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需在3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领取《失业证》,然后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超过60日未办理登记手续者将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需在每月11-20日期间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进行审验,未按时审验将失去当月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法律分析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注意: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拓展延伸
失业保险的办理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失业保险的办理条件和程序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来说,办理失业保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被保险人必须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关系的人员;其次,失业保险的申请人必须符合失业保险的参保年限要求;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劳动合同、失业证明等。办理程序一般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进行核定,并最终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手续。具体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结语
失业保险的办理条件和程序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失业保险需要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请注意,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将视为放弃失业保险待遇。为享受失业保险金,需每月在规定日期内凭《失业证》、《身份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验。未按时审验的将被视为放弃当月的失业保险金。具体的条件和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请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