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要约说。
第二种观点:单方允诺说。
2、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的存在,应如何处理?
例1:甲饲养的狗走失,甲遂于街区张贴启事,声明:如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万。乙不知甲所发启事,发现并送还于甲。
乙虽然在完成指定行为之时不知道甲发布的悬赏广告,但乙完成了指定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成就),单方允诺之债生效,乙有权请求甲支付报酬3万。
相对人于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其报酬请求权不受影响。
3、两个以上的人完成指定行为时,谁有权获得报酬?
分两种情况:
两个以上的人先后完成指定行为的,仅最先完成者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非最先完成者)支付报酬的,悬赏人向最先完成者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
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同时或者共同完成指定行为的,由他们共同取得报酬(平分),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支付报酬的,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
一、单方允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单方允诺构成要件:
1、表意人单方面作出意思表示;
2、单方允诺的内容是表意人为自己单方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
3、单方允诺之债在相对人符合条件时才发生。
根据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一百三十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