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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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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是自首的两种情况:

(一)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机关、人民、人民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发现,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已经被发现,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要求:

1、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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