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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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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为: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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