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自备药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自备药物管理,提高自备药物利用效率,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保障医疗秩序,树立健康用药理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自备药物是指医院为满足诊疗需要,由医院自行配制、加工和利用的药物。 第三条 医院自备药物是医院的重要资产,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医院自备药物。
第四条 医院自备药物管理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严守质量管理规范,有序进行配制、使用和管理,不得违规私存、流通或变卖。
第五条 医院自备药物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医疗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章 药品管理
第六条 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和标准,对医院自备药物进行分类、编号管理。 第七条 药品配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质量安全。 第 药品库房应当设有专人进行监管,确保药品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管理要求,进行药品采购,确保药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十条 对于过期、损坏、受污染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药品,要及时予以淘汰或者处理。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对医院自备药物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药物管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 药品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药品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配合医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医疗安全工作。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人员应当按照医疗规范和处方要求合理使用医院自备药物。 第十五条 对于医院自备药物使用,应当及时记录相应的使用和消耗情况。
第十六条 医疗人员在使用医院自备药物时,应当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告知和说明,保障患者知情权。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医院自备药物管理应当有专门的内部监察和考核机构,对药品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 医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确保医院自备药物的准确数量和质量。 第十九条 对于发现违规使用、浪费或者滥用医院自备药物情况,应当严格追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给医院自备药物造成损失或者危害患者用药安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医院自备药物管理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违规现象进行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此之前已有的相关规定产生变更或不符合情况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制度的框架和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公布实施实施医院自备药物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医院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医院自备药物管理制度范本,实际执行时应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