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办案需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异地羁押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业务部门批准。看守所发现被羁押人员中有错押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并通知办案单位核实纠正,同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看守所执法细则》法定条件出所 出所凭证(1)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包括变更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后转劳动教养处理、撤销案件、人民作出不批捕决定或者决定不起诉、人民判处无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管制、缓刑等,凭办案机关签发的《释放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被羁押人员《释放证明书》;(2)收押后需要异地羁押的,凭两地看守所共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异地羁押通知出所手续。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如果属于涉嫌犯罪还正在审理期间,避免串供影响对案件的侦办,不允许人犯与外界通信和会见,只有委托的律师可以会面。如果已经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会在五日内发出家属通知书,通知内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会见日期和有关准备手续等内容 。如果没有接收到通知,可以查找公布的电话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