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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担保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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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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