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资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填报说明
一、 适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地区(包括跨省、省内跨市、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时间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居民纳税人的全称。
4.“收入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5.“工资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6.“资产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7.“合计”: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
8.“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本年度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9.“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基期年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总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100%。
10.“分配税额”:填写本年度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三、表内及表间关系
本表分配税额合计数=本表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主表第37行
附报资料《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抵免的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具体年度”列:填报公历年度。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
2.第1列“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每个纳税年度税收上确认的专用设备投资额。
3.第2列“可抵免的投资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企业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金额等于第1列×10%。
4.第3列“全年应纳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5.第10列“抵免额合计”:金额等于第4+5+6+7+8+9列合计。
6.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投资额”:填报前5年度的可抵免投资额被本年依次抵免后,各年度仍未抵免完的投资额,以及本年度尚未抵免的投资额。金额等于第2-10列。
7.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投资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合计数。
四、表间关系
第9列的1至6行合计数=附表五第45+46+47行合计数。
附报资料《资产评估增(减)值情况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当年发生资产评估增(减)值、并已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但未进行所得税处理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减)值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资产名称”列应按项目分别填报。
2.本表评估基准日、账务调整日按4位年、2位月、2位日并按年/月/日格式填报。
3.纳税人当年有多项资产进行评估的,必须按资产名称分项填报本表。
附报资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对某项(或几项)固定资产需要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资产名称”列应按项目分别填报,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多项固定资产可合并填报:
(1)属同一类固定资产;
(2)各固定资产的残值率相同;
(3)各固定资产会计上计提折旧的年限和方法相同;
(4)各固定资产税收上计提折旧的年限和方法相同。
对同一项固定资产,每一年度报送本表时,“资产名称”必须保持一致。
2、“资产类别”列填报“①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②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③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④电子设
备;⑤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软件。”
3、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4、第2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5、第3列“预计净残值”填报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6、第4列“会计折旧方法”填报①年限平均法;②双倍余额递减法;③年数总和法;④工作量法。
7、第5列“税收折旧方法”填报①缩短折旧年限法;②双倍余额递减法;③年数总和法。
8、第8列“会计本年计提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本年固定资产折旧额。
9、第9列“税收本年计提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提的本年固定资产折旧额。
10、第10列“会计累计计提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累计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
11、第11列“税收累计计提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累计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
12、第12列“纳税调整额本年金额”等于第8-9列。
13、第13列“纳税调整额累计金额”等于第10-11列。
附报资料《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转让处置所
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特殊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分期确认明细表》填报说
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4年度发生的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特殊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分期确认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5行“本年确认的上述四项所得合计”:金额等于第1+2+3+4行合计。
2.第7行“本年四项所得占应纳税所得额比例”:金额等于第5÷6行。该比例<50%,应一次性确认所得。
3.第9行“本年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特殊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计入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金额等于第5÷8行。
4.“具体年度”列:填报公历年度。第10至13行依次从本年往前倒推4年。
5. 第14行“合计”:金额等于第10+11+12+13行合计。
附报资料《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发生的税前尚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创业投资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本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新增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额。
2.第2行“本年度新增允许抵扣的创业投资额”: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度新增允许企业抵扣的创业投资额。金额等于第1行*70%。
3.第4行“本年度新增创业投资抵扣额”:填报已在本年度税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本年度新增创业投资额。当第2行≤第3行时,本行金额等于第2行;当第2行>第3行时,本行金额等于第3行。
4.第5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抵扣额”:填报企业本年度新增允许抵扣的创业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后,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创业投资额。金额等于第2-4行。
5.第7行“减:本年抵扣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填报已在本年度税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前年度结转的创业投资额。当第2行>第3行时,本行等于0;当第2行≤第3行时,等于第3-2行与第6行的小值。
6.第8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抵扣额”:金额等于第5+6-7行。
四、表间关系
本表第4+7行合计数=附表五第43行。
附报资料《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纳税人填报。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研发费用不填入本表。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企业各项研发项目的实际发生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__研发项目”列中横线部分由纳税人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填报。
2.第1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金额等于第2+3+4行合计数。
3.第6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 金额等于第7+8+9行合计数。
4.第10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金额等于第11+12行合计数。
5.第13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金额等于第14+15行合计数。
6.第16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金额等于第17+18+19行合计数。
7.第22行“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金额等于第23+24+25+26行合计数。
8.第28行“合计数”:金额等于第1+6+10+13+16+20+21+22+27行合计数。
9.第30行“加计扣除额”:金额等于第28-29行*50%。
四、表间关系
本表第30行合计列=附表五第1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