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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赔偿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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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因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高空坠物行为一旦发生的话,如果是故意行为的话,肯定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甚至是刑事责任。这是根据我们国家法律所作出的规定,当然了,如果说能够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存在过错,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一、刑法高空抛物最怎么处罚?

高空抛物罪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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