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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受案时间规定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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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首先,治安案件只有“受案”,没有“立案”。

其次,根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理的行政案件,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对理的行政案件,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第四十七条 对理的行政案件,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 机关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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