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规程.tx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努力适应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需要,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科学、规范、可持续地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根据《云南省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207号)、《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云民安〔2004〕6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当年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实行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实行扶持就业、自谋职业以及复工复职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对本省城镇退役士兵考试、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省人事厅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考试的培训和考务工作;各州、市安置部门配合人事局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各考区考试的组织实施,一个州、市可设一个或多个考点。考务工作按省人事厅人才服务中心有关考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统筹安排,认真组织。
第二章 考试方式及考试时间
第四条 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考试采取A、B卷闭卷答题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试时间为每年的6月初。
第三章 考试科目设置
第六条 考试科目的设置,本着“综合与分级”的原则,既要考核综合知识、综合能力、综合素质和技能,又要分级、分层次、分专业考核个性化知识及业务能力、技能和素质。
第七条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国情、省情、语文知识、计算机基础知识、军事知识、安置、法律常识、综合素质知识等,满分为100分。
第 考试的试题库建设及考务工作,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监督、指导,由省人事厅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试教材
第九条 考试教材统一采用云南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编写或者指定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复习大纲。
第五章 培训
第十条 为确保考试的实际效果,真正提高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及核心竞争力,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与市场化配置,凡是参加考试的退役士兵可自愿参加考前培训。
第十一条 每年针对退役士兵的考试考核,将在上半年3―4月份举办综合理论、专业技能、就业心智、企业文化、礼仪礼节等内容的专项培训。培训以州、市或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每次培训期限为20天(连续日计算)。
第十二条 为确保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并收到实效,各级安置部门要做好应考退役士兵的组织、安排和服务工作,并于退役士兵报到时及时提供考试复习参考教材。
第六章 报名
第十三条 报名采取属地原则。凡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当年退伍义务兵,一、二期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均可到安置地安置部门报名,报名时每人需要交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填写《云南省××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申请表》。
第十四条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15日。报名前,各报名点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公布安置地安置岗位,考试报名的相关事项,向报考者提供统一印制的报名表和《城镇退役士兵考试报考手册》,并采用信息卡报名。报名时每人交报名费5元。
第十五条 报名点工作人员应认真审验报考人员填写(填涂)的报名表(卡),核对档案号等重要信息。所有报名材料的填写不得有误。
第十六条 各地应在报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各报名点报考人员的报名表、名册及信息表报送省人才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考生报名后,考点应发给其准考证领取凭证。
第七章考试
第十 考试由各地人才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本考区的报名表按统一的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录入,形成报名数据库。
(二)根据报名情况和考试要求统筹安排考点考场并制作准考证。准考证由省人才服务中心提供。
(三)认真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时限向省人才服务中心上报试卷预订单和报名数据库。
(四)各州、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依照考务规定,确定本州、市应设置的考点,并报省人才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考试试卷由省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情况决定送达各地或由各地派专人到昆明领取。启用前的试卷属绝密级,接送、保管、分发、开启均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违规操作。因试卷漏装、错装或考场情况纪录单填写错误造成考生成绩不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考区在考前应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考试业务、考场要求和纪律,监考职责;答题卡填涂方法、考场情况纪录单填写要求、试卷装订办法及本次考试的特殊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答题纸、答题卡应经考点主考或指定的副主考检查验收并在考场情况纪录单上签字后方可密封。主观题答题纸和客观题答题卡派专人或用机要通信于考试当天送达省人才服务中心,客观题卷本由各州、市考试部门就地封存,自考试之日起半年后销毁。销毁时需登记,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派专人监销。
第二十二条 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在考试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提高工作质量,增
加考试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考试的客观、公正。
第八章 成绩公布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试结束的7个工作日内,省人事厅人才服务中心将考试结果提交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在考试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省人才服务中心将通过省民政厅网站、云南省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网和云南人才网站或声讯台公布考试成绩,并将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通知单发到考区,由考区安置部门通知考生凭准考证领取,并张榜公布考生成绩。
第二十五条 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属主观题的,在公布考试成绩后10天内,由考生写出查分申请交报名点,再由考区将查分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档案号)及现有分数、联系电话等汇总报省人才服务中心,查分结果由省人才服务中心通知各考区。客观题原则上不查分,各地应对考生作好解释工作。
第九章 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参加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或暗示有关考试需要保密的内容。
(二)凡参与有关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和涉及考试工作的人员,如有亲属参加本年度该项考试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规程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省人事厅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历鉴前朝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久在樊笼里,复得返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