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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_T1590-2012改性实木地板

来源:叨叨游戏网
ICS 79.060 B 70

DB13 北

DB 13/T 1590—2012

改性实木地板

2012 - 07 - 31发布 2012 - 08 - 15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3/T 1590—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合辉木制品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合辉木制品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佘学彬、沈乃强、龚太伟、曹流。

I

DB13/T 1590—2012

改性实木地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改性实木地板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用改性木材直接加工而成的改性实木地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15036.1-2009 实木地板 第1部分:技术要求 GB/T 15036.2-2009 实木地板 第2部分:检验方法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醇释放限量 3 术语与定义要求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改性木材

按照一定工艺进行了改性处理的木材。

木材的改性处理,是指在基本保持木材固有性能的前提下,通过物理、化学等方法对杨木、桉木、松木、柳木等木材进行处理,提高木材的硬度和强度,克服木材易干缩湿胀、易变色、易生物降解等缺点,拓广木材的使用性能乃至赋予木材新的功能,从而提高其使用价值的各种加工方法的总称。 3.2

改性实木地板

用改性木材直接加工而成的地板。 4 产品分类

4.1 按表面形状分类为:

a) 平面类改性实木地板; b) 仿古类改性实木地板。

1

DB13/T 1590—2012

4.2 按表面涂饰情况分类为:

a) 未涂饰改性实木地板; b) 漆饰改性实木地板; c) 油饰改性实木地板。

5 要求 5.1 分等

根据产品的外观质量、理化性能分为一等品和合格品。 5.2 规格尺寸及偏差 5.2.1 改性实木地板的尺寸

5.2.1.1 改性实木地板的长度和宽度是指不包括榫舌的长度和宽度。 5.2.1.2 改性实木地板尺寸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改性实木地板的尺寸 单位:mm

长度 ≥250

宽度 ≥40

厚度 ≥8

榫舌宽度 ≥3.0

5.2.1.3 经供需双方协议可生产其它尺寸的产品。

5.2.1.4 根据安装需要在销售的地板中允许有面积不超过5%的宽厚相同、长度小于公称尺寸的地板。 5.2.1.5 凹凸不平的仿古地板公称厚度是指地板的最大厚度。 5.2.2 尺寸偏差

改性实木地板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改性实木地板尺寸偏差

名称 长度 宽度

平面类

厚度

仿古类 直角度

榫槽最大高度和榫舌最大厚度之差

公称厚度与每个测量值厚度之差绝对值≤0.8mm

≤0.20mm 0.1mm~0.4mm

偏差

公称长度与每个测量值之差绝对值≤1.0mm

公称宽度与每个测量值之差绝对值≤0.3mm,宽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0.3mm 公称厚度与每个测量值之差绝对值≤0.3mm,厚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0.4mm

5.2.3 形状位置偏差

2

DB13/T 1590—2012

改性实木地板的形状位置偏差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改性实木地板的形状位置偏差

名称 翘曲度

长度方向上凹翘曲度≤0.50%,长度方向上凸翘曲度≤1.00%

拼装离缝

平面类地板

拼装高度差

仿古类地板

——

最大值≤0.4mm 最大值≤0.3mm

偏差

宽度方向上凹翘曲度≤0.15%,宽度方向上凸翘曲度≤0.20%

5.3 外观质量

5.3.1 平面类改性实木地板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要求。

表4 平面类改性实木地板的外观质量

正面

缺陷名称

一等品 10mm<直径≤25mm

活节

地板长度≤500mm,≤5个; 地板长度>500mm, ≤10个

直径≤3mm,

死节

地板长度≤500mm, ≤3个; 地板长度>500mm, ≤5个

驻孔

直径≤0.5mm,

≤5个 不许有

合格品 直径≤25mm 个数不限 直径≤5mm 个数不限 直径≤2mm,

≤5个 长度≤5mm,

树脂囊

宽度≤1mm, ≤2条

腐朽 缺棱 裂纹 加工波纹 榫舌残缺 漆膜划痕 漆膜鼓泡

材性完好,不肃落,也不能捻成粉末 不许有

宽度≤0.15mm,长度≤地板长度的2%

不明显

残榫长度≤地板长度的15%,且残榫宽度≥榫舌宽度的2/3

不明显 不许有

—— ——

长度≤地板长度的30% 宽度≤地板宽度的20%

—— —— —— 背面

尺寸和个数不限

直径≤20mm 个数不限 ——

3

DB13/T 1590—2012

表4(续)

漏漆 漆膜上针孔 漆膜皱皮

不许有

直径≤0.5mm, ≤3个

不许有

地板长度≤500mm, ≤2个;

漆膜粒子

地板长度>500mm,≤4个,

倒角上漆膜粒子不计

地板长度≤500mm,≤4个; 地板长度>500mm,≤6个

—— —— ——

——

注1:不明显——正常视力在自然光下,距地板0.4m,肉眼观察不易辨别。 注2:榫舌残榫长度是指榫舌累计残榫长度。

注3:未涂饰改性实木地板、油饰改性实木地板不检测漆膜划痕、漆膜鼓泡、漏漆、漆膜上针孔、 漆膜皱皮、

漆膜粒子指标。

5.3.2 仿古类改性实木地板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5要求。

表5 仿古类改性实木地板的外观质量

缺陷名称

正面

一等品

数量不限,不允许开裂 直径≤6mm需修补,且每块<3处 直径≤6mm需修补,且每块<5处

合格品

数量不限,如列裂,应修补

良好

直径≤8mm需修补,且每块

<5处

直径≤8mm需修补,且每块

<5处

背面

活节 死节 驻孔 夹皮 腐朽 缺棱

—— ——

允许长径≤10mm,且每块

允许1处 ——

色泽与材质接近允许,需修补

材性完好,不剥落,也不能捻成粉末 不许有

长度≤地板长度的30% 宽度≤地板宽度的20% 允许、需修补

长度≤75mm、宽度≤0.5mm,需修补,每块1处 单个长度≤20mm、宽度≤2mm,且总面积不超过板面

积的1%

——

不超过板面积的10% 长度≤50mm、宽度≤0.5mm,需修补,每块1处

——

端裂

裂纹

面裂 毛刺 砂透 加工波纹 榫舌残缺 漆膜划痕 漆膜鼓泡 4

不许有

长度≤50mm、宽度≤0.5mm,需修

补,每块允许1处

不许有

单个长度≤10mm、宽度≤2mm,且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积的0.5%

不明显

残榫长度≤地板长度的15%,且残榫宽度≥榫舌宽度的2/3

轻微 不许有

—— ——

DB13/T 1590—2012

表5(续)

漆膜上针孔 漆膜皱皮 漆膜粒子 漏漆 端头砂痕 漏底

直径≤0.5mm,每块板≤3个

不许有

地板长度≤500mm,≤2个;地板长度>500mm,≤4个,倒角上漆

膜粒子不计

不许有 不明显 不许有

地板长度≤500mm,≤4个;地板长度>500mm,≤6个

—— —— —— —— —— ——

注1:不明显——正常视力在自然光下,距地板0.4m,肉眼观察不易辨别。 注2:榫舌残榫长度是指榫舌累计残榫长度。

注3:未涂饰改性实木地板、油饰改性实木地板不检测漆膜波纹、漆膜鼓泡、漆膜上针孔、漆膜皱皮、漆膜粒子、

漏漆指标。

5.4 理化性能指标

改性实木地板的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表6要求。

表6改性实木地板的理化性能指标

检验项目

单位

一等品

GB/T15036.1-2009)

同批地板试样间平均含水率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超过4.0,

且同一块板内含水率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超过4.0

漆膜附着力 密度

平面类改性实

表面耐磨

木地板 仿古类改性实木地板

漆膜硬度 甲醛释放量

—— mg/L g/100r

≤0.15,且漆膜未磨透

≥H E0级:≤0.5 E1级:≤1.5

级 g/cm3

≤0.10,且漆膜未磨透

≤2

≥0.50

≤0.15,且漆膜未磨透

≤3 合格品

7.0≤含水率≤我国各地区的木材平衡含水率(详见

含水率

%

6 试验方法

6.1 规格尺寸及偏差测定 6.1.1 直角度检测

将直角尺一边紧靠地板的长边,用塞尺测量直角尺另一边与地板端头之间的最大偏差qmax,精确至0.01mm(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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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1590—2012

图1 直角度测量图

6.1.2 改性实木地板的其他规格尺寸按GB/T 15036.2-2009中3.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2 外观质量检验

改性实木地板的外观质量检验按GB/T 15036.2-2009中3.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3 理化性能指标检验 6.3.1 密度 6.3.1.1 原理

确定试件质量与其体积之比。 6.3.1.2 仪器

千分尺,精度0.01mm 游标卡尺,精度0.1mm。 天平,感量0.01g。 6.3.1.3 试件尺寸

长ι=100mm±1mm,宽b=板宽。 6.3.1.4 方法

试件在(20±2)℃、相对湿度(65±5)%条件下放至质量恒定。

注:前后相隔24h两次称量所得的质量差小于试件质量的0.1%则视为质量恒定。

6.3.1.4.1 称量每一试件质量,精确至0.01g。 6.3.1.4.2 在板面上画4

b

条直线,其中两条与两条长边平行并各间隔4

,另两条与两条短边平行并各

间隔25mm。这4 条直线的交叉点即为厚度检测点。试件厚度为该四点厚度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0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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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5 结果表示

每一个试件的密度按式(1)计算,精确至0.01g/cm³。



式中:

m

1000……………………………………(1) lbh —试件的密度,g/cm³;

m—试件的质量,g; l—试件长度,mm; b—试件宽度,mm; h—试件厚度,mm。

6.3.1.6 一张板的密度是同一张板内全部试件密度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01g/cm³。 6.3.2 甲醛释放量

甲醛释放量检验按GB 18580-2001中6.3规定的方法进行。 6.3.3 含水率、漆膜附着力、表面耐磨和漆膜硬度

含水率、漆膜附着力、表面耐磨和漆膜硬度指标检验按GB/T 15036.2-2009中3.3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在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同一类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构成检验批次。 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规格尺寸及其偏差、外观质量、理化性能中的含水率、

甲醛释放量和表面耐磨指标。每批检验合格的产品均应附带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式生产后,每年至少一次;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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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1590—2012 7.4 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7.4.1 地板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批产品中按规定随机抽取试样,并对所抽取试样逐一检验,试样均按块计数。

7.4.2 规格尺寸及偏差检验。

7.4.2.1 厚度、长度、宽度、榫舌宽度、榫舌厚度、榫槽高度、榫槽深度、直角度和翘曲度采取GB/T 2828.1—2003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Ⅰ,接收质量限AQL为4.0进行抽样和判定,详见表7。

表7 规格尺寸抽样方案

批量范围 ≤150

样本 第一 第二 第一 第二 第一 第二 第一 第二 第一 第二 第一 第二 第一 第二

样本大小

5 2 8 8 13 13 20 20 32 32 50 50 80 80

累计样本大小

5 10 8 16 13 26 20 40 32 50 100 80 160

接收数 0 1 0 1 0 3 1 4 2 6 3 9 5 12

拒收数 2 2 2 2 3 4 3 5 5 7 6 10 9 13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3201~10000

10001~35000

7.4.2.2 拼装离缝、拼装高度差检验的样本数为十块,采用一次抽样方案在检验规格尺寸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测量值未超过偏差判为合格,超过偏差为不合格。 7.4.3 外观质量检验

7.4.3.1 采取GB/T 2828.1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 为4.0详见表8。

表8 外观质量抽样方案

批量范围 ≤150

样本 第一 第二 第一 第二 第一 第二

样本大小

13 13 20 20 32 32

累计样本大小

13 26 40 32 32 61

接收数 0 3 4 2 2 6

拒收数 3 4 5 5 5 7

151~280

28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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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续)

批量范围 501~1200

样本 第一 第二 第一 第二 第一 第二 第一 第二

样本大小

50 50 80 80 125 125 200 200

累计样本大小

50 100 80 160 125 250 200 400

接收数 3 9 5 12 7 18 11 26

拒收数 6 10 9 13 11 19 16 27

1201~3200

3201~10000

10001~35000

7.4.3.2 在一块地板上,同时存在多种缺陷时,按影响产品等级最大的缺陷来判定。 7.4.4 理化性能检验

7.4.4.1 理化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9,初检样本检验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

表9 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检验批的成品板数量,块

≤1000 ﹥1000

初检抽样数,块

6 12

复检抽样数,块

12 24

7.4.4.2 在初检和复检试样中,取任意三块地板组成一组进行检测。 7.4.4.3 检验结果的判断

当地板试样所需进行的各项理化性能检验均合格时,该批产品理化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5 综合判断

产品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均应符合相适应类别和等级的技术要求,否则应降等或判为不合格产品。 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识 8.1.1 产品标记

产品入库前,应在适当的部位标记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尺寸)、类别、合格证等。 8.1.2 包装标记

包装上应有公司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号、等级、涂饰种类、树种及“怕雨”、“怕晒”等包装储运标记。 8.2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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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包装。企业应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提供详细的中文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要做到产品免受磕碰、划伤和污损。包装要求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8.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码放,防止污损,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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