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是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服务不存在;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销售状况、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承诺等信息。
(三)利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用语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五)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