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乘坐交通工具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
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乘坐交通工具,以 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交通工具选择规走
公司员工外出办事,本着节约原则,应尽量乘坐公 交或地铁出行,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乘坐 出租车; 对于办急事特事、携带公司大额现金、贵重品、随 身携带5KG以上公司物品、偏远地点或公交车或地 铁无法抵达地点等情况,经请示后可开公车或乘出 租车外出办事,公车为优先选择。
第三章申请打车规定
员工外出在无其他交通工具使用的情况下,可根据 实际情况选择打出租车。
预计费用在3 0元以内,申请单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若预计费用超过30元,需向总经理请示审批。审批 通过后方可打车。
遇紧急情况,急需打车时,可先向审批人电话申请, 申请通过后方可打车。
因下列情况申请打车者,一律不予批准:
1) 2)
办理与公司无关事宜时;
办理业务,但情况不紧急,乘坐公交车能便利到达 时。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起 执
第十条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