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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作者:刘小文 张永祯
来源:《北方经济》2008年第13期
一、公司治理的相关概念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西方学者提出了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概念。一般认为公司治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为基础形成内部的相互约束与制衡。
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问题。因此广义的公司治理已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还涉及利益相关者和股东、经营者的关系。利益相关者是指债权人、供应商、雇员、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为了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协调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文主要讨论狭义的公司治理问题。
二、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主要问题
中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都是由原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而来,即在原有的国家股的基础上引入部分公众股进而上市成立上市公司。这种以放权让利为核心的改造给企业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即随着企业和经营者自主权的扩大,出现了所有者缺位,内部治理弱化等一系列现象,造成了国有产权大量流失,经理人,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等严重后果,对中国国有上市公司的治理提出了迫切要求。
(一)内部人控制
内部人控制的根本原因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缺位。由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中国上市公司的典型特点是真正所有者的概念化,国有产权严重虚置,从法理上来看,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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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人民,而全体人民是一个无法实施其财产权利的名义主体,国有资产实际上由掌握和控制,而下又有专门的主管部门代行所有权,以实现所有权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的分离;在主管部门下还有国有资产的运营机构;再下面才是国有资产参股控股企业,形成了“国资委—运营机构(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企业”三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机制,造成国有资产权力行使上的全体人民与、与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与运营机构、运营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的多层“委托一代理”关系。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下,真正的股东即全体人民实际上对经理层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从而导致控制权由经理层掌握,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空缺。 所有者的缺位往往使有关部门的、国有资产代表和企业经营者成为共同的“内部人”,通过合谋侵吞国有资产获取个人利益,造成国有产权流失,以及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关联交易等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内部治理机制弱化
1 作为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无疑是治理的核心,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董事会的治理状况决定着上市公司的价值。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中国上市公司内,董事会成员基本上是由各股东按股权比例产生出来。这样,由国有大股东选派的董事成员必然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同时,国有股东一般还委派董事长,形成对上市公司的“超强控制”。公司总经理也由国有股东委派,而且经常出现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任的现象;一部分董事也在经理层任职,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平均有9.91人,在这9.91人中平均有1.76人在经理层担任职务,占到17.76%;平均有8.15人不在经理层担任职务,占82.24%。这些情况往往造成公司内部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重复交叉,混淆不清,使得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失去了意义,增加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同时也使得大股东有能力直接对公司经营进行干涉,形成所谓的“所有权对经营权的侵袭”。从而通过各种手段剥夺中小股东的利益。
2 监事会形同虚设,难以发挥监督职能。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代表出资者行使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的监督权,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是公司正确经营的保障,有利于保证股东权益。但在中国上市公司内部,由于受原来国有企业管理思想,管理观念的影响,虽然建立了监事会,但实权仍然掌握在董事会和管理层,监事会实际上成了闲置部门,从一开始就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上也存在严重缺陷。监事会成员一般由员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而员工代表的工资奖金等都由公司高层所控制,其对董事会的监督必然大打折扣,所以实际能发挥监督作用的只有股东代表,而股东代表在中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里,大部分也由国有大股东直接委派和指定,这些监事会成员多为原国有企业的政工干部,如工会、纪检等,并非法律、财务、工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他们实际上既无进行有效监督的客观能力,也无进行严格监督的动因(受委派的他们不会去监督同样由国有股控制的董事会)。因而,监督职能也难以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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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缺乏成熟的经理人市场
经理人市场为经理人提供了一种声誉激励机制,同时也为建立一套完整的聘用和解雇机制创造了条件。声誉激励更注重长期的个人职业生涯的“品牌”创造,如果公司的经理经营不善或存在贪污舞弊现象,就会严重影响其在经理人市场的声誉品牌,从而必将受到竞争者的威胁。因此,这种声誉激励机制是要使企业高管人员能够看重在职业市场上的荣誉、地位和心理满足,从而激发更大的工作热情和付出更多的努力。因此,在成熟的经理人市场上,对公司经理人员的聘用和解雇就可以依据其在职业场上的声誉来判定。而目前中国成熟的经理人市场尚未建立起来,公司经理根本不会担心职业场上的声誉名望,从而也不会为声誉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或为公司付出多大的努力。相反地,即使他们经营不善,或存在营私舞弊的行为,国有企业传统的惩罚方式只是平调到其他国有企业或相应的部门,这无疑增加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三、解决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对策
(一)切实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
解决所有者缺位的关键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到两点,即产权明晰和政企分离。产权明晰就是要明确指定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代表机构,建立必要的所有者约束体系。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所有者约束是指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所有者只有拥有了这两个权利,才有动力去履行其职责——监督经营者的行为。因此产权明晰的要求就是要使这两种权利和管理企业的机构利益息息相关,充分调动的积极性。政企分离则指机构的公共管理职能必须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职能分离,将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职能分离出来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要求企业必须是经营的竞争主体,有的经营目标,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将自己的目标强加给企业。因此,国资委的设立,实现了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分离,从这方面来讲,国资委应于其他的机构,成为的经济部门。
(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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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进董事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约束功能。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董事制度的推行有几点严格要求:首先,要保证董事的性,即要求董事必须有的人格,未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公司没有业务关联、对其从公司获得的报酬不依赖。其次,要求董事是技术、财务、法律或管理方面的专家,具有相当的从业经验和成熟的判断能力,并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兴趣来履行董事职责。再次,要建立合理的董事选择机制,董事必须通过市场筛选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时,应实行差额选举,并给予所有股东同等的提名权利。最后,对董事需赋予明确的权力,包括监督权,对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并且要以适当的方式发表评价结果;审核权,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关联交易、配股增发方案和分红派息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公司在这些方面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否决权,对公司的重大投资、交易和分配行为,董事应具有一票否决权。
2 加强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首先是要在思想上打破原有的陈旧观念,逐渐重视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其次要改变监事会制度立法上的缺陷,一要明确监事会成员的资格规定,即必须是财务、法律、审计、工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二是明确监事会的薪酬和责任。监事薪酬体系由哪几部分构成,每一部分都与什么有关(总的来说,其报酬应与其工作的努力程度有关以形成对监事的有效激励),若监事怠于履行责任或发生严重失误,应负什么责任,或者与董事勾结,包庇董事,应受什么惩罚,这些都必须一一规定;三是要为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提供法律程序保障,如监事会何种情况下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聘用专门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等,必须加以明确。
(三)建立和完善经理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