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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可以转移管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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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后也是可以移送管辖的,实际上,移送管辖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本已经立案,否则的话也就不存在着移送管辖权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移送管辖区要具备的条件是人民已经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

一、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主体范围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主体范围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移送后的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时候,向受诉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原告起诉,受理案件后,对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二、破产案件移送中级人民管辖的情形是什么

破产案件移送中级人民管辖的情形是:1、破产企业经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2、破产企业纳入国家计划调整范围。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三、指定管辖法律条款各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指定管辖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3、《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所谓发生管辖争议,是指两个以上的机关或者组织在实施某一处罚上,发生互相推诿或互相争夺管辖权等现象。

4、《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指定管辖。

5、《解释》第1: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

6、《解释》第19条: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7、《解释》第22条: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管辖。

二、指定管辖的分类处理

1、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管辖范围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管辖的范围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确定,这样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人民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解释》第19条规定: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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