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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否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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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否是正确的?不正确,因为已经知道该情况,未处理,同时也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说明迟到需要开除,公司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偿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48和87条明确说明。

一、迟到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介绍

与某公司订立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担任客户总监,薪资按《薪酬结构表》确定。该劳动合同第三十约定:“乙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即某公司)可以随即解除本合同:……严重违反甲方制订的劳动纪律或各项规章制度的;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

10,000元人民币及以上经济损失的;或给甲方的声誉、社会影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五十四条写明:“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员工手册》、《岗位协议》、《岗位说明书》、《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合同》,以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

二、迟到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应怎样处理

《薪酬结构表》中载明,某公司的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

3,500元、基础社保3220元、基础公积金1240元,小计

3,9560元,其他福利为岗位补贴

12,500元、伙食补贴300元、通讯补贴100元、商业保险101元,小计

13,001元,月度薪酬

16,9560元。某公司于2014年11月开始执行的《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二条处分部分中规定,连续旷工达三日以上者、其他因故意或过失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或工作纪律造成公司财产或利益损失达

10,000元以上,或者导致可能发生损失达

15,000元以上之事故者,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开除。

三、迟到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注意事项

某公司口头通知,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76,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静劳人仲

(2017)办字第504号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7,8340元;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某公司不服裁决,诉至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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