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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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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般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重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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