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诉讼管辖权规定:被告住所地管辖,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除非被告不在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
法律分析
离婚财产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如果有以下情况的,则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被告不在领域内居住的;(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三)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四)被告被监禁的。
拓展延伸
离婚财产纠纷诉讼的管辖权归属问题
离婚财产纠纷诉讼的管辖权归属问题是指在离婚案件中,确定哪个具有审理权和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财产纠纷诉讼的管辖权归属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首先,根据被告住所地原则,即离婚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其次,如果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一致,可以根据原告住所地或者离婚案发生地的基层人民进行管辖。此外,如果离婚案件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其他具有专门管辖权的进行审理。总之,离婚财产纠纷诉讼的管辖权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当事人应根据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提起诉讼。
结语
离婚财产纠纷诉讼的管辖权归属问题需要根据被告住所地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若被告不在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则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离婚案件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也可选择其他具有专门管辖权的。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