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缺席判决,但需提供书面意见。特殊情况包括身体条件和工作关系困难。如果原告不出庭,将撤诉处理,且无权再次起诉离婚。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但需合法理由。离婚诉讼中,被告缺席可导致缺席判决,可能损害其权益并对审判工作带来不良影响。这些问题包括原告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审查不充分、夫妻感情破裂难以确定等。
法律分析
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另外,原被告不出庭的后果如下: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期限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
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3、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损害被告的婚姻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和严重的不良影响,其弊端主要表现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审查;离婚案件的实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现常常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等等。
结语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缺席判决。特殊情况下,如身体状况或工作原因等,当事人需向提交书面意见。未出庭的后果包括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和缺席判决等。然而,仅原告参与诉讼可能损害被告权益,给审判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应加强对被告下落的审查,确保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实质问题得到准确判断,以避免纠纷和异议的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