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术语和定义
1.1 申请人
填写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如项目经理、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 1.2 批准人
负责审批作业许可证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管理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常是地区公司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地区公司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油库或加油站负责人、作业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等。 1.3 非常规作业
临时性的、没有操作规程指导以及承包商作业的活动。
2 职责
2.1 销售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2.2 销售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小产品生产销售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2.3 地区公司根据本规定,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作业管理程序,地区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2.4 地区公司HSE部门对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2.5 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执行本单位作业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2.6 员工接受作业培训,执行作业管理程序,参与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 管理要求 动火作业
5.1 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新建项目视为固定、专门的维修场所,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5.1.2.1 一级动火作业
——油(气)库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即在油(气)库储存收发甲、乙类油品的罐区、泵房(泵棚)、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加油(气)站罐区、装卸作业区、加油(气)场地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和压缩机房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盛装过甲、乙类油品及油气的输送管道、隔油池、罐车、油轮、驳船、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5.1.2.2 二级动火作业
——在油库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即油库储存收发丙类油品的储罐、桶装仓库、收发作业区、泵房、卸油作业区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在盛装过丙类油品的输送管道、罐车、油桶等现场的动火作
业。
5.1.2.3 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
5.1.3 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5.1.4 凡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禁止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5.1.5 动火区域属地责任方和动火作业方均应指派现场监护人并同时在场监护。
5.1.6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5.1.7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5.1.8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5.2 动火作业前准备
5.2.1 风险评估: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安全管理规范》(Q/SY1238-2009)。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
——作业设备、工机具;
——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 5.2.2 系统隔离
5.2.2.1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5.2.2.2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5.2.2.3 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5.2.2.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分数)。 5.2.2.5 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5.2.2.6 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定》。
5.2.2.7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油品的设备、油罐、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气)来源并加盲板,防止油料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其次将设备、油罐、容器、管道的余油清理干净,彻底吹扫、清洗、置换、通风,并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对于无法加盲板的部
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 5.2.3 可燃气体检测
5.2.3.1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5.2.3.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5.2.3.3 需要动火的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在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5.2.3.4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方位。出现异常情况应停止动火,重新检测。
5.2.3.5 应使用两台相同型号的检测仪检测气体,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每次使用前与其它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3.6 气体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仪器的使用,检测应在动火监护人监护下进行。 5.3 实施动火作业
5.3.1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5.3.2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5.3.3 气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且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乙炔气瓶严禁卧放。在油罐、阀井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炔气瓶放入油罐、阀井内。
5.3.4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气体检测结果应记录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核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5.3.5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5.3.6 动火临时中断时,动火监护人应留守现场30min,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
5.3.7 动火作业现场15m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迅速撤离。
5.3.8 动火作业区域内禁止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5.4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5.4.1 高处动火作业
5.4.1.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5.4.1.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5.4.1.3 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遇有五级风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5.4.2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5.4.2.1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5.4.2.2 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2.3.2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4.3 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5.4.3.1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5.4.3.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5.4.4 其它特殊动火
5.4.4.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5.4.4.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5.5 动火作业许可证
5.5.1 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
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备:
——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安全工作方案;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其它相关资料。
5.5.2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不得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期限。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延期、取消、关闭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5.5.3 审批权限
5.5.3.1 按分管业务职能审批
——运行的油(气)库维修动火作业由分管油(气)库业务的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油(气)库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运行的加油(气)站维修动火作业由分管加油(气)站业务的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加油(气)站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停业的油(气)库、加油(气)站检修和改(扩)建项目动
火作业由分管工程业务的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设方项目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5.5.3.2 按动火作业级别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的分管领导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三级动火作业:由油(气)库、加油(气)站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5.5.3.3 批准人无法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指定被授权人,并签署授权书,授权书样式见附录B。一级动火作业被授权人为地区公司二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动火作业被授权人为地区公司二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三级动火作业不得授权。不得越级授权。每次作业只能授权一次。
5.5.4 现场核查时,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机具、材料等; ——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设备、设施吹扫、清洗、置换、检测情况; ——复测氧气浓度、可燃气体浓度;
——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等的封堵情况; ——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培训、沟通情况;
——安全施工方案中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5.5.5 如果在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申请人须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申请人和批准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有效。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均应在申请上注明。申请人和批准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延期生效。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h。
5.5.6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5.5.7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30min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5.5.8 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5.5.8.1 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许可证应编号,编号由许可证批准人填写。
——第一联:悬挂在作业现场;
——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第三联: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四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5.5.8.2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 5.5.8.3 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作业。如动火作业在本班次没有完成,交时应对动火作业进行交接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许可证由交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生效。交必须在监护人监督下进行。
5.5.8.4 动火结束后,关闭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已取消作废的
许可证)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存档,期限一年。 5.6 安全职责
5.6.1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确认进入作业现场人员资质身份,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5.6.2 动火作业单位: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提供进入动火现场人员名单,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6.3 动火作业申请人: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5.6.4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被授权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原批准人向被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5.6.5 动火监护人: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有权制止现场所有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动火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5.6.6 动火作业人: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
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责任停止动火。 高处作业 5.1 基本要求
5.1.1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系统; ——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2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 A。高处作业如涉及到其它作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1.3 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1.4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a)一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2-5m(含2m)高处的作业;
b)二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5-15m(含5m)高处的作业; c)三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15-30m(含15m)高处的作业;。 d)四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30m(含30m)以上高处的作业。 5.1.5 升级管理
在以下环境中从事高处作业,应对高处作业进行升级管理: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规定的II级或II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环境;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5.2 消除坠落危害
5.2.1 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5.2.2 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5.2.3 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录 B。
5.2.4 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安全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5.3 坠落预防
5.3.1 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系统、逃生装置等。 5.3.2 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若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5.3.3 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5.3.4 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5.3.5 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5.3.6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
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5.3.7 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索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5.4 坠落控制
5.4.1 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5.4.2 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录C。
5.4.3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5.4.4 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4.5 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一根垂直吊绳只可以一个人附着。
5.4.6 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录D。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5.4.7 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 《安全网》(GB5725-1997)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应能够承受与坠落测试中相等的冲击力。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5.5 其他安全要求
5.5.1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确保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5.5.2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5.5.3 脚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动、改装均应符合《脚手架安全管理规范》(Q/SY1246-2009)。
5.5.4 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见表1)。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5.5 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5.6 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m 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5.5.7 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5.5.8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索捆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及悬空的板上上架设梯子。
5.5.9 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 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 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5.5.10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6 高处作业许可证 5.6.1 常规作业
对于常规的高处作业,如上罐计量、装卸油等日常高处作业,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严格按照库站操作规程执行,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6.2 非常规临时作业
除日常高处作业外,在高度距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由高处作业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 ——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 ——坠落预防计划;
——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 ——其他相关资料。 5.6.3 审批权限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作业审批人通常是地区公司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地区公司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油库加油站负责人、作业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等。
一级高处作业由库站负责人、作业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等组织高处作业书面审核和现场复核和《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
二级高处作业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负责组织高处作业的书面审核、现场复核和《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三级和四级高处作业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或指定授权人负责组织高处作业的书面审核、现场复核和《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5.6.4 许可证审核
在收到高处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许可证核查通过后,批准人或其被授权人、申请人应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 5.6.5 授权
若作业批准人无法亲临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应调动相关的资源,指定被授权人行使审批职责,并进行书面授权,授权书见附录G。批准人委托被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作业最终责任。 5.6.6 期限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6.7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5.6.8 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事故状态下。 5.6.9 许可证管理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管理程序执行《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 5.7 安全职责 5.7.1 作业申请人:
——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办理作业许可证;
——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 ——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组织实施作业; ——指定现场监护人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5.7.2 作业批准人:
——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指定现场监护人 ——批准、关闭和取消作业。 5.7.3 作业人员: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5.7.4 作业监护人: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临时用电作业
5.1 基本要求
5.1.1 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参见附录 A。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超过6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5.1.2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作业,应由电工进行,并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5.1.3 临时用电系统应采用三相五线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5.1.4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并上所挂牌。
5.1.5 潮湿区域、户外的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5.1.6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1.7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一旦发生此类现象,生产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 5.2 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在五台以上(含五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现场勘查。主要包括调查临时用电现场及周围环境、查看施工电源情况、拟定配电设置的位置。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置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电源进线路径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配电箱设置应按照“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原则设置;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方,分配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电源进线若可利用原有配电室电源,则将该电源作为临时用电的接入电源,若无可利用的配电室电源,则联系供电部门就近接入外电;线路走向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布置、车辆及人员流动、物料堆放等情况确定。
——负荷计算。根据需要的用电设备计算出总用电负荷,确定分路导线的型号、规格和配电箱、开关箱设置的个数。
——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选择导线和电器时要考虑导线中通过的电流不大于其允许载流量。
——设计配电系统。根据需要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确定个人防护装备。电工应确认绝缘胶鞋、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具齐全、有效。
——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3 架空和地面走线
5.3.1 使用周期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
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5.3.2 使用周期在一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埋地或地面走线方式:
——所有的地面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
——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车道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埋地电缆沟采用沙土回填,不得用瓦砾、石块或建筑垃圾填埋。
5.3.3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高温、震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4 用电线路安全要求 5.4.1 基本要求
5.4.1.1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
5.4.1.2 临时用电线路禁止使用闸刀开关,应根据用电设备负荷选用匹配的空气开关。
5.4.1.3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
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5.4.1.4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
5.4.1.5爆炸危险区域的临时用电线路及用电设备的选择应执行附表2。
5.4.2 线缆安全要求
5.4.2.1 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5.4.2.2 临时用电线缆须使用五芯线缆,所有线缆无脱皮、破损、老化现象。
5.4.3 配电箱安全要求
5.4.3.1配电箱采用钢板制作,钢板的厚度应不小于1.5mm,箱门必须跨接、箱体接地良好。
5.4.3.2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须装有漏电保护器;保护接地线、工作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5.4.3.3 箱内电器元件绝缘良好且动作可靠;箱内线缆须用压线端子做固定连接。
5.4.3.4 配电箱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底部,引入、出线应分路成束,绝缘护套完好。
5.4.3.5 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5.4.3.6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
0.6m,小于1.5m。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5.4.3.7 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5.4.3.8 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及配电箱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5.5接零、接地与防雷
5.5.1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5.5.2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5.5.3 PE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 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5.5.4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电机、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5.5.5 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热镀锌角钢、热镀锌钢管或热镀锌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热镀锌扁钢或热镀锌圆钢。
5.5.6 接地体的连接应焊接牢固。
5.5.7 接地极与用电设备连接线采用截面积不小于6mm²黄绿多股铜芯线,两端应用铜线鼻连接,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 5.5.8 接地极有接地标识。
5.5.9 现场临时照明灯架、超高脚手架和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5.6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5.6.1除临时照明外的所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触保”制,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
5.6.2 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工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
5.6.3 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5.6.4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不得有接头;
——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Ⅰ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
——在狭窄场所,如油罐、锅炉内,应使用Ⅲ类工具。若使用Ⅱ类工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
——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5.6.5 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使用合格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5.7 标签、标识
5.7.1 所有开关、插座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 5.7.2 所有开关箱、配电箱(配电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远处的地面上用黄色油漆或黄色安全警戒带做警示。 受限空间作业 5.1 基本要求
5.1.1 只有在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法能完成工作任务时,才考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2 进入受限空间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5.1.3 地区公司可结合实际,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5.1.4 作业单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与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等相关各方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风险,采取措施,控
制风险。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
受限空间常见的危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中毒和窒息 ——火灾和爆炸 ——淹溺 ——坍塌掩埋 ——触电 ——机械伤害 ——中暑 ——其它危害
5.1.5 作业单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各类防护设施和救援物资应配备到位。应急预案制定指南参见附录B。
5.1.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都应接受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的培训,包括作业许可审批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气体检测人员、救援人员。进入受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培训指南参见附录C。
5.1.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安全工作方案、应急预案、连续检测记录、管线设备隔离清单、进入人员名单、携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清单等文件存放在现场。 5.2 受限空间辨识
5.2.1 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应每年对属地区域内的设施进行辨识,确定受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建立受限空间清单,并根据作业环境、工艺设备变更等情况不断更新。
5.2.2 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应针对辨识出的每个受限空间,预先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每年应对所有的安全工作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安全工作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
5.2.3 对于用钥匙、工具打开的或有实物障碍的受限空间,打开时应在进入点附近设置警示标识,明确标识“危险!受限空间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无需工具、钥匙就可进入或无实物障碍阻挡进入的受限空间,应设置固定的警示标识。 5.3 进入前准备 5.3.1 隔离
作业单位进入受限空间前应事先编制隔离核查清单,隔离相关能源和物料的外部来源(如断电、断汽、断油、断水、断气等),与其相连的附属管道应断开或盲板隔离,相关设备应在机械上和电气上被隔离并上锁挂牌。具体执行《上锁挂牌管理规范》(Q/SY1421-2011)。同时作业单位、作业审批人、监护人按清单内容逐项核查隔离措施,并作为许可证的附件。如涉及管线打开时,应符合《中国石油销售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5.3.2 清理、清洗
进入受限空间前,应进行清理、清洗。清理、清洗受限空间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清空;
——清扫(如冲洗、蒸煮、洗涤和漂洗); ——置换(如氮气吹扫和置换)。 5.3.3 气体检测 5.3.3.1 检测要求:
a)凡是有可能存在缺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等,事先应由作业单位进行气体检测,注明检测时间和结果;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30min后,仍未开始作业,应重新检测;如作业中断,再进入之前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
b)气体检测应由培训合格人员进行,检测仪器在校验有效期内,每次使用前后应检查;
c)气体检测位置应有代表性,应特别注重人员可能工作的区域,检测点应包括空间顶端、中部和底部,检测时应停止任何气体吹扫,检测次序应是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
d)检测人员应首先在空间外部检测入口处气体情况,当检测合格需进入空间内进行进一步检测时,应制定特别的控制措施,佩戴必要的呼吸防护器具,获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e)进入受限空间期间,气体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时,应进行气体监测;进入受限空间期间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h。
5.3.3.2 检测标准:
a)受限空间内外的氧浓度应一致。若不一致,在授权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应确定偏差的原因,氧浓度应保持在19.5%~23.5%。
b)不论是否有焊接、敲击等,受限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挥发物的浓度都应小于爆炸下限的10%(LEL)。
同时还应考虑作业的设备是否带有易燃易爆气体(如氢气)或挥发性气体。
c)受限空间内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指标时,不得进入或应立即停止作业。其中硫化氢不大于10mg/m3,一氧化碳不大于30mg/m3。
5.4 安全措施 5.4.1 监护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单位、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均应派出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情。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可通过防爆对讲机、保护绳、敲击罐壁等方式进行沟通。进入特别狭小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可靠的保护绳,监护人可通过系在作业人员身上的保护绳进行沟通联络。 5.4.2 温度
受限空间内的温度应控制在不对人员产生危害的安全范围内。 根据《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935-),工作地点不同温度可持续工作时间参见下表。在高温下持续作业后,必须休息不少于15min。
工作地点温度(℃) 30-32 32-34 34-36 36-38 38-40 40-42 42-44 轻劳动 (min) 80 70 60 50 40 30 20 中等劳动 (min) 70 60 50 40 30 20 10 重劳动 (min) 60 50 40 30 20 15 10 5.4.3 通风
5.4.3.1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自然通风,并尽可能抽取远离工作区域的新鲜空气。必要时应采用风机进行强制通风,严禁向受限空间通纯氧。进入期间的通风不能代替进入之前的吹扫工作。强制通风设备应持续、有效工作,一旦设备出现异常,应
立即停止作业。
5.4.3.2 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佩戴长管呼吸器时,应仔细检查气密性,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应慎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5.4.4 受限空间内设备
对受限空间内阻碍人员移动、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影响救援的设备(如搅拌机),应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应移出受限空间。受限空间内应尽可能平整、无障碍物、无突出物、无旋转物(如搅拌机)、无带电物。 5.4.5 照明及电气
5.4.5.1涉及临时用电作业执行《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5.4.5.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灯具应符合防爆要求。
5.4.5.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小于24V的安全行灯。金属设备内和特别潮湿作业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性能良好。
5.4.5.4 当受限空间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机具。 5.4.5.5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当在潮湿的受限空间、金属罐内,锅炉或水井内等受限空间工作时,应使用Ⅲ类或使用装设漏电保护器的Ⅱ类手持电动工具。
5.4.6 防坠落、防滑跌
受限空间内可能会出现坠落或滑跌,应特别注意受限空间中的工作面(包括残留物、工作物料或设备)和达到工作面的路径,并制定预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5.4.7 个人防护装备
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种类和风险程度,依据相关防护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穿戴。 5.4.8 静电防护
为防止静电危害,作业单位应对受限空间内或其周围的设备接地,并进行检测。 5.4.9 工具、材料清点
携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 5.6 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
5.6.1 每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书面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所有相关人员都应熟悉应急预案。
5.6.2 在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救援之前,应明确监护人与救援人员的联络沟通方法。获得授权的救援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带、救生索等以便救援,如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应携带气体防护设备,除非该装备可能会阻碍救援或产生更大的危害。 5.7 安全职责 5.7.1 作业申请人:
——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办理作业许可证;
——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组织实施作业;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5.7.2 作业批准人:
——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检查气体检测结果; ——批准和取消作业。 5.7.3 作业人员:
——熟悉作业内容,清楚安全条件和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熟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参加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的评估; ——掌握正确使用进入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清楚作业过程中与监护人员的沟通方式及紧急情况时的撤离方式;
——严格按安全工作方案和作业许可证内容的要求作业; ——在违反安全规程的强令作业、削减风险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7.4 作业监护人:
——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负责监视作业条件变化情况及受限空间内外活动过程;
——掌握作业人员情况并与其保持沟通,负责作业人员进入和出来时的清点并登记名字;
——清楚应急联络电话、出口、报警器和外部应急装备的位置; ——在入口处监护,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紧急情况下发出救援信息、启动撤离行动,并在受限空间外实施救援。 挖掘作业 5.1 基本要求
5.1.1 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对库、站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和埋地油罐、管道、电缆及铁路路基2m以外,且沟槽深度不超过0.5m的挖掘作业,可不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 5.1.2 挖掘工作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交通状况; ——附近的振动源;
——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土质类型; ——地表水和地下水; ——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架空的公用设施;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使用的工器具; ——气候; ——其他。
5.1.3 挖掘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设计和安全作业方案。
5.1.4 作业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如有疑问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不符合标准的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5.1.5 作业人员入场前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参与作业人员掌握作业主要风险、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
5.1.6 挖掘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在铁路路基2m 内的挖掘作业,须经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5.1.7 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设备、调度、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5.1.8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B。
5.1.9 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1.2m 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
5.1.10 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5.1.11 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应在坑、井、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5.1.12 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组织回填(如砂浆强度必须达到设计标准等),并恢复地面设施,当基础墙两侧回填标高相差较多或单侧回填时,必须采取支撑防护措施,防止墙体垮塌。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5.2 机械挖掘
5.2.1 挖掘机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挖掘机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2.2 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对挖掘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挖掘机性能完好,安全可靠。
5.2.3 挖掘作业应在指挥人员的指挥下进行,除指挥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挖掘作业区域。
5.2.4 挖掘前,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 (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挖掘区域地下设施,当挖掘作业距地下设施1m时,应停止机械挖掘,改用人工挖掘。
5.2.5 挖掘机作业回转半径内,禁止其他任何作业活动,避免人工及机械交叉作业。 5.3 保护系统
5.3.1 对于挖掘深度6m 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 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 5.3.2 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5.3.3 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执行。技术负责人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表1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类型 密实度或状态 密实 碎石土 中密 稍密 粘性土 坚硬 硬塑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m 以内 1:0.35~1:0.50 1:0.50~1:0.75 1:0.75~1:1.00 1:0.75~1:1.00 1:1.00~1:1.25 坡高在5~10m 1:0.50~1:0.75 1:0.75~1:1.00 1:1.00~1:1.25 1:1.00~1:1.25 1:1.25~1:1.50 5.3.4 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5.3.5 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5.3.6 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5.3.7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
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5.3.8 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5.3.9 基础开挖时,应按边坡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超挖或不留边坡,对于不宜放坡开挖的,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多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安全的作业距离,防止工具伤人。
5.3.10 基坑挖好后,应对边坡进行人工加固,以防止边坡的土石方及石块回落伤人。
5.3.11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深井开挖必须进行护壁加固处理,防止垮塌,并落实通风措施。
5.3.12 深度超过2m的基坑应设置临边防护措施,防护栏杆距基坑边沿不小于0.5m,高度不低于1.2m,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5.4 邻近结构物
5.4.1 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5.4.2 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5.4.3 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 ——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5.5 进、出口
5.5.1 挖掘深度超过1.2m 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5.5.2 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5.5.3 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条件。 5.6 排水
5.6.1 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支撑牢固、作业现场附近构建筑物基础稳定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5.6.2 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5.6.3 对地下水位高、沿河施工现场,罐区等基坑基础施工时要预先采取排水措施。 5.7 危险性气体环境
5.7.1 对深度超过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应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执行《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5.7.2 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达到施工条件时
方能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5.8 标识与警示
5.8.1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5.8.2 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5.8.3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 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
起重机吊装作业
5.1 基本要求
5.1.1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5.1.2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5.1.3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货物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含六级)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5.1.4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5.1.5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5.1.6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管线打开作业
5.1 基本要求
5.1.1 管线打开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作业许可证》,样式见《中国石油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含有剧毒介质、超高压介质、高温和深冷介质等的管线打开),企业应根据管线打开作业风险的大小,同时办理管线打开许可证,管线打开许可证的式样见附录A。
5.1.2 管线打开前应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5.1.3 管线打开作业如涉及到其它作业,还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不得代替相关其他作业许可证。
5.1.4 凡是没有办理作业许可证,没有按要求编制安全工作方案,没有落实安全措施,一律禁止管线打开作业。 5.3 作业前准备
5.3.1 管线打开作业前,作业单位应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清理计划,应具体描述关闭的阀门、排空点和上锁点等,必要时应提供示意图;
——安全措施,包括管线打开过程中的冷却、充氮措施和个人防护装备的要求;
——必要时,应急、救援、监护等预备人员的要求和职责; ——必要时,制定应急预案;
——描述管线打开影响的区域,并控制人员进入。
5.3.2 作业前安全工作方案应与所有相关人员沟通,必要时应专门进行培训,确保所有相关人员熟悉相关的HSE要求。 5.3.3 清理
5.3.3.1 需要打开的管线或设备必须与系统隔离,其中的物料应采用排尽、冲洗、置换、吹扫等方法除尽。清理合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系统温度介于-10℃~60℃之间; ——已达到大气压力;
——与气体、蒸汽、雾沫、粉尘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有关的风险已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5.3.3.2 管线打开前并不能完全确认已无危险,在管线首次打开之后,仍然可能发生事故,因此在管线打开之前应做以下准备:
——确认管线(设备)清理合格。采用凝固(固化)工艺介质的方法进行隔离时应充分考虑介质可能重新流动;
——如果不能确保管线(设备)清理合格,如残存压力或介质在死角截留、未隔离所有压力或介质的来源、未在低点排凝和高点排空等,应停止工作,重新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控制措施,消除或控制风险。 5.3.4 隔离
5.3.4.1 隔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提供显示阀门开关状态、盲板、盲法兰位置的图表,如上
锁点清单、盲板图、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和仪表控制图等;
——所有盲板、盲法兰应挂牌;
——隔离系统内的所有阀门必须保持开启,并对管线进行清理,防止在管线(设备)内留存介质;
——对于存在第二能源的管线(设备),在隔离时应考虑隔离的次序和步骤。对于采用凝固(固化)工艺进行隔离以及存在加热后介质可能蒸发的情况应重点考虑隔离。
5.3.4.2 隔离方法的选择取决于隔离物料的危险性、管线系统的结构、管线打开的频率、因隔离(如吹扫、清洗等)产生可能泄漏的风险等。隔离的方法和优先顺序见5.2.4。
5.3.4.3 采用单截止阀隔离时,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5.3.4.4 应考虑使用手动阀门进行隔离,手动阀门可以是闸阀、旋塞阀或球阀。控制阀不能单独作为物料隔离装置,如果必须使用控制阀门进行隔离,应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隔离。
5.3.4.5 所有隔离点上的隔离设施应上锁挂牌,并符合上锁挂牌的有关管理规范要求。 5.4 打开管线
5.4.1 明确管线打开的具体位置。
5.4.2 必要时在受管线打开影响的区域设置路障或警戒线,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5.4.3 管线打开过程中发现现场工作条件与安全工作方案不一致时(如导淋阀堵塞或管线清理不合格),应停止作业,应进行再评估,重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5.4.4 涉及到热分接的管线打开,其作业具体步骤和方法应符合《在
用设备的焊接或热分接程序》(SY/T 6554)。 5.5 工作交接
5.5.1 管线打开工作交接的双方共同确认工作内容和安全工作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方面的影响; ——隔离位置、清理和确认清理合格的方法; ——管线(设备)状况;
——管线(设备)中残留的物料及危害等。
5.5.2 生产单位、维护单位或承包商的相关人员在工作交接时应进行充分沟通。
5.5.3 当管线打开时间需超过一个班次才能完成时应在交记录中予以明确,确保班组间的充分沟通。 5.6 个人防护装备
5.6.1 管线打开作业时,应选择和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专业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参与个人防护装备的选择。
5.6.2 个人防护装备在使用前,应由使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5.6.3 应按防护要求建立个人防护装备清单,清单包括使用何种、何时使用、何时脱下个人防护装备等内容。应确保现场人员能够及时获取个人防护装备。
5.6.4 对含有剧毒物料等可能立刻对生命和健康产生危害的管线(设备)进行打开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所有进入到受管线打开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包括预备人员应同样穿戴所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
——对于受管线打开影响区域外(位于路障或警戒线之外但能够看见工作区域)的人员,可不穿戴个人防护装备,但必须确保能及时获取个人防护装备。
5.6.5 个人防护装备的管理应符合个人防护装备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
6 管理系统
6.1 审核
销售公司和地区公司都应把作业许可安全管理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针对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组织专项审核。 6.2 偏离
地区公司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程序时发生的偏离,应报销售公司批准;地区公司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程序在执行时发生的偏离,应报地区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6.3 培训和沟通
本规定由销售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培训。相关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应在销售公司范围内进行沟通。
20097 1 2 3 420092009 69 7 1 2 3 4 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net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