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出口退税收入确认时间及折算汇率(中税网)
出口退税收入确认时间及折算汇率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有出口商品的资质,我想问一下,出口商品的商品在什么时候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的时候采用的是什么时候的汇率,是买入价,卖出价,还是中间价?我申报出口退税的时候,采用的是哪种汇率?
专家回复:1.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外汇收入折合成人民币金额,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一日市场汇率(原则上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采用变动汇率的,应以出口货物发出当日的汇率(中间价)记帐。折合汇率一经确定,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过主管退税机关批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记帐汇率和结汇汇率的差额,作为企业的汇兑损益处理,不再作销售收入调整。
第二篇:出口退税之出口日期的确认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之日(以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申报,必须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前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退税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延期申报。未经批准逾期申报的,或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申报,应视同内销征税。
以上这一点相信大家都知道了解,但是很多公司财务不可能等到报关出口一个月后拿到退税联,在退税联上看到了确切的出口日期才去做账的,这样往往会让财务的“帐”很难做。进而,有些财务会要求业务在货物离港后不久就要提供相关资料之余,还要提供货物的“出口日期”,如何得到报关单上准确的出口日期? 以下有三点可以
供大家参考: 1.退税联上的出口日期.退税联上的出口日期就是财务最需要的最终需要的确切日期,但是往往在拿到退税联的时候,此时已经离“出口日期”过去了一个月左右了,财务往往要提前做账,所以这点是最后给财务确认做账的。
2.国家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 外汇平台上能够查询到的“出口日期”基本上与退税联上的日期是一致的(多次试验过),财务提前做账,提供外汇局平台上查询到的“出口日期”就可以了。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A.登陆
B.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企业版)C.其他报告--多出口差额报告--多出口差额报告新增 D.选择时间段(或者直接填写报关单上的报关单号)E.查询
最后不需要保存什么,你需要的日期已经出来了,你只需要记录下你想知道的日期,然后退出就可以了.注意,有时候,有些货或许已经离港几天了,但是外汇平台不能及时能够查询,或许过了一大段时间才能查询,这一点也是无可奈何的.3.码头信息平台与货代提供离港日期相结合
码头的信息平台一般能够最快捷地反映货柜的“状态”,在离港后一两天就可以知道货柜是否已经离港,我们需要查询的是货柜的“状态”--离开码头时间,这点与财务需要的“出口时间”基本吻合,吻合度达85%以上,最多相差一天,这个完全可以供财务提前做账用的,再结合货代提供的离港日期,就可以得到一个相对确认的“出口日期”了!
以上三点,在贵司财务需要业务员提供的时候,完全可以提供一个确切的“出口日期”! 第三篇: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
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
1.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准予退还或免征和消费税税额。出口退税货物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并结汇的货物。 ③在财务上必须是已作出口处理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出口货物才准予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除此之外,对出口退税货物的范围还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少数货物即使具备以上条件也不准给予退税。它们是: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合金、白金等)。
第二,一些企业的货物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和消费税。具体是指;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贷款采取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⑤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2.明确规定一些出口货物只能采取免征、消费税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
它们是: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卷烟(只限于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 ④军品及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物资; ⑤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因已经享受免税照顾,所以出口时不能再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出口量较大及生产、采购上的特殊因素,特准予扣除或退税。这些货物是: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
生添、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4.出口货物退税税种:
出口退税指的是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在国内已缴或应缴的流转税款,具体是指和消费税,不包括营业税。
5.出口退税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应退的适用税率,依《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执行,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的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出口应退消费税的适用税率依《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货物应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就低不就高计算退税。
6.出口退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其中,①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专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进行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价×税率
②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销项税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款=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公式中的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所列(含)销售金额/(1 征收率)×退税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所列的额计算确定。 如果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离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7.出口退税程序:
出口退税主要程序是:出口退税登记,出口退税鉴定,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审核,出口退税检查和出口退税清算。
①出口退税登记——这是对出口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具体做法是: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出口经营权后,持有关批件及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主管机关对其申请审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企业按照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写后交税务机关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通过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可以沟通税企之间的有关情况,确定出口企业的法人资格,以及出口企业是否符合企业退税条件。
②出口货物退税鉴定——出口货物退税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法规,对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事项所作的一种书面鉴定。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填写“出口货物退税鉴定表”。鉴定表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出口退税的法规鉴定;二是管理制度方面的鉴定;三是税企双方责任制度的鉴定。
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后,按照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为核心,向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的一种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据以审核确定退(免)税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依据。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表主要内容有:出口货物的名称、销售数量、货物进价总额、费用扣除率、扣除费用总额、出口退税计税价格总额、适用税目税率,应退税金额及应收外汇等。与此同时,还要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包括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购进出口货物的专用或普通;出口货物消费税
专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证。
④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是指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退税申请后,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按规定程序逐项进行审核的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
经审核无误后,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由省一级国税局和国税总局出进口公司确定。其出口退税的审批一般由省级或直辖市一级国税局负责。
⑤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和清算——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是指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帐物,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业务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的一项制度。
出口退税的清算是指在年终了后三个月内,出口企业必须对上出口货物种类、数量、金额、税率、费用扣除率和已退税额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出口退税申请。
第四篇:收入确认涉税疑难问题及解答
收入确认涉税疑难问题及解答汇编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02-10字体: [大 中 小]
收入确认涉税疑难问题及解答汇编
问:企业接受捐赠、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如果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是否允许在5年内递延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
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2008年取得一笔捐赠收入500万,占应纳税所得50%以上,在一个纳税缴税确有困难,已经当地税局批准可以分五年计入收入,那么2008年计入收入100万元,2009年计入收入1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的规定,该企业2010年计收入300万元,即应当于2010将剩余的300万元一次性计入本的收入纳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部分省份已经停止执行递延纳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对此问题进行了统一,即: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一次性计入当年所得。
另有规定主要是指:
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所得,“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
处理”。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二条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
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如何纳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
1.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
2.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
3.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在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问:公共服务企业无偿接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供电、供水、供热配套设施等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公用企业无偿接受其它企业的公共配套设施,用于生产经营,如接收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定产权归自己,则应视同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如产权不归属接收企业,并且接收企业不做会计账务处理,则不进行收入确认。
问:金融机构贷款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是否应该冲减
利息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金融企业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可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营业收入,也可以按会计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税务利息收入。
问: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答:“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实质上是买一赠一销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这里的“买一赠一”包括了“买一赠二”、“买二赠一”等多种形式。
本企业商品仅指企业已按库存管理的商品。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未完工产品的,不动产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汽车销售收入不适用房地产开发的有关税收规定。
问: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
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收入。
事实上,“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实质上就是买一赠一销售,应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里的“买一赠一”包括了“买一赠二”、“买二赠一”等多种形式。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简化处理,在商品销售时,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当期销售收入,在积分兑换商品时,赠品做成本扣除;或在积分作废时,在会计和税收上均不做处理。
商品销售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是认可的。
也有人认为,1.该规定是《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至此在这里会计与税收不存在差异。在实践中由于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如果到期失效的时候必须将这部分收入转入所得税收入,这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会计与所得税的这种处理方式同存在差异,在货物销售当时,将全部销售价款计入收入,未来以积分兑换商品时不再计税(部分税务机关可能存在争议)
2.企业的实际做法。有的企业采取了在货物销售当期将全部销售收入计入会计收入、收入、所得税收入,将来积分兑换商品时,只做成本结转,不再作为收入处理,这种做法由于不会损害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不会进行干涉,但是这种做法违反了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关于会计做账的明确规定。
问:供水、供电、供热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其收入该如何确认?
答:供水、供电、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接受国外企业(非关联企业)捐赠的生产设备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接受国外企业(非关联企业)捐赠的生产设备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支付的,可在支付税前扣除。
对企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的规定,即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如果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债务人无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问: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包括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企业无法偿付?
答:应付款项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其他应付款。实际执行中,企业应对超过三年的应付未付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能够偿付的相关证据(如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证据),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对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以后实际支付时,在支付据实扣除。
这里的有效证明,最直接的证据是: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理论上,对方没有注销税务登记,或沦为非正常户,就会有理由不认定为收入。
其它应付款账上有挂账三年以上的,将是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的对象,有被协查的风险。
问:对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退税,企业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规定的限额即征即退优惠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限额退税,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问:我公司最近把一栋房子出租了,收到2年的租金收入,请问这种跨年的收入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号)文件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非经常经营所得,是否可以减除其股权成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一些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股票、股权所得,或许是平价转让,如果完全按照文件执行,对纳税人不利,那么,究竟应当如何执行?尤其是在大小非解禁检查中,核定征收企业如果取得大小非解禁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什么样的征收方式征税,对企业利益影响极大。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规定得很清楚。一个纳税人不能有两种征收方式,但是一些地方从实际出发,出台了照顾纳税人的规定。比如河北省地税、宁波市地税、辽宁地税等规定,这些偶然所得可以扣除其成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单独计算。即允许一个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两种征收方式。而北京国税、青岛地税、大连国税、苏州地税局则规定必须严格按照
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处理。因此,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最好咨询当地税务局。
第五篇:国际承包工程的涉税管理(所得税、关税和出口退税)
谈国际承包工程的涉税管理
我国对外工程承包是从80年代初开始的,经过20多年来的努力,已取得较大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中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在国际建筑承包工程市场上的舞台越来越宽,业务越做越多,资本以及经济资源在国际间的调配也更加频繁。与此同时,国际工程的市场竞争也异常激烈,导致标价低、利润率下降。面对国际间复杂的税收,国际承包商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降低税负,加强税收筹划与管
理,无疑对提增利润空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对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引起的一系列税收活动,体现了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工程承包商在国外实施承包业务时,必然涉及国际税收,这包括本国税收与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以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我们中国公司承包的工程主要分布在亚、非等发展中国家,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所得税、关税、营业税、、机动车辆税、交通过市税以及在中国的出口退税等等。本文力图阐述在合规合法的框架下,国际工程承包商怎样进行必要的涉税管理,主要谈谈所得税、关税与出口退税。
所得税(Income Tax)。这包括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是对征纳双方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税种,国家一般都会颁布相关的法令实施行为管制。公司也非常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往往会采取关联方的成本费用转嫁、收入转嫁来实现少交税的目的。国家之间为了避免偷税、漏税以及重复征税行为,通常相互签定税收协定。中国目前已与60多个国家了签定了所得征税协定,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优惠待遇。
例如,一般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企业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以上所说的常设机构其中就包括经营活动在6个月以上建筑工地、装配安装工程,或与其有关的管理机构。根据这一点,那么中国公司在缔约国承接的在半年内就完成的工程,完全就可以不在当地交税,回到中国交税。这不仅是维护国家利益,还可以在施工期间节约资金占用。对于超过半年的工程,那么就要在当地交税,汇总到中国的利润就不必再交税或通过抵扣少交税,减轻国内总公司的税收负担,这都是法规或协定允许的。
无论各国所得税税制有否差别,税源基础都是一个,即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因此,国际承包商不仅要按照中国的会计制度使用中文进行会计核算,反映盈亏,还要根据所在国的财经制度建立一套外文
的帐目体系,以便提交出会计决算报告给税务当局。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一般是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或特许会计师审计的,同样,国际承包商的编制的工程盈亏决算报告也要经过会计师的审计,才能最终得到税务当局的受理、稽核,最终出具税务裁决文件。下面以巴基斯坦为例,谈一下这个过程,以及需要注意的环节。
巴基斯坦现行的其他公司所得税税率为利润的43%,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6级累进税率,其中年收入8万卢比以下的免税。曾于2001年颁布了所得税法令(The Income Tax Adinance 2001),法令规定:巴基斯坦对公司或个人在巴境内取得的所得,实行预扣所得税制度,在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付款方有责任扣留一部分税,期末要进行审计以及税务稽核,裁定盈亏金额,然后多退少补。所以,根据这项法令,业主在承包商的月度计量计算帐单中扣了一部分税,叫预扣所得税(With Holding Tax),比例一般在5-10%之间。试想,承包商通过激烈的投标竞争得到的工程,其营业利润率在5-10%的能有几个?被扣掉的这部分税,可能恰恰就是我们的利润,而本身就真实亏损的项目,还要被扣除这项税,岂不是太冤枉。如果一家公司在巴基斯坦所有工程的合同额为1亿美圆,以最低预扣率5%算,就要被陆续扣掉500万美圆。这足以引起建筑承包商的高度重视了。要想与当局税务部门沟通,减轻或免除这项税负,就要进行一系列的业务、帐务处理,提交出会计决算报告。会计决算报告要经过注册会计师或特许会计师的审计,然后提交税务当局,等待税务裁决文件(Assessment Order)的下发,如果是裁决为亏损,就全部退还预扣所得税,如果裁定赢利,就按照赢利金额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应交所得税,对预扣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因此建筑承包商就要规范认真的进行一系列的外文帐务处理。首先,聘请一家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建立一套符合当地财经制度的会计帐目体系。这不仅是退税的需要,也是当局所颁布的法令的要求。中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这对我们进行英文账操作方便了许多,但是中国法规允许的财务开支
项目以及费用摊销方式还不一定被当地法规认可,需要进行系列的调整。例如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以及摊销方式就与中国有很大不同。其次,注册一个税务帐号,进行统筹操作。如果一家公司在巴基斯坦有多个工程,可以注册一个税号,这样亏损项目的亏损额可以弥补赢利项目的赢利额。如果第一年总体亏损,或综合评估工程项目亏损,还可以得到免除扣税许可文件。这需要公司成立必要的财务会计机构,建立规范的外帐管理制度,进行专门的英文帐处理。平时在日常业务交往中,还要注意收集有用的资料,例如,银行对帐单、业主以及税务部门的扣税证明、施工区域的税收优惠等等。在工程分包方面可以选择具有免税资格的当地承包商,这样不仅在外帐操作上就省了很多麻烦,也转嫁了税收负担。国际承包商可以把在中国国内实际开支的一些费用,如员工培训费、出国人员服装费、出国动员费、上级管理费、投标费用、人员的各种保险费等等通过转帐的方式进入成本之中。在巴基斯坦的众多中国承包商或多或少的积累了一定涉税经验,都是值得相互借鉴学习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国家规定,承包商从国外带来的雇佣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停留超过6个月以上的,超过免税标准部分要交个人所得税,有的国家对停留6个月以下的人员还有专门的税率规定。建筑承包商在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操作上一般是与公司所得税操作同步进行的,因为个人收入的高低与工程成本的高低是紧密联系的。为了避免或减轻个人所得税以及合理的加大工程施工人工费成本,承包商要对员工的收入要进行分解。我们对员工的实际薪金一般是一个笼统的数额,例如800美圆/月,而实际上,职工得到的工资在开支方面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家庭成员的赡养、住房开支等,在对外工资表上可以根据当地法规把免税开支提前标明。在工资支付上也可以采用国内支付一部分,国外支付一部分,国内的部分以转帐的方式进入项目成本。对当地雇员,由于他们的工资一般在免税范围内,可以如实计入成本。但是承包商往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进行小范围的劳务分包,对这种情况,在劳务费支付过程中可以使用一个劳务结算表,但下面要附一个人员清单,并有每个人的签名,这样不仅加强了用工管理,还对编制雇员工资表提供了方便。
关税(Duty)。
这包括在中国的出口关税和在所在国的进口关税。由于中国目前采用的是暂定税率,对有贸易协定的国家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家贷款的项目是零关税,因此中国在国外的承包商主要涉及所在国的进口关税。在施工所在国的关税申报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临时进口申报,指项目所用施工机械和车辆等,待项目结束时要转运出境;另一类是永久进口申报,指FIDIC合同涉及到永久性工程中需用的消耗性物资,如钢材、水泥,以及机械配件和常用医药、食品等。对于永久进口物资要求一次性清缴关税,对关税的征收以及税率都有具体规定,承包商在进口物资前必须了解清楚。对于临时进口申报,一般是免税的,但能否免税还要参照合同条款办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一般都是免关税的。业主还通常在合同中规定,凡是在项目所在国能生产的物资不允许进口,或不能给予免税。进口关税在操作上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有些国家规定,本国发包的某些工程所用材料、机械设备如需进口,可免交关税,但是材料与设备必须用于该工程。往往会要求承包商提供临时进口物资税收保函(Custom Duty Guarantee For Temporary Import Equipment)或保证金,这些物资如全部用于该项工程,可凭业主证明到有关部门换回保函;如有剩余应缴纳关税以及其他税种后出售、转让,或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用于其他工程。保函的有效期应比工程施工期略长,以便在工程结束后有时间将设备组织出境。
(二)有的承包合同在特殊条款 “承包商的补偿”(Reimbursement)中阐明了关税、销售税的补偿。承包商先如数交纳关税等清关杂费,然后根据有关资料向业主申请关税、销售税退还,等待国家税务部门的审定批复。由于关税退还有一个审批周期,会占用了承包商大量资金。此外,有的承包商承接的如果是核电站、军用港口等特殊工程,还可以凭有关证明直接顺利清关。
另外,在进关申报上,承包商也可以恰当采用报关价格达到不多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许多国家对进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
价格为基础作为报关价格。既然是正常的成交价格,那么对某种货物的采购价格确实高出正常同类商品的价格,就完全可以进行调整,海关审定也一般是通过的。当然,对于能够进行关税税负转嫁或免、退关税的项目,降低报关价格的做法意义不是很大,相反,由于降低了报关价格,就会增加税务部门认定的工程利润,相应增加公司所得税的税负,另外也会影响以后可能发生的索赔金额。所以说,不能单纯的一味追求节税,要全盘考虑。
在中国采购与出口退税。
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常组织设备、材料等物资从国内出口到施工所在国家。这就有必要用足国家的出口退税优惠,达到节税、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的方式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目的是为了鼓励货物出口,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提高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工程实施前或实施中,承包商都要及时了解国内外商品市场行情,以及退税率、关税率、运输费用,对承包合同允许在所在国外采购的货物,进行价格质性比较后,做出是否在中国采购的决策。在国外的承包商采购中国国内货物,有三种方式可以实现出口退税或者说购得不含税产品,达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一是通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团公司中国总部进行采购、退税、资金收支划转;二是委托代理公司,让其按照项目要求集中采购、集港、报关、退税;三是采购具有进出口权公司的货物,在谈价格的时候直接以不含税价格成交。无论哪种方式,在单据提交、报关、退税过程中,都需要衔接一致,还需要国外项目把货款以外汇方式汇入相关中国公司的外汇帐户。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国家的出口退税虽然仍在执行,但是不同货物的退税率有了变化,例如,中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在2005年5月1日起,降低部分钢材的出口退税率为11%,7月1日又出台新政,取消了专用钢材的出口退税;外汇的汇率也在变化,如,央行2005年7月21日宣布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美圆兑人民币基准价为1:8.11;此外,施工所在国对不同货物征收的关税率也在变化,这都需
要在采购成本比较时进行综合计算。无论如何,一旦做出在中国采购的决策,一定要搞好出口退税工作。
综上所述,对国际承包商来说,无论涉及哪个国家的税收,都要去了解它、研究它,只要在合规合法的框架下,科学筹划、细心操作,在企业本身的税收管理方面,就会避免经济资源的净流出,提升企业的赢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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