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批准。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门提出,由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