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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中“已决之诉”原则的适用

来源:叨叨游戏网
第52卷第4期 2018年4月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Wuhan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

Vol.52 No. 4 Apr.2018

国际体育仲裁中“已决之诉”原则的适用

熊琪子

(苏州大学体育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要:已决之诉系瑞士法律明列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瑞士联邦最高的司法实践表明:应当 充分重视已决之诉原则,这一原则在适用中需要厘清同一争议、同一当事人和同一标的三个要素。同一 争议的界定中,应当摒弃三要素标准,釆实质同一标准。同一当事人和同一标的的界定中,应釆广义原

则,体育领域中利害关系第三人应涵括在同一当事人的范畴,针对同一争议的两份决议应整体看待。先 前有无管辖权是判断已决之诉原则的重要因素,法律适用错误不得作为已决之诉原则之抗辩理由。 关键词:仲裁;体育仲裁;仲裁裁决;已决之诉;自裁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0X(2018)04-0051-08

Principle of ^Res Judicata,? Applied to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XIONG Yingsi

(School of P.E., Soochow University,Suzhou 215021, China)

Abstract: Res judicata is one of the reasons of Swiss law that can revoke the arbitration awards. The Federal Tribunal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to the principle of res judicata. In the application ta, it should clarify three concepts which include the same disputes, same parties and same dentity of claims? it should get rid of the theory of three elements? but standard of essence of identity of parties and identity of objects, it should adopt a broad sense, and the third party of intein the identity of parties in the sports field. It also should treat two related decisions as on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is the key fact to the principle of res judicata. Mistakes in application of law deems not to be justification for defense of deny of res judicata.Key words: arbitration award; res judicata; sel--adjudicating jurisdiction

程序性公共秩序是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程序瑕疵 抗辩的兜底条款。瑞士联邦最高于2010年4月 13日以程序性公共秩序——

已决之诉为由,撤销了

CAS对里斯本诉马德里倶乐部案的仲裁裁决[1],这是 该第一次援引“已决之诉”原则撤销CAS的仲裁 裁决,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起因为违反程序性公共秩 序而被撤销的CAS仲裁案件。

前四项之外的,其他严重违反程序正义,可以推翻仲 裁裁决的理由。前四项分别为:仲裁庭组成不合法、 无管辖权、超裁以及未给予当事人平等听证的权利。 从宽泛意义上讲,这四项均被列人程序性公共秩序的 保障范畴。瑞士联邦最高认为,程序性公共秩序 是指:仲裁机构违反基本的、公认的程序原则,以一种 无法容忍的方式忽略程序正义,作出裁决与现有成文 法中的法律价值不相容。程序性公共秩序涵盖公认 的、基本的程序正义原则,如有违反,将会与法律公平 的观念相矛盾。然而,程序性公共秩序在适用时,应 当受到必要,只有严重挑战基本程序正义的行为 才被列人其中。

收稿日期=2018-02-16;修回日期= 2018-02-25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1 “已决之诉”原则的涵义

“已决之诉”原则系一项程序性公共秩序。程序

性公共秩序是指除《瑞士联邦国际私法》190条第2款

瑞士联邦最高通过判例确认的“程序性公共 秩序”,目前只有“已决之诉”一项。它的涵义是:各国 或仲裁庭不得针对同一争议,在相同的当事人 间,先后做出两个具有约束力又相互冲突的裁决。违 反“已决之诉”原则是指,针对一项实体性争议的先前

(2016SJB0012)。作者简介:熊瑛子(1987-),女,湖南湘潭人,博士,讲师。研究 方向:体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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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具有终局性,仲裁庭忽视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先前判决,重新做出仲裁裁决的行为。与之相关的术 语还有“未决之案”(lispendens)、“待结之案”、“一事不 再理”(Ne bis in idem)原则等。无论采用何种术语, 该项程序性公共秩序应包含以下几个要素;其一,先 前判决为已生效判决;其二,先前判决具有终局性;其 三,后一案件与先前案件是相同当事人间针对“同一 标的”的同一争议。1.1 法理来源

例,明确了《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9条“未决诉讼”的 规定,针对仲裁裁决也是适用的*+。《瑞士联邦国际私 法》中以上条文,均系和仲裁庭就同一争议管辖 权发生分歧时具体的处理方法,它们是“已决之诉”原 则的 度基 。

此外,很多其他国家的国内法律对“已决之诉”原 则也有规定。例如:1981年《法国民法典》第1476条 规定“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对其裁决的争议具有已 决事由的既判力。” 19 9 8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 已决之诉原则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古 罗马共和国时期。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很多现象无 法解释,人们相信天地间神灵的安排,在发生争议无 法判断事实时,由法官根据神灵的指示裁判,由 于裁判是神灵作出的,是无法修改、不能进行二次审 判的。欧洲中世纪,许多国家采纳已决之诉原则,不 再是出于对神灵的崇拜,而是出于对君权的畏惧*+。 资产阶级胜利后,已决之诉成为一项现代法律理 念。德国教授约阿希姆•赫尔曼认为&不论是有罪 还是无罪判决,作出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不允许对 同一行为启动新的程序,此原则的出发点,是国家的 处罚权己经耗尽。”这一观点建立在国家处罚权是有 限资源的基础上。从被告人保护的角度,司 法机关对已裁案件重新诉讼亦是平衡控辩双方对抗 能力的一项举措。无论是司法资源有限论还是被告 人保护论,已决之诉成为各国法律普遍尊重的一 项基本原则。1<制度来源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相关条款是“已决之诉” 原则的直接制度来源。第一,该法第19$条第2款第 5项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有,仲裁裁决与公共秩 序不相容。已决之诉作为瑞士承认的一项程序性公 共秩序,当事人可依据以上条款向瑞士联邦最高 提出撤销裁决的请求。

第二,该法第9条“未决诉讼”规定&⑴相同当事 人间具有同一标的诉讼已在外国提起但尚未判 决时,如果可预见外国在合理的期限内将作出能 在瑞士承认的判决,瑞士即应中止诉讼。(2)就 确定一诉讼在瑞士提起的时间而言,为提起诉讼所必 需的第一个行为的日期是决定性的,发出调解的传唤 即已足够。(3)能在瑞士得到承认的外国判决一经呈 递于瑞士,该瑞士即应驳回该诉讼。”

以上条文是防止出现“已决之诉”的具体规定,只 要存在提交外国的同一诉讼,瑞士随即予以 驳回。尽管该条文针对的是国家的判决,但是, 瑞士联邦最高已经通过佛门陀案(Fomento)的判

1055条“裁决的效力”规定“仲裁裁决在当事人之间产 生的效力等同于终审的、具有拘束力的判决”,即 仲裁裁决拥有判决一样的既判力。1994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 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 理。”已决之诉是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一项程序性 则。13判例来源:佛门陀案件

瑞士联邦最高处理的不服仲裁裁决的上诉 争议中,“已决之诉”多次被当事人所援引。在佛 门陀案(Fomento)*+中提到“已决之诉”原则的相关意 见,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借鉴。

1996年4月,西班牙营建公司(Fomento de Con- strucciones,简称FCC)接受科隆公司委托,承包修建 巴拿马海港。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提交 专业工程顾问公司解决,若工程顾问的建议不被采 纳,可向国际商会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 ICC 仲裁院) 提 出仲裁申请。1998年3月,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 议,科隆公司将承建项目擅自转包给其他公司,FCC 公司不满该做法,遂起诉到巴拿马地区。被告方 科隆公司提出,合同中存在的仲裁协议,排除了 的管辖权,但认为该项抗辩超过答辩时限,不予 采纳,并展开庭前准备。

1998年9月,科隆公司将争议提交ICC仲裁院, FCC公司提出了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抗辩,它认为,巴 拿马地区先前对案件的受理,剥夺了仲裁庭继续 受理同一争议的管辖权。然而,与此同时,巴拿马高 等改变了地区认为“答辩抗辩超过时限不予 采纳”的裁定。2000年11月,ICC仲裁院通过自裁程 序,裁定自己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而在巴拿马的诉讼 程序中,巴拿马最高后来又作出判决:答辩人的 抗辩超过提交的时限,将本案发回巴拿马地区重 审。FCC认为,ICC仲裁院受理该案的行为,违反了 “已决之诉”原则,遂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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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联邦最高经认为,“已决之诉”原则是 指:在特定法律秩序内,针对同一争议,相同的当事人 之间先后作出了两个有法律实效,但裁判内容相反的 裁判。违反该原则不是对简单程序规则的违反,而是 违背公共秩序的行为。为了避免产生以上情况,当一 国已受理一项争议时,该原则可以阻止其他 在先前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又再次受理该项争议。

瑞士联邦最高考察本案的实际情况后,认为 需要解决的问题有:第一,后受理争议的机构,不是瑞 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裁决。第一,从新修改的条文 来看,仲裁庭享有自裁管辖权的时间在或其 它仲裁机构审理案件期间,而审理结束后,判决生效 后,不再针对已经产生既判力的案件进行审理。审理 进行中仲裁庭可以行使自裁管辖权,审理结束后即进 人已决之诉原则发挥作用的阶段。第二,和仲裁 机构在自裁管辖权问题上适用并行控制理论,即仲裁 庭对管辖权问题做出初步裁决,由做出最终裁 决。一方面,自裁管辖权授权仲裁庭对自己的管辖权 士的国内而是位于瑞士的仲裁庭,这种情形是否 会影响已决之诉原则的适用?虽然仲裁裁决的权威 性来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可完全等同于判决 的强制力,但是,最终的仲裁裁决与判决有同等 破力,因此,认定,无论是仲裁裁决还是判 决,均需尊重已决之诉原则。第二,能否因为巴拿马 解决争议时的不当做法而忽视已决之诉原则? 法官认为:我们没有理由推测,外国(巴拿马法 院)是否出于某种敌意,不考虑当事人间的仲裁协议。 事实上,先前受理案件存在问题,不影响裁决最 终在瑞士的承认与执行。因此,即使先前判决不具有 合法性,仲裁庭也不应再次受理纠纷。

最终,瑞士联邦最高依据《瑞士联邦国际私

法》第9条,认定ICC仲裁院不应裁定自身具有管辖 权,申请人的上诉请求获得支持。瑞士联邦最高 对佛门陀案件的判决,得出一些启示:其一,已决之诉 原则是司法和仲裁机构均应遵守的基本程序原则,仲 裁裁决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既判力;第二,先前受 理机构对案件的裁决存在问题,只要不影响裁决在瑞 士的承认执行,均不构成已决之诉原则的例外。

然而,这一案件也引发了大量争议[5],有学者批评 瑞士联邦最高的做法侵犯了仲裁庭的自裁管辖 权,是不妥当的*]。此案促使《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 186条在2006年进行了立法修改*]:修改前的条款 是:“(1)仲裁庭应就其自己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修改 后的条款是:“(1)仲裁庭应就自己的管辖权作出决 定。尽管相同当事人间的同一争议已经进人或 另一仲裁庭的审理程序,仲裁庭仍可决定自身是否具 有管辖权,除非有其他重大原因。”条文的修改从实质 上否定了瑞士联邦最高在佛门陀案件中的做法。 新条文认为ICC具备对争议进行审查的权力。因为 仲裁庭具备自裁管辖权,但该项权力与已决之诉原则 并不冲突。自裁管辖权是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 治、减少司法干预的基础上的,它赋予仲裁庭对 自身的管辖权,包括仲裁协议的效力等问题做出裁定 的权力*],但这并非意味着仲裁庭可以对已经发

做出决定,另一方面,仲裁员并不是自己管辖权的唯 一裁断者,仲裁庭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自身管辖 权的裁定最终要受的监督和控制*]。仲裁庭行使 自裁管辖权必须建立在尊重法律基本原则的基础之 上。第三,从和仲裁庭介人纠纷的时间点来看, 先由仲裁庭作出包括对自身管辖权和实体争议的裁 决,产生终局效力的仲裁裁决不影响以司法复审 的名义介人,但反过来,判决在先,仲裁庭针对已 生效的判决进行裁判,即有违反已决之诉原则之嫌。

2马德里倶乐部诉里斯本倶乐部案件[1°]

2.1基本案情

2000年9月,里斯本倶乐部签约葡萄牙籍运动员 X,并约定至少四个赛季的服务期。2000年12月,运 动员X与里斯本倶乐部发生矛盾,并终止合同。而 后,X与马德里竞技倶乐部签订新的球员雇佣合同。

2001年6月,里斯本倶乐部依据《国际足球联合 会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1997年版)》(FIFARegula- tions for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 1997editi〇n,以下简称《转会规则》)14.1条向马德里竞 技倶乐部主张训练和培养球员的转会费。2002年4 月,国际足球联合会特别委员会(FIFA special com­mittee) 判定马德里竞技倶乐部赔偿里斯本倶乐部转 会费250余万美金。2002年5月,马德里竞技倶乐部 以FIFA为被申请人,将FIFA的决议上诉至瑞士苏 黎世州商事(Commercial Court of the Canton of Zurich),依据是《瑞士民法典》第75条(社员权利的保 护)之规定:社员未经其同意的违背法律和章程的决 议,可在其知悉该决议后的一个月内诉请撤销。该法

院随后作出判决:FIFA命令马德里竞技倶乐部赔偿 转会费的决议不合法,因为此决议所依据的《转会规 则》违反了瑞士和欧盟的竞争法。

2004年8月,马德里竞技倶乐部与FIFA达成协 议,并约定:里斯本倶乐部以同样的理由针对马德里 竞技倶乐部提出赔偿请求时,FIFA应当考虑已经生 效的苏黎世州商事的判决。2004年10月,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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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倶乐部再次向FIFA提交申请,并提高了向马德里 竞技倶乐部主张的转会费,数额升至31$余万欧元, FIFA特别委员会于2008年12月作出第二份决议, 驳回了该请求。

2009年1月,里斯本倶乐部以FIFA和马德里竞 技倶乐部为被申请人,向CAS提出仲裁申请,目的是 推翻FIFA特别委员会2008年12月作出的第二份决 议。被申请人在答辩意见中提到:苏黎世州商事 以对此纠纷作出了判决,CAS再受理该请求,将违反 得就同一事项提出转会费诉求的协议,强调了苏黎世 州商事判决的效力。因此,瑞士联邦最高认

为,CAS的仲裁未考虑苏黎世州商事先前就同一 争议做出的判决,违反了瑞士程序性公共秩序——决之诉原则,应当予以撤销。2.2案件评析

上述案件中,被上诉人和瑞士联邦最高的主 要矛盾涉及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国际体育仲裁机制 能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其二,已决之诉原则在适用过 已

“已决之诉(res iudicata)”原则。但CAS仲裁庭依据 1997年《转会规则》,最终部分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 裁定马德里竞技倶乐部赔偿转会费40万欧元。2009 年8月,马德里竞技倶乐部将CAS的裁决,上诉至瑞 士联邦最高,要求撤销仲裁庭做出的赔偿转 会费40万欧元的裁定。

上诉人认为,CAS的裁决违反了《瑞士联邦国际 私法》190条第2款第5项程序性公共秩序之规定。 被上诉人认为CAS的裁决并未违反“已决之诉”原则。 理由如下:其一,该案中涉及的先前判决——

苏黎世

州商事的判决系“监督受瑞士法规制之组织做出 决议的性的国内程序”,而不同于专门解决体育 纠纷的CAS上诉仲裁程序,后者不因前者的存在而失 去管辖权基础。由于2002年FIFA规则中尚无提交 CAS仲裁解决纠纷的条款,对FIFA决议不满,只能 依据《瑞士民法典》第75条之规定,向FIFA营业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提出。其二,里斯本倶乐部并非苏 黎世州商事裁判的一方当事人,该诉讼程序 中,当事人与CAS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并不相同,后一 程序并不违反“已决之诉”这一程序性公共秩序。其 三,CAS和苏黎世州商事处理的并非同一份 FIFA裁决,FIFA于2002和2008年分别作出两份决 议,故CAS的审查不违反已决之诉原则。

瑞士联邦最高认定:其一,针对FIFA于 2008年12月第二次做出决议的上诉,并没有改变争 议的实质,即裁判里斯本倶乐部向马德里倶乐部请求 交付培养和训练运动员X的转会费争议。苏黎世州 商事和CAS处理的系同一性争议,这是违反“已 决之诉”原则的根本原因。其二,苏黎世州商事 的当事人是由《瑞士民事诉讼法典》中“针对某社团机 构决议上诉的案件”类型所确定的,法条中明确的案 件当事人并不包含与决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其 三,针对社团机构决议的反驳或挑战,得到的支 持,其判决效力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包括其他有 利害关系的主体(erga omnes)。其四,苏黎世州商事 作出判

竞技倶 部 FIFA

程中,同一争议、同一当事人和同一标的的界定。针 对第一个问题,被上诉人认为,苏黎世州商事系 瑞士国内的仲裁机构,2002年,国际足联章程中并无 提交CAS仲裁的条款,因此,苏黎世州商事的先 前处理并不影响CAS的最终裁决。笔者认为,这种说 法是错误的。已决之诉原则并不区分作出裁决的法 院或仲裁庭的性质,国内司法机构裁决生效后,国际 体育仲裁 作出裁判。 %国内法或仲裁机构的判决具有终局的既判力。另外,国际 体育仲裁机制无溯及既往之规定,国际足联未接受 CAS仲裁条款前的案件,已选择其他仲裁机构或国内 解决的,不得再次上诉至CAS,否则将出现缠诉 嫌疑。针对第二个问题,涉及“已决之诉”原则的适用 标准,将在下文展开详述。

3 “已决之诉”原则的适用标准

“已决之诉”是源于禁止双重处罚原则的一项程 序性公共秩序,它强调或仲裁庭不得针对同一当 事人间的同一争议做出先后两次相互矛盾的裁判。 “已决之诉”原则的适用标准主要存在于以下三个方 面:(1)相同争议事实的界定!2)相同当事人的界定; (3)同一标的的界定。上文提及的马德里倶乐部诉里

倶 部的 件中% 瑞士 邦最 法 反态度的学者们,基本的争议点也存在于以上三方面。3.1 “同一争议”的界定

“同一争议”是瑞士联邦最高考量是否构成 “已决之诉”的基础条件。两个裁决必须针对同一争 议事实,才可被认定为违反“已决之诉”原则。而“同 一”的标准如何界定?对于一项争议来说,构成“同 一”的条件有哪些?体育仲裁实践中,对同一争议有 无特殊要求?

3.1.1 “同一争议”的三要素标准——沃尔沃德案件[11]

2004年5月,西班牙举行反兴奋剂犯罪调查,指控服用兴奋剂违反西班牙公共健康法规的犯罪。6 月,在对西班牙一名医生的刑事调查中,发现了疑似 西班牙籍自行车选手沃尔沃德(Alejandro Valver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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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monte)的血样,并在该血样中检测出违禁物质。 国际自行车运动联合会(International CyclingUnion, 简称ICU)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idAnti-Doping Agency,简称WADA)责令西班牙自行车联合会 (SpanishCyclingFederation,简称 RFEC)启动处罚程 序。但是由于西班牙地方颁布了一项命令,禁止 将未决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用于其他案件,于是,血样

不能作为指控沃尔沃德兴奋剂违纪的证据,RFEC因 证据不足决定不对沃尔沃德进行处罚。

对两次决议的裁决,并未违反“已决之诉”的原则,瑞 士联邦最高驳回运动员的上诉请求。

3.1.2同一争议的实质性标准

沃尔沃德案中,瑞士联邦最高界定“同一争 议”时,适用了“三要素”的观点:即处罚的主体、处罚 的客体、处罚的内容。三者均一致时,两项处罚才被 认为是同一争议。笔者认为:这一标准的合理性值得 商榷。

其一,三要素说中三项标准完全同一是比较困难 2007年10月,WADA和ICU将RFEC拒绝处罚 的决议上诉至CAS,要求仲裁庭给予运动员禁赛2年 的处罚。仲裁庭审理后,于2010年5月做出支持申请 人主张的裁决:(1)依据《国际自行车联合会反兴奋剂 条例(2004 年版)》((CUAnti-DopingRules 2004 ver- sion)15.2条之规定,对运动员处以禁赛两年的决定; (2)禁赛期从2010年1月起算。

2008年,当上述CAS仲裁程序还在进行过程中, 运动员由于当时并无禁赛处罚在身,他参加了在意大 利境内进行的环法自行车比赛,意大利国家奥委会((- talian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简称(NOC)提取 了他的血液样本,并与之前西班牙医生案件中发现的 存在违禁物质的血样相比对(此时西班牙警方改变了 态度,同意其他机构使用该血样证据),结果证明违禁 血样属于沃尔沃德。2009年5月(NOC反兴奋剂委 员会做出两年内禁止运动员参加(NOC举办的,或在 意大利境内比赛的决定,因为他违反了《意大利反兴 奋剂条例》(ItalianAnti-DopingRules)之规定。运动 员将(NOC的处罚决议上诉至CAS,2010年3月 CAS仲裁庭驳回了他的请求,维持了(NOC的处罚决 定。2010年6月29日,沃尔沃德向瑞士联邦最高法 院提出上诉申请,理由是CAS在2010年5月做出的 确认兴奋剂处罚决定的裁决,是对CAS在2010年3 月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重复,违反了《瑞士联邦国际 私法》第190条第2款第5项程序性公共秩序——“已 决之诉(res judicata)”原则。并且,运动员认为,(NOC 和(CU做出的双重兴奋剂处罚决议,违反了《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禁止一种行为受到两种 惩罚”的规定。

瑞士联邦最高审理后认为,构成“已决之诉” 原则中同一争议的要素有三个:处罚的主体(当事 人),处罚的内容和处罚的客体,当三者均相同时,才 能被认为是“一事”。本案中,(NOC处罚的客体为意 大利境内违反公共健康的犯罪,ICU处罚的客体是全 球范围内违反体育组织规则的行为,两者并不同一, 因此不认定为是同一争议,最终判断CAS仲裁庭

的,加之,对处罚客体是否一致的判断存在主观性。 采三要素说判断同一争议,易导致“已决之诉”原则形 同虚设。其二,兴奋剂等纪律性处罚,应当以违规行 为,作为界定处罚次数的标准:一次尿检,一次处罚! 一次服用违禁物质的行为,一次处罚。上案中,2006 年6月,在西班牙医生的刑事案件证据中,发现有属于 运动员的、含有违禁物质的血样,2009年,在意大利的 兴奋剂检测中,运动员的尿样中再次发现违禁物质, 判断是否两次争议的基础是:两次检测是否基于同一 份尿样,是否基于同一次违纪行为。其三,处罚客体 的判断标准存在瑕疵。处罚的客体是指该项违规行 为所破坏的、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刑法 中,处罚的客体有社会基本人身和财产安全关系、社 会健康经济秩序等,而以处罚的客体判断是否构成 “同一”的标准有失偏颇。因为往往一个违规行为破 坏的社会关系是多元的,如兴奋剂违禁行为,既破坏 了体育组织内部的纪律处罚条例,也破坏了社会的公 共健康秩序。由此认为一次兴奋剂违规构成两项争 的说法 理。

笔者认为,判断“已决之诉”原则适用中争议的同一 性,应采“实质同一”的标准,即两项争议的核心要素是 同一的。如马德里倶乐部诉里斯本倶乐部案件中,虽然 两项争议的当事人和内容不完全相同,但两项争议的核 心要素均为两个倶乐部间由于运动员X引发的转会费 赔偿纠纷。“实质同一”的标准摒弃了当事人完全一致、 适用法律完全一致、争议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完全一致等 形式上的标准,似乎是“已决之诉”原则的扩张解释,但 实际上是对该原则更贴切的运用。

一事不再理的法理,是已决之诉原则的根源,而 禁止同一行为受到双重处罚,不应当考虑该行为触犯 的法律、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一致。如沃尔沃德案 件中,不能因为WADA的禁赛处罚和意大利国内的 禁赛处罚范围和年限有区别,就判断两项争议不构成 同一争议,CAS对两次处罚的确认是对已决之诉原则 的违反。瑞士联邦最高的司法审查实践中,应采 实质同一的标准,即受处罚或追溯的当事人、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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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追溯的事由、受处罚或追溯的内容一致即可,而不 考虑争议提起的当事人、争议违反的法律、争议破坏 的社会关系等因素。如马德里倶乐部诉里斯本倶乐 部案件中,受追溯的当事人是马德里倶乐部,受追溯 的事由是球员X的转会行为,受追溯的内容是否应当 给予转会费赔偿,该案已经完全满足实质同一的标 准,可判定为同一争议,能够适用已决之诉的程序性 公共秩序,因此,瑞士联邦最高在此案中,对同一 争议的判断是恰当的。三人的情况,只要裁决的做出会直接影响到案外第三 人,那它再次提出上诉,我们就需要谨慎考虑是否构 成同一争议的问题。因此,针对体育仲裁的特殊性,

瑞士 邦最 应 人的 准 % 争议涉及的当事人,包含受到裁判直接影响的、有利害 关系的第三人。33 ‘‘同一标的”的界定

马德里倶乐部诉里斯本倶乐部的案件中,苏黎世 州商事的司法判决与CAS的仲裁裁决,分别针对 3.2 “同一当事人”的界定

马德里倶乐部诉里斯本倶乐部案件中,苏黎世州 商事裁决针对的当事人是马德里倶乐部和 FIFA,CAS裁决针对的当事人是马德里倶乐部和里 斯本倶乐部。然而,两次裁决的当事人不完全一致, 并不影响“同一争议”的实质。已决之诉原则中同一 当事人的界定范围较为宽泛。

根据瑞士联邦最高判决书中的理由:苏黎世 州商事的当事人,是由《瑞士民法典》中“针对某 社团机构决议上诉的案件”类型所确定的,法条中明 确的案件当事人,并不包含与决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但是,苏黎世州商事的判决中,推翻了 FIFA 要求马德里倶乐部赔偿的决议,这一裁决,使得里斯 本倶乐部拿不到球员X的转会费,给里斯本倶乐部造 成了实质影响。虽然该案中当事人不包含里斯本倶 乐部,其效力也应及于里斯本倶乐部。接下来CASK 裁 针 的是

倶 部

倶 部,

与苏黎世州商事裁决的当事人不同,但他们都是 争议的直接利益方,当事人的变化不影响已决之诉原 则的界 。

体育仲裁中,这种情况较为常见。CAS受理的案 件类型及其特点,使得体育仲裁案件中,仲裁裁决极 易对第三人产生影响[12]。2014年索契冬奥会上,斯 洛文尼亚国家奥委会(Olympic Committee of Slovenia,简称SOC)与加拿大国家奥委会(Olympic Committee of Canadian,简称COC)针对法国队身着 不符合规定的队服,构成不正当竞争优势为由,以国 际滑冰联合会和ioc为被申请人,向奥运会特别仲裁 庭提出申请,并列法国国家奥委会(Olympic Committee of France,简称CNOSF)和索契冬奥会组 委会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这起案件中,若法国 队不服仲裁结果,以队服争议再次提起申诉请求,亦 可认为是同一案件,虽然当事人有变化,但是,从广义 上来说,争议的直接利益方包括有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法国国家奥委会当然被包括在同一当事人的范畴 内。另外,体育仲裁中还存在未列明有利害关系的第

的是FIFA的两份决议,具体而言,苏黎世州商事 针对的是FIFA于2002年6月作出的裁决,CAS仲裁 庭针对的是2008年12月作出的裁决。FIFA的裁决 系已决之诉原则中的标的,已决之诉原则是否要求两 家(仲裁或司法)机构针对同一标的,这一问题在实践 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同一标的应作广释。其 一,FIFA针对同一争议,当事人相同,争议事实相同, 应作出两

中%争 系

倶 部

员违约与里斯本倶乐部签订雇佣合同,马德里倶乐部 要求赔偿,FIFA第二次作出决议时,双方当事人和争 议事实本身并无变化,为防止体育组织内部出现“一 事二罚”的情形,FIFA不宜作出两次决议。其二,即 使体育组织针对同一争议作出两项决议,这两项决议 应在广义上认定为同一标的,仲裁或司法机构不宜二 次审查。本案中,苏黎世州商事审查的决议和 CAS不同,但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我们判断同一标 的的方法是:两项决议是否针对同一争议。当然,若 标的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或者争议出现新的情 况,不作同一标的处理。其三,苏黎世州商事裁 判转会费的规定违反欧盟竞争法后,马德里倶乐部不 服判决,再想索要转会费,应当向上级上诉,而不 是退回体育组织内部,再次提出转会费的申诉。一国 两审终审制或三审终审制给予当事人不服裁判 进一步上诉的权力,上诉作为垂直渠道可以最大限度 避免平行层面的缠诉。

关于“同一标的”的第二个问题是:苏黎世州商事 裁决*13]: FIFA的第一份决议所依据的规则无效, 因此第一份决议自始无效。CAS仲裁庭对FIFA第 二份决议进行审查时是否需要考虑第一份决议呢? 先前决议自始无效,是否影响已决之诉原则的适用?

国际体育仲裁实践中,曾出现过如下案例:2000 年5月23日,萨摩亚国家举重队教练欧芬萨(Ofisa 細iior Ofisa)被传言有性丑闻,遭到萨摩亚国内举重 协会(Samoan Weightlifting Federation,简称 SWF)的 禁赛,期限从通知发出之日至2010年6月。2000年9 月,国际举重运动联合会(International Weightlifting

第#期熊瑛子:国际体育仲裁中“已决之诉”原则的适用

57

Federation,简称IWF)认可了 SWF的禁赛处罚决定, 并明示该运动员不得参加悉尼奥运会。2000年9月7 日,欧芬萨向萨摩亚最高申请禁令,认为自己受

到SWF的处罚,是因为在选举中没有支持SWF主 席,该处罚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应审理后做出 如下裁决:第一,SWF应继续承认运动员欧萨芬作为 萨摩亚举重协会成员身份;第二,SWF应赋予欧萨芬 参加国际性举重赛事,尤其是悉尼奥运会的资格;第 背后是对瑞士联邦最高做法的否定,而马德里诉 里斯本倶乐部案件中,瑞士的做法较为妥当。这 两起案件的差别在于是否存在仲裁协议。仲裁协议 是仲裁庭行使自裁管辖权的重要内容,亦是判断 是否存在管辖权的关键要素。《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第9条“未决诉讼”规定:“(1)相同当事人间具有同一 标的诉讼已在外国提起但尚未判决时,如果可预 见外国在合理的期限内将作出能在瑞士承认的 三,该判决应当向IWF或与该处罚相关的机构进 行通告。

2000年9月8日,萨摩亚国家奥委会(Somoan NationalOlympicCommittee)向 CAS 在悉尼设立的 奥运会特别仲裁庭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撤销IWF于 2000年9月做出的,不准许运动员欧芬萨参加悉尼奥 运会的决议。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萨摩亚最高的 裁判虽不直接约束IWF,但IWF的决议会间接地受 到该裁判的影响,由于IWF对运动员的处罚完全 基于SWF的决定,当SWF的决议被宣布无效 时,IWF的处罚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最终,仲裁庭 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撤消了 IWF做出的对欧芬萨禁 止参赛的决议[14]。

以上案例是国际体育仲裁实践中,由于先前决议 被撤销,而推翻处罚的例证。国内作出的禁赛处 罚决议无效,CAS由此推翻了 IWF基于国内体育组 织做出的处罚决定。这个案例中涉及两项决议:一是 萨摩亚国家摔跤协会的对运动员的处罚决议;二是 IWF的处罚决议。CAS在审查决议二的时候,不是单 纯的就事论事,而是将决议一和决议二视为一个整 体,决议一'是决议^■的基础,因此,当决议一'自始无破 时, 自 去了 的基 。

与欧芬萨案件相比,CAS在马德里诉里斯本倶乐 部案中的做法,有失偏颇。FIFA的两份决议书不可 能完全分割,来判断它们的效力,决议二是在决议一 被苏黎世裁决无效后作出的修改,而且在内容 上,与决议一相反,CAS强调自己的仲裁裁决只处理 了决议二,未涉及决议一是不对的。

综上所述,已决之诉原则要求仲裁庭或司法机构 不得针对同一标的重复裁决,但“同一”的界定宜采广 义标准,当事人相同,争议事实相同的决议即认定为 “同一标的”。对于存在两份决议的情形,仲裁庭或司 法机构处理案件时应用联系的眼光看待两份决议,不 可简单割裂。

3.4 已决之诉原则适用的误区

3.4.1先前或仲裁庭对纠纷无管辖权

佛门陀(Fomento )案件引发了法律条文的修改,

判决,瑞士即应中止诉讼。”

依以上条文可知:构成“未决诉讼”的条件是能够 在瑞士获得承认,而能够被瑞士承认的外国判决必须 是具备管辖权的。从世界各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 的司法实践来看,管辖权问题是最先也是最为重要的 标准。承认国在执行外国判决之前,必须审查该外国 对案件是否具备管辖权[15]。上文佛门坨案(Fo­mento) 中, 巴拿马是否享有管辖权的问题不甚明 晰,巴拿马地区和高等自身对这个问题的态 度也截然相反,甚至ICC仲裁院还认为,巴拿马 忽视仲裁协议,受理案件的行为,出于某种敌意。笔 者认为,ICC仲裁院管辖案件不构成违反已决之诉原 则。这是由于,其一,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巴 受理 件 管辖权基 , 为巴马受理或答辩人未按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抗 辩,而认定管辖权的合法性。一个没有管辖权的外国 判 法 瑞士获 行, 先 的管辖权是判断已决之诉的关键因素。其二,佛门陀 案件中,ICC仲裁庭介人的时间是巴拿马审理期 间,可以行使自裁管辖权。相比而言,马德里诉里斯 本倶乐部案件中,苏黎世州商事裁判时,FIFA尚 未进人CAS仲裁体系,苏黎世州商事具备合法的 管辖权。CAS介人争议的时间是判决书生效后,超出 了自裁管辖权行使的时间范围。因此,有效的仲裁协 议与已决之诉原则的判断息息相关。3.4.2先前或仲裁庭法律适用错误

先前裁决中法律适用错误,是当事人对抗已决之 诉原则的理由之一。马德里诉里斯本倶乐部案件中, 上诉人提到《瑞士民法典》的适用错误的问题。《瑞士 民法典》是解决平等主体间人身和财产争议的基本法 律文本,可适用于一般行业协会及其成员间争议的处 理[16]。苏黎世州商事适用社团与社员间关系的 条款,来解决同样隶属于体育组织之下两个倶乐部之 间的争议,是不恰当的。马德里竞技倶乐部和里斯本 倶乐部,均属于FIFA的成员,受FIFA章程的约束, 两者

生的争

体育 织内部

的争 ,

适用《瑞士民法典》中社团法人之规定的确有不妥

58武汉体育学院学报第52卷

之处。

已决之诉原则的适用,不应考量先前或仲裁 庭适用的法律是否恰当等问题。原因如下:其一, 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认为,判决国与承认国法 院的法律适用不一致,不构成引用公共秩序的例外。 换言之,先前适用法律的瑕疵,不构成仲裁庭或 司法机构再次裁判案件的理由。其二,已决之诉原则 系程序性公共秩序,后裁判的或仲裁庭只能从外 部程序性事宜,判断案件是否审理结束,而无法判断 案件行使自裁管辖权;第二,维护对仲裁裁决进 行司法审查的权威,避免一事两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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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See Federal Tribunal,Judgment 4P. 37/2001 of 14th 审理过程中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其三,先前裁判机构 与后裁判的或仲裁庭间无隶属关系,后裁判机构 无权对先前裁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其四,先 前裁判受当时法律文本和法官见识的束缚,存在法律 适用错误等问题无法完全避免。如马德里诉里斯本 倶乐部案件中,体育组织内部平等成员间适用《瑞士 民法典》之“社团法人”的规定的确有些牵强,但这是 由于当时FIFA在章程中并未接受CAS的强制管辖 权,足球争议尚未纳人CAS体育仲裁管理体系之内, 只能依照一般行业组织内部争议处理。因此,CAS提 出苏黎世州商事法律适用错误,未考虑体育组织 特殊性的抗辩,是不合理的,并无说服力。

4

结语

瑞士联邦最高以程序性公共秩序“已决之 诉”为由,撤销了 CAS对里斯本诉马德里倶乐部案的 仲裁裁决[17],该案具有里程碑意义,对CAS谨慎行使 管辖权,是很好的警示。自1984年CAS成立以来,所 受理的案件呈井喷式发展,截止至2016年,受理案件 总数已达到5057件,其中上诉类型案件有4053件,约 占案件总数的80],绝大多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 章程中均有接受CAS管辖的条款,强制仲裁协议表明 CAS呈现司法化趋势,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CASH 引体育单项联合会章程对体育纠纷的强势介人,在解 决体育纠纷的同时也垄断了运动员的纠纷解决渠道, 已决之诉原则为CAS的权力膨胀提供了指引,体 育的特殊性让CAS较其它仲裁机构拥有更大的权力, 但这种权力的扩张必须在尊重法律基本原则的 框架内,已决之诉原则就是一个例证。

对中国而言,1995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 育法》正在修改中,建立体育仲裁机构成为立法者思 考的重大问题,如何处理体育仲裁机构建立后,仲裁 和司法监督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受制于两个 方面:第一,尊重仲裁的性,保障体育仲裁机构的 自裁管辖权,对于有仲裁协议但进人审理程序的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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