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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材罪既遂判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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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材罪既遂判刑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属于结果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窃听、窃照对象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的,构成本罪。为完成上述间谍任务,使用窃听、窃照专用设备的,定间谍罪,不成立本罪。

一、相关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另外,秘密联络、截密等器材直接关乎利益,因此,对这些间谍器材的生产、配售、使用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法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由部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配售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批准。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部门进行侦查、保卫工作的专用工具,其生产、销售均由部门严格控制。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在法律上属于一般禁止的事项,因此除非已有部门明确的指定、批准,原则上均属于非法生产、销售。实践中对于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人必须提供其生产、销售行为已经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为合法的,应当认定其为非法生产、销售。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否属于非法行为的证据规则不同于一般案件,这是因为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除经专门特许外,均为非法,即国家一般性地禁止。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

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和间谍罪的区别是什么?

本罪与间谍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后罪的犯罪主体是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人,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人,其犯罪目的是完成间谍任务。本罪不具备这些条件。若行为人是为了完成上述间谍任务,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属于法条竞合,应定间谍罪,不构成本罪。若行为人既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又从事间谍活动,二者之间没有关联,则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及间谍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技术侦察工作中使用的重要手段。技术侦察,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侦破刑事案件,发现犯罪和查找罪证的措施。国家有关部门因侦察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任何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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