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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西医结合研究所建设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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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西医结合研究所建设与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目标与原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加强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工作,提升中西医结合研究能力,规范北京市中西医结合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依托于北京地区三级医院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建设,属于单位内设机构。

第三条 研究所是解决北京市中西医结合重大科研问题,承接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骨干基地;是引领中西医结合研究方向,探索北京市中西医结合科技新模式,形成首都科研大协作的创新基地;是结合医院临床优势,在重点方向或优势环节深入开展中西医结合研究的特色研究基地;是促进中西医结合国内外学术交流,培养北京中西医结合带头人和骨干的人才基地;是推动北京市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西医结合临床水平提升的转化基地。各研究所共同形成北京市中西医结合研究体系。

第四条 各研究所应在三级学科或专病层面形成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并与医院的临床和学科优势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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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研究所命名采用以下方式,北京市中西医结合+ 学科(专科或专病)+研究所或临床研究所。学科(专科或专病)应能体现医院在二三级学科或专科专病方面的临床特色与优势。

第六条 研究所采取支持、医院主管、专家指导、社会参与、需求导向、自主发展的建设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研究所申报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研究所所长或学术带头人应热爱中医药事业,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的方针;深刻理解、尊重中西医结合的理论价值和科学内涵;须具有高级职称,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既往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院内外协调能力,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研究所的科研团队应具备较好的中西医结合理论、科研或临床实践基础和能力;年龄、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学科构成多元化,人员相对稳定;在每个研究方向上均有优秀带头人,曾承担并完成市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

(二)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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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研究方向明确、领域相对稳定,且与本单位的临床优势和发展重点相一致;既往在相关研究领域有较高的影响力,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

(三)具有较好的研究条件

应有能满足临床研究条件的市级以上的重点专科(学科、专病);拥有特色实验技术的三级实验室或相应水平的实验室作为技术平台。

(四)具备较好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依托单位能做好建设经费和行政后勤等保障,建立有利于研究所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 研究所按照如下程序申报和立项:

(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依托单位根据要求组织申报;

(三)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和实地评估;

(四)合格者下发批准建设通知;

(五)依托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开展研究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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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九条 研究所建设自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下发批复文件日期为准,建设周期为3年。

第十条 研究所在申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课题、开展人才项目建设等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研究所要坚持相对稳定的中西医结合研究方向,在本领域的研究中发挥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成果转化与推广,探索符合中西医结合特点、有利于突出和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的多种运行机制和组织模式。

第十二条 研究所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同时成立与研究所研究方向相关的优秀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指导研究所开展临床科研活动。

第十三条 研究所在组织架构上,应内设至少三个及以上具有不同职能的研究或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研究所应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学术(学科)带头人相对固定,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承担研究课题的实际情况由研究所聘任人员。

第十五条 研究所要建立良好的开放机制,采取措施吸引优秀的学科人才,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中西医结合学术交流和科研项目合作,在北京市及全国形成较强的学术辐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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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建设期内,实行研究所依托单位日常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每半年考核的管理模式,每年1月、7月报送研究所建设情况的书面材料,并择期进行实地考评。

第十七条 研究所的考核与评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所的软硬件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

(二)研究所承担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情况;

(三)研究所学术梯队建设情况,人才培养措施和落实情况;

(四)研究所获得的授权专利、软件著作登记权,发表的论文、专著,研制的医院制剂或协定处方制剂、牵头制定的国家或行业规范,以及成果产业化等情况;

(五)研究所对行业和社会的影响力及对基层的辐射作用。

第十 研究所依托单位应于建设期满后三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可在整改后申请再次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期满,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完成建设目标者将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达不到建设目标者采取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研究所等措施。

第四章 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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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给予一定的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课题启动、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以及完善数据库信息网络建设等。

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依托单位应投入与研究所规划、运行相适应的配套建设经费,并要建立有效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依托单位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对经费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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