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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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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买房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如果另一方能够提出有关证明来证明双方婚前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来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的共同所有目的一般通过明确的书面约定来体现,如果没有这种明确的协议约定,就很难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建议双方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可以在购房时就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对此进行明确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应当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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