 6.2 为保证工程质量以及施工需求,乙方需在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半年施工计划所需管材采购费用打入甲方公司账户,由甲方代为采购。因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管材采购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6.3 由乙方负责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满足设计要求,并且在甲方提供的材料供应厂商入围清单中作选择。乙方应向甲方和工程监理提供相应批次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场。

6.4 由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必须负责更换,并赔偿由质量问题导致的甲方损失。

第七条 工程造价

7.1 本工程预算总造价为:200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最终价格根据竣工后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7.2 本工程乙方必须以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设计图或施工草图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和要求为依据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工程量有增减,需追加或减少工程投资的,乙方应取得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变更。

第 合同履约保证金

8.1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1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 8.2 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乙方进场施工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70万元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整)。

8.3 保证金的退还:乙方完成整个项目工程量的70%后,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乙方完成整个项目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的保证金70万元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整)。

第九条 付款及结算方式

9.1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为甲方支付进度款的时间节点。

9.2 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9.2.1 每年的3月30日和9月30日之前由乙方向甲方申报上一半年度的施工进度,并申请验收(需以乡、镇为单位申请)。

9.2.2 甲方收到乙方的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并审计乙方申报的半年施工进度,在每年的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向乙方出具审计后的半年施工进度表及施工进度款,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支付乙方审计后的半年施工进度款的60%。

9.3 工程尾款的结算

9.3.1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结算后,运营商拨付甲方工程款的10日内,甲方依据双方确认并经审计机构审核后的工程结算总额,将工程价款拨付至工程结算总额的95%。

9.3.2 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根据质量保修情况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工程余款。

9.4 乙方开户银行: 9.5 乙方开户帐号: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

10.1 本工程按甲方提供的施工规范中有关规定及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编制好竣工图、竣工技术文件、工程结算清单和其他有关资料并提供给甲方一式叁套。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两个月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0.2 如在竣工验收中发现有不合格之处,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时间内进行修理或返工,直至重新验收后达标通过,双方签署书面《验收合格报告》,乙方还须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如经三次修理或返工后仍无法达标,甲方可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可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部分的工程款外,还可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10.3 由于不可抗力、甲方原因、因重大设计变更等导致工程量的较大增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原因,经甲方签字盖章,工期可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保修

11.1 本工程竣工日期是指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 11.2 本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日期起1年。

11.3 本工程保修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12小时内派员维修。凡因外力损坏的,乙方以成本价格收费。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免费进行维修。如乙方不能按时进场修整,甲方可另请施工队整修,除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外,乙方还须按维修总额的10 %向甲方支付延误维修的违约费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乙方应按时完成甲方委托施工的工程,如不能按时完成,则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5‰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将不免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12.2 乙方在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元器件等不符合约定标准或设计图纸的,乙方除应立即免费更换为合格产品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3 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乙方应自担费用予以返工、重新施工安装。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12.4 工程质量(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和元器件等)问题,经乙方返工或重新施工后,仍不能达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甲方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3.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做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如果该项修改改变或影响了合同价格或者施工进度,受影响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或者施工进度的详细说明,经双方确认后可签定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13.2 如果乙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修正。如果在3日内不能修正的,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甲方将保留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合同的权利,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乙方承担。

13.3 如果甲方行使上述13.2款规定的权利,甲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款项,并有权追索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

13.4 如果乙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乙方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乙方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提供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由其执行本合同。

13.5 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乙方前期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况。

14.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四(14)日内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向其它方出具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不可抗力证明。

14.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4.4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60日或60日以上时,双方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进行协商。

14.5 若一方违约在先,不得以此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5.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不能解决,应在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和其他

16.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6.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附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3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双方各执贰份。

16.4 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写明的地址、号码,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或中国邮政EMS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进行。

甲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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