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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彝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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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彝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陆晓萍

来源:《青年文学家》2012年第04期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彝族地区纠纷解决方式的现状是:纠纷解决方式呈现多元化,并且这些纠纷解决方式的存在都具有其正当性。现今,要适应彝族纠纷解决发展的需要,就应当在彝族社会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解决和诉讼协调发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彝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陆晓萍,女,(1980.10-),毕业于西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2)-04-01-01

一、彝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必要性及其理论基础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兴起,是由于20世纪下半叶以来,社会各类纠纷激增,不少国家相继出现“诉讼爆炸”现象,诉讼制度不堪重负,传统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着危机;其目的是将纠纷进行合理分流,为各种纠纷提供快速、公正、经济和便捷的解决通道。而在这里提出彝族地区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是因为彝族地区不堪重负。在彝族地区主要审判刑事案件,民事和行政案件起诉到的并不多。和国外、汉族地区相比较,彝族地区的工作量并不是很大,远未达到不堪重负的地步,那么彝族地区是否有必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性归因于社会主体对纠纷解决方式需求的多样性。这种需求的多样性是基于彝族利益和冲突的多元化、彝族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彝族社会价值观和文化传统的多元化、诉讼的弊端在彝区日益突现等因素产生的。这些需求同时决定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彝族社会具有客观而重要的价值。决定了彝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重构的必要性。

多元化理论、当事人纠纷选择权理论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理论是构建彝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

二、彝族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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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健全稳定的社会,仅有一套司法系统是远远不够的,还应有一个合理高效、公平的、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国、各民族的纠纷解决方式形式多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是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体现出来的,具体到彝族社会应有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多种纠纷解决形式。

由于解决纠纷的方法或机制是多元的,要构建彝族社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理顺各种解纷机制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具有相对的性、可选择性和互相转化性,它们共同形成了解决民事纠纷的完整的、有机的系统。 三、彝族地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当性

任何一种纠纷解决形式应有其正当性基础,否则即无生命力。一般认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彝族社会的正当性在于: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非訴讼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并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优先考虑结果的正当而非过程的正当,将结果正当建立在“双方自愿”、“不服可以不从”之上。这种机制给了当事人充分选择的机会,由当事人综合诸多因素—结果的可执行性、双方关系的维系、诉讼之成本、胜算的概率等进行综合计算、衡量,选择最优方案。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灵活性与针对性

由于不强调程序以及法律适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程序灵活,极富弹性,而且成本低廉,当事人之间可以省略中间环节以及程序较量,直奔主题,大幅度地节省时间、金钱甚至感情的耗费。这种低成本、灵活性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非常适合经济条件还不宽裕、交通不便的彝族民间纠纷的解决。

同时,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还具有针对性的特点。纠纷调解人多为通晓彝族历史文化和风俗习惯的民间精英,比和行政机关的更能满足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需要,知道村民所讨的“说法”是否合理,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这些民间精英被称为文化的穿梭者,可以不停地穿梭于国家法律、与习惯法之间,在解决彝族纠纷的同时完成二者的良性互动与磨合,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既国家实现了法制的统一,彝族文化和传统也得到了保护和发展。 (三)非诉讼纠纷解决形式的亲民性与人性化

非诉讼纠纷解决形式不像诉讼那样采取尖锐对立的攻防手段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而是采取一些有利于维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感情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当事人将来关系的维系和发展。

(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规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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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纠纷时要与国家正式制度相互影响,而且从发展趋势来看,两者有相辅相成、互相融合的趋向。非诉讼调解中对于程序性和实体性的各种问题的反复交涉会导致结晶化的现象,从而形成某种方式和非正式的规则:调解机关承认这些规则的约束力,从而减少了解决纠纷的恣意性。 四、彝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在彝族社会,由于彝族地区纠纷解决方式的断裂,导致了解决纠纷的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现象,纠纷选择方式混乱,纠纷解决机关权威缺乏,造成了基层纠纷解决途径仍然不畅,一些纠纷不能最终解决,上访现象仍然频繁等问题。彝族地区应构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满足不同层次的纠纷解决需求,使当事人有可能充分行使选择权,获得便利、经济和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法律服务。

回应纠纷主体的多元化需求,彝族社会应在的周围培育出多种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来说,应构建彝族地区的大调解格局,构建诉讼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相互衔接的良性互动机制;积极建立健全仲裁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作用;进一步改革诉讼制度,以更好地适应彝族社会的需要。

笔者相信,彝族地区在法律实践中如果能充分运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一定能开创彝族地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更加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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