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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视权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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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1、《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

2、《民法典》第1086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3、《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4、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5、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如果爷爷奶奶因为见不到孩子,起诉要求保护探视权的话肯定在法律上是不支持的,因为在法律上爷爷奶奶根本就不属于拥有探视权的范围中。到底要不要让孩子的爷爷奶奶定期的来看望,抚养孩子的这一方是有绝对的主动权的,如果并不想让爷爷奶奶见孩子,在法律上也不违法。

一、不履行判决怎么处理

1、如果说起诉探视权没有用的话,对方坚决不履行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因为这是属于对判决结果的一种不尊重,如果情节严重的话,甚至还有可能对当事人进行司法拘留的。

3、不实质抚养孩子的这一方,理应正常的行使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这是身为孩子父亲母亲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剥夺。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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