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对于不执行 判决书 偿还 债务 的, 债权人 可申请人民依法 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 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