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岁以上的子女,将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子女。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都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与子女的亲密关系等。,但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优先考虑:
1、《妇女权益保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
2、孩子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主要是夫妻长期分居的情况
3、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其他子女是指对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抚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孩子和孩子一起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考虑;
6、孩子和(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照顾(外)孙子女5-
6、非法定优先抚养子女。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生活有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自己的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