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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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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措施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康巴什新区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管理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乌兰木伦水库和考考什那水库管理。

1、 乌兰木伦水库和考考什那水库大坝及其设施受鄂尔多斯市汇通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2、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3、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4、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5、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6、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7、 大坝安全管理由经营管理部承担。

8、 大坝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9、 维护人员必须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10、 水库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应当根据相应的计划和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11、 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工作。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应对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12、 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13、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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