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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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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款协议

编号:

甲方:

机构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职务:董事长 通讯地址: 邮编: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职务: 通讯地址:邮编: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支持”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人民币同业资金存放及其它相关资金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同业存款账户及同业存款本金

甲方在乙方处存放人民币资金(大写)整,(小写)(¥元)。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的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 存款账号: 开 户 行: 大额支付行号:

1

二、同业存款存期及利率约定

本协议约定此账户存款合作期限为 天(2015年09月 日起至 2016年9月 日止)。如遇到期日(或提前支取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资金划付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期间仍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变。

甲乙双方约定该笔同业存款年利率为 %,一年按360天计算,按实际天数计息。

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年利率×实际天数/360

到期还款日2016年9月 日,归还本金¥ 元,利息¥ 元,本息合计¥ 元。

三、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约定

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相应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下称“开户证实书”)。本协议项下的开户证实书为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开户证实书中除了存款起讫日期的规定外,其他规定与本协议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四、资金汇划方式

甲方应在交易当日通过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将上述同业存款资金划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当日通过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将同业存款本金及利息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五、计息、结息方式及资金划转

本笔存放同业人民币资金结息方式为到期利随本清,按实际存款天数计息,在同业存款本金的到期日(或提前支取日)乙方应将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账户名称: 存款账号: 开 户 行:

大额支付行号:

2

乙方承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存款账户中的款项及利息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不得向其他账户划转。

六、关于存放账户金额变动的协商

乙方同意甲方可提前偿还本息,但必须经过乙方同意后方可提前支取,如甲乙双方因特殊原因有提前支取/归还要求的,应提前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方可执行。

七、账户信息核对

乙方应于交易当日将存款回执原件(包括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交付甲方,并在本笔人民币资金存放到期前一个工作日与甲方核对相应利息。

乙方应不迟于每个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通过(1)快递/(2)挂号寄送/(3)直接送达方式,将已加盖有效会计印章的开户单位账户上月对账单或余额表寄送给甲方会计主管对账。原则上,乙方不得由会计或对账专职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负责传递对账单。对账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双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有关差错。

八、批准、授权事项

乙方承诺,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条款吸收甲方的同业存款,已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乙方总行的授权。

九、逾期未支付/取的处理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向甲方划回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存款、及乙方根据本协议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存款或利息,乙方应按照逾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对逾期支付的存款和利息金额按照日利率 万分之五 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由乙方一次性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十、违约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一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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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不遵守本协议任何一项承诺的,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若协议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向 原告方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十一、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按照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为止。在正式文本邮递在途期间,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传真文件为有效合同文本。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2015年09月 日 2015年0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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