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专用要算。
纳税人未取得专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普通的,为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除(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除(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除(1+3%)*3%。
抵扣的条件具体如下:
1、凭证条件,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专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或销售,货物运输业统一。另外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税控系统专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也可以抵扣;
2、时间条件,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取得电子普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等专用,都可以确定为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