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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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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为规范医院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豫卫药政[2014]4号)、《关于落实河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2014]6号),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纠风办为本院执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管理部门,负责医院内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行贿人、受贿人基本情况、行贿基本事实,判决书、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及党政纪处分决定书、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应用:

1、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公布,即在全院生效。对列入商业则赔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生产或经销企业及其代理人,终止该企业所有产品中标(成交)或配送资格。

2、医院在两年内(从被确认录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之日起)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3、药剂科、医学装备科等职能部门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时,应当及时核对医院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药剂科、医学装备科等职能部门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廉洁购销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旦有关企业被列入前业贿赂不良记录后,购销合同将自行解除,有关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医院违纪违法相关人员的处罚

医院行政管理人员、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技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院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购入已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或经销企业药品、

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在全院通报批评,并对相关领导和主要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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